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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与法规-中外学前教育简史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和政府为大力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1986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指出举办学前班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并针对学前班的发展和领导管理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之后,教育、卫生、建设等部门分别制定文件,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促使其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与法规-中外学前教育简史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和改革开放给中国学前教育事业带来了百花齐放的春天。学前教育事业肩负起“使幼儿获得体、智、德、美全面发展”“使每个儿童都有更好未来”的历史使命。

1978年、1982年全国人大二次、四次会议所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十分重视发展托儿所幼儿园;要培养大批合格的幼儿教师,使更多的学龄前儿童进入幼儿园,并且能够受到适应他们身心特点的教育。教育部也于1983年5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幼儿教育”的要求。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1987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还专门召开了全国幼儿教育工作会议。党和政府为大力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恢复与建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与体制

1978年教育部恢复了幼儿教育处,各省、自治区教育厅局也陆续恢复或新建幼教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逐步形成了由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1979年,国务院设立“托幼工作小组”,由教育部、卫生部等13个相关部委和群众团体组成,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由国务院副总理率领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托幼事业的发展分工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托幼事业的重视与关怀。

1987年10月国家教委召开了全国幼儿教育工作会议,讨论了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指导思想、师资队伍及加强领导和管理等问题,明确提出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同时又是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政府都应重视,必须由政府、单位、个人、社会共同投资,协力办好。这次会议是教育部门召开的第一次有关幼儿教育改革的专门会议,对于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加强领导、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颁布多种学前教育法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先后颁布多种学前教育法规和政策,促使学前教育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1979年11月教育部颁发《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正视城乡幼教发展的不平衡,试图通过办好一批示范性城市幼儿园以带动整个幼教事业的发展。(www.xing528.com)

1980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试行草案)》,并在1985年修订。该制度就托儿所、幼儿园合理的生活制度,饮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与隔离,防病工作,安全制度,儿童健康记录及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联系等多项工作,做出详尽、明确的规定,促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障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发《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它是对1952年《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草案)》的正式修订。由幼儿年龄特点与幼儿园教育任务、幼儿园教育的内容与要求、教育手段及注意事项三大部分组成。“教育”与“教学”一字差别更加体现了幼儿园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突出其主要工作是“教育”而不仅仅是“教学”;幼儿园教育内容扩展为生活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工八个方面,加强了对幼儿习惯和品德的培养,强调教育任务、内容、要求应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等教育手段来完成,以防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和成人化。

1983年9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强调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提出要积极发展农村幼儿教育,逐步创造条件接收3~5岁幼儿入园;建设稳定合格的幼儿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采用多种办法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此后,农村学前班广泛建立,对农村幼教事业发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1986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指出举办学前班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并针对学前班的发展和领导管理所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上述两个文件促使农村幼儿园、学前班迅速发展,由1982年的91809处增至1992年的111016处,增长率为20.9%。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之后,教育、卫生、建设等部门分别制定文件,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促使其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卫生部制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为托运机构的生活、膳食、体格锻炼等提供了科学化的保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教委制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托幼机构从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规定了生活用房、服务用房、供给用房和游戏场地的面积,以及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电器等的标准与要求;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教委联合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对幼儿园班级规模、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主要教职工配置比例作了较为科学的规定。

1989年6月,国家教委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此规程是幼儿园内部工作的法规,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均有效。它包括:总则,幼儿园招生、编班,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幼儿园的园舍、设备,幼儿园工作人员,幼儿园经费,幼儿园与幼儿家庭,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和附则等。既是对1952年颁行的《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的全面修订,又是改革开放以来幼教相关法规的总汇。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十年中,国家有关部门为幼儿园制定和颁布了如此多项法规和制度,是前所未有的,充分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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