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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学前教育法规简介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奏定学堂章程》中,为学前教育专门制定了《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这是中国近代学前教育的第一个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的学前教育已经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按照这个法规的规定,蒙养院成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指出:“蒙养通乎圣功,实为国民教育之第一基址。”同时规定设蒙养院作为学前教育的专门机构。近代学前教育的保教人员,应该出自幼儿师范学校。

中外学前教育法规简介

《奏定学堂章程》1904年颁布和实施。学制将整个教育过程划分为三段七级。第一段为初等教育,分蒙养院、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4年)三级;第二段为中等教育,只有中学堂一级(5年);第三段为高等教育,分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3年)、大学堂(3年至4年)和通儒院(5年)三级。

在《奏定学堂章程》中,为学前教育专门制定了《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这是中国近代学前教育的第一个法规。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的学前教育已经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按照这个法规的规定,蒙养院成为国家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指出:“蒙养通乎圣功,实为国民教育之第一基址。”同时规定设蒙养院作为学前教育的专门机构。有关蒙养院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蒙养院的对象

《蒙养院章程》规定:“蒙养院专为保育教导3岁以上至7岁之儿童,每日不得过4点钟。”

(二)蒙养院的设置(www.xing528.com)

蒙养院并不单独开设,而是附设在育婴堂和敬节堂内。《蒙养院章程》规定:“凡各省府厅州县以及极大市镇,现在均有育婴堂及敬节堂,兹即于育婴敬节二堂内设蒙养院。”

育婴堂始建于宋代,属于慈善恤孤性质的慈幼机构,以收养被遗弃的小儿。而清末育婴堂在各地较普遍兴建起来。这种机构虽然收的都是幼儿,但主要目的在于救济养育孤苦无依的儿童,负责照看的是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节妇。严格说来,育婴堂并不是教育机构。《蒙养院章程》规定,利用育婴堂,开辟蒙养院,于堂内划出一院为蒙养院。

敬节堂本为收养寡妇之所,因为她们能守节,受封建社会“敬慕”,故为之设院。《蒙养院章程》规定堂内划出一院为蒙养院。

(三)蒙养院保姆的来源与培训

蒙养院的老师称“保姆”,保姆由乳媪、节妇训练而成。近代学前教育的保教人员,应该出自幼儿师范学校。但清末有幼儿教育,但却无法培养幼教师资。因为在癸卯学制颁行时,尚没有女子受教育的地位,也就无法办幼儿师范学校,合格的幼儿教育师资亦无来源。因此,保姆只得由育婴堂的乳媪(为人哺乳育儿之妇)和敬节院的节妇充任,也可适当招堂外妇人。训练保姆的方法,是在育婴堂或敬节堂中,选择一识字的妇女当教员,如堂内无识字的,可以请一识字老妇人入堂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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