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陆续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幼教事业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
1990年,我国签署《儿童生存、保护、发展世界宣言》,1991年,我国政府参加签署联合国制定的《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公布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编制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5年3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些国家法律和纲领性文件,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与人类未来之间的关系提到“人口素质基础”和“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的高度。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全国妇联等部门还于1995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办好幼儿园的若干意见》,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应继续办好幼儿园”“加强社区对幼儿教育的扶持与管理”“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安排好幼儿园规划和建设”。1997年7月,国家教委印发《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提出2000年全国学前3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45%以上,60%中城市基本解决适龄儿童入园问题,农村学前1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60%以上,并按“普九”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了分区实施要求。1999年1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与求知的欲望”。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要重视婴幼儿身体发育和智力开发”,强调“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提出了“建设全面推广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等要求。(www.xing528.com)
2001年9月,教育部颁布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这是为进一步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而颁发的全国性幼儿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对《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全面落实。贯彻实施《纲要》的方向是指引儿童快乐学习,着眼于培养儿童终身学习的基础和能力,突出对幼儿的情感、兴趣、态度、个性的关注,使幼儿能在愉快的童年生活中获得富有个性特色的发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精神,从幼儿园教育的基本理念、基本原理、基本规律出发,具体规定了我国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内容范畴、目标以及基本的实践规范和要求。
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截至2010年,《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其中,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从2000年的35.0%上升到56.6%。2011年8月,在总结过去、展望未来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发《中国未来十年儿童发展纲要》,指出:要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要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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