1871年,日本设立文部省负责全国的教育事业。1872年,文部省颁布了日本教育史上非常重要的《学制令》。它的颁布,标志着明治维新后教育改革的开始。《学制令》第二篇“学校”第22章是有关学前教育的规定:幼稚小学可招收6岁以下的男女儿童,实施入小学之前的教育。这是日本有关学前教育机构方面的最早规定。但在当时明治政府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创建小学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建设上,并不重视幼稚学校的发展,所以《学制令》中有关学前教育的规定只是一纸空文。
1879年,明治政府新颁布了《教育令》代替之前的《学制令》。《教育令》的第一条即规定“全国的教育行政由文部卿统辖,学校、幼儿园、图书馆等,不论公立私立都要受文部卿的监督”。这一规定使日本的学前教育从一开始就被置于国家文部行政管理之下,成为国家教育体制的一部分。
1880年12月,文部省公布了《修改学校令》,规定将公立幼儿园划分为府县立和镇村立两种。府县立的幼儿园的设置和废除由文部大臣批准,镇村立幼儿园的设置和废除以及私立幼儿园的设置由府县知事批准,私立幼儿园的废除要呈报府县知事。1890年,文部省又颁布新的《小学校令》,明确规定了市镇村和村镇学校组合可以设置幼儿园。(www.xing528.com)
(二)《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的制定
随着幼儿园和托儿所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建立,学前教育迅速发展起来。为了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的发展,制定规范和指导学前教育的有关法令也迫在眉睫。
1896年,在东京女子师范学校的附属幼儿园成立了福禄培尔学会。该学会不久便发现,日本的小学以上各级学校都有相应的教育法令,而幼儿园在制度上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于是,1898年,该学会向文部省大臣提出制订有关幼儿园制度的教育法令的要求。文部省经过审议,在1899年颁布了《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这是日本政府制定的第一个有关幼儿园综合而详细的法规。它对日本幼儿园的设施、设备、保育内容及保育时间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日本学前教育体制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①阐明了“幼儿园是为年满3岁至学龄前儿童开设的保育场所”。②规定“一所幼儿园可招收100名儿童,个别情况可招收150名儿童”。③保育内容包括游戏、唱歌、谈话、手工作业以及纠正幼儿的不良道德仪表。④保育方法,应以坚持适应幼儿身心发展,难易程度得当,利用幼儿模仿力极强的特点,让他们多接触嘉言懿行。⑤规定了幼儿园所需的设备。该规定是日本学前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成为以后日本幼儿园制定新章程的基本依据,后虽经多次修订,但其基本内容保存了本来面貌。但是,这个规程没有把幼儿园列入正规的学校体系中,直至1947年在新颁布的《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中,才把幼儿园明确规定为学校教育制度的最初阶段。从此,幼儿园在学制体系中的地位才正式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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