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年的全国“学校会议”和1922年颁布的《儿童福利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20世纪德国学前教育的基本方针:幼儿园不是教育制度的一环,而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一环。这个特点一直影响着德国现代幼儿教育的发展模式。
(一)“二战”前德国的学前教育
20世纪初,德国的学前教育政策有一定的进步性。德国的幼儿园继续向着多轨的方向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除幼儿园外,还有收容幼儿的慈善机构和幼儿学校等。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建立了魏玛共和国,开始按照民主的原则对教育进行改革,强调德国所有儿童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使他们在身体、精神和社会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才干的人。同时设立公共儿童保护机构——儿童保护局,该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民间儿童福利事业,设立公立的幼儿园,鼓励民间慈善团体和宗教机构开办幼儿教育机构,承担给婴幼儿、学童等提供福利设施的任务。
1922年,德国政府制定了《儿童福利法》,强调建立“白天的幼儿之家”,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及幼儿保护机构等,提出训练修女担任看护工作,加强幼儿师资的培训。为了适应幼儿园已经发展成为德国学前教育主流的情势,政府颁布了幼儿园条例,指出凡招收2~5岁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均可称为幼儿园。政府还规定对幼儿园的政府监督隶属于教育、卫生两部,学校教养儿童均须得到儿童局许可。
1933年,德国建立了纳粹的法西斯政府,实施中央集权的学校管理体制,在幼儿教育中贯彻种族教育,宣扬对纳粹法西斯的崇拜和盲从,强调对领袖的“感情”。
(二)“二战”后德国的学前教育
“二战”后,德国一分为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两个国家遵循着不同的发展路线。在东德,学前教育被纳入统一的学校教育系统,成为公立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西德,学前教育又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传统。统一后的德国保持了西德的学前教育传统。在此主要介绍联邦德国学前教育概况。
1.学前教育机构的主要类型(www.xing528.com)
联邦德国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幼儿园、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设施及其他辅助幼教机构。
其中幼儿园分为全日制和半日制两种,招收3~5岁儿童,每班25~40人。大多由地方政府、教会、企业、社会团体或私人开办,并未纳入国家教育计划。对于儿童是否入园,国家不作强制规定,但要求不入园者,必须保证家庭教育的内容与幼儿园一致。学校附设幼儿园于1939年在汉堡创立,招收已到入学年龄但身心发展滞后的儿童,进行小学预备教育。
“白天的母亲”是由联邦青年、家庭、健康部于1974年核准设立的新型的幼儿保教机构。主要做法是由政府提供少量经费,经过短期培训,将一些年轻妇女作为“白天的母亲”在照管好自己的孩子之余,帮助邻近的职业妇女在白天照管1~2个小孩,以解决其实际困难。
托儿所主要接收双职工的0~3岁的年幼子女,实行保育。
特殊幼儿园是专门为身体有残疾、智力发育不正常或聋哑儿童开设的学前教育机构,承担着治疗与教育的双重职能。
2.学前教育政策的进展
“二战”后,联邦德国废除了各项法西斯教育政策,改为地方分权制。在学前教育上,一方面,由各州自行处理,无统一的学前教育规定;另一方面,继续实施传统的“控制但不援助”政策。学前教育由市民或民间团体自行管理,宗教团体异常活跃,成为私立幼儿园的主导力量。各类幼儿园中,公立的仅占1/3,远低于教会(包括天主教和新教)所办的幼儿园。这种情况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有所改善。
20世纪60年代后,受美国的影响,联邦德国开始日益重视学前教育。1970年,联邦教育审议会公布了全国性教育制度方案《教育机构计划》,将整个教育体系划分为初等、中等、继续教育三个领域。要求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将其列入学校教育系统:3~4岁的幼儿教育被列入教育体系的基础部分,属于初等教育范围,其中5~6岁的幼儿教育被列入义务教育,作为初等教育中的入门阶段。此后,不仅5岁以上儿童普遍入学,3~5岁儿童的入园率也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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