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幼是中国古代对救助婴孩的特有称呼。这个词首先见于《周礼》,慈幼作为“保息六养”之首,意义重大。郑玄解释其含义为“与之母,与之饩”,即由国家向育婴家庭提供乳母和食物。“慈幼”既是儿童本身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中国古代较早地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辅以家庭抚养、家族收养及私人捐助的慈幼恤孤模式,推动了中国古代慈幼恤孤事业的发展。
(一)宫廷慈幼机构
中国最早的专门慈幼机构出现在西周,当时王宫内和各诸侯国的宫廷内都设有婴幼儿养育机构——孺子室,养育的对象是周王的世子及各诸侯的子弟等。
《礼记·内则》说:王子出生后,三日,“异为孺子室于宫中。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
中国第一个具有教育性质的慈幼机构出现在东汉。据《后汉书·皇后纪》记载,东汉安帝元初六年(公元119年),汉和帝之妻邓太后在宫廷开设“邸舍”,又名“邸第”,将宫室子女五岁以上者40余人、邓太后近亲子弟30余人集中起来,教学经书,并亲自督试。对其中“尚幼者,使置师保,朝夕入宫,抚循诏导,恩爱甚渥”。邓太后办邸舍的出发点,一是为了使贵胄及早受教,学会治国安邦之术。二是为了改变贵族子弟“温衣美饭”、饱食终日、无所用心、不学无术的现象,以免招致“祸败”。严格来说,邸舍不是专门的幼儿教育机构,它包含了较大年龄的少年儿童的读经教育,但其中也有对幼小儿童教育的部分,而且对这一部分是予以特别对待的。但是,邸舍的兴办只是出于邓太后个人喜好,教育对象也仅限于皇亲国戚,因此还远谈不上慈幼机构的制度化、社会化。
(二)社会慈幼机构(www.xing528.com)
从北宋起,中国出现了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主办的社会性质的慈幼机构。北宋学者苏轼在密州任内,曾出公粮收养女婴,即为社会慈幼机构的雏形。
宋以后的各代,或由朝廷诏令设置,或由地方官员自行设置,各地慈幼机构纷纷出现,为数不少。这些慈幼机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慈幼局,元代京畿各郡都设有慈幼局。有记载“贫家子多,辄厌之,故不育。乃许其抱至局,书生年、月、日、时,局有乳媪鞠育之。他人家或无子女,却来取于局”。另一类是举子仓或予惠仓。如遇兵灾之年,民不聊生,弃婴往往比较常见,地方政府就奏请朝廷批准,由政府拨给钱粮,设立举子仓或予惠仓,收养弃婴。
第二次大规模兴办慈幼机构是在清代。清代慈幼机构的办理已经比宋代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不仅仅政府拨银资助设立育婴堂,收养弃婴、孤儿和家庭无力抚养的幼儿,康熙时清政府还制定育婴堂弃儿认养条例,并派官员经常稽查。
这些古代所建立起来的慈幼恤孤制度和场所,不但解决了当时的社会问题,更成为近代中国最早的学前教育机构——蒙养院设置的院址。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社会慈幼机构更多具有慈善性质,而较少含有教育意义。婴幼儿的看护者也多是一些无家可归的弃妇、寡妇,管理上也存在将慈幼经费中饱私囊的情况,身处其中的儿童不仅谈不上受到良好的养育,很多还命运多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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