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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次将“城市间交通费”纳入,并明确“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考虑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基本在北京举行,原实行的180元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会议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修订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结合近年来在培训费管理执行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于2016年底再次发布了联合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以下简称《办法》2016版),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办法》2013版予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办法》2016版修订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强化培训的计划管理

1)增加了对“临时增加培训计划”的管理

在重申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的同时,强调“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同时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内容。

2)调整了培训计划的报送时间

将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的报送时间由“每年3月1日前”调整至“每年3月31日前”,与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送时间保持一致。

(2)进一步加强培训的组织管理

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了“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等监督检查内容。

1)优化培训地点

为适应《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精神,《办法》2016版规定“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删除了“部门行业所属培训中心、高校培训基地”。

2)适当放宽工作人员比例

将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占参训人员数量的控制比例由“5%以内”调整为“10%以内”。

3)培训形式与时俱进

强调要“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3)调整了培训费的内容

1)将“讲课费”调整为“师资费”

将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界定为师资费,纳入培训费的内容。

2)明确了师资费的内容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首次将“城市间交通费”纳入,并明确“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4)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

1)培训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要求,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于省部级及相应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考虑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基本在北京举行,原实行的180元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会议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具体标准分别为:一类培训住宿费为500元/人天,伙食费15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8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合计760元/人天;二类培训对应标准分别为400元/人天、150元/人天、70元/人天、30元/人天,合计650元/人天;三类培训对应标准分别为340元/人天、130元/人天、50元/人天、30元/人天,合计550元/人天。

2)明确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3)对较长时间培训的定额标准控制予以调整

对超过15天、不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的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予以调整。即“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5)调整了讲课费课时计算单位和相关标准

《办法》2013版“按半天”计算讲课费标准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1个、2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办法》2016版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

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6)明确并规范了境外师资

明确“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www.xing528.com)

规范境外师资费用。“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7)严格培训报销管理

1)增加了报销时须提供的附件

首次提出了报销时须“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

明确了师资费报销的附件。规定“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对“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2)明确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8)加强监督检查

1)调整监督检查内容

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等内容。

将“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改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删除了“乱”字。

2)对公开范围予以明确

明确“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增加了“非涉密”3个字。

2.《办法》2016版的贯彻落实

按照《办法》2016版的要求,各地方省市和中央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陆续修订了培训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有的省市还针对在过去几年培训费管理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经征求省市相关部门意见后,发布了类似《XX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要求在工作中遵循对“举办培训时,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和职称对应关系如何确定”等9个问题的解答。

3.《办法》2016版的执行情况

《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审计署对中央部门2017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57个中央部门本级及所属365家单位,涉及财政拨款预算2115.99亿元(占这些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的35.28%)。其中,在会议和培训管理方面,有11个部门和18家所属单位无计划、计划外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等578个;12个部门和12家所属单位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或转由其他单位承担会议费、培训费2808.91万元。

(1)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度在培训费管理方面被发现的主要问题

经查阅审计署2018年第43号公告《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在培训费管理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变相补助下属单位

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本级及2家所属单位以高于对外价格结算培训费用,变相补助下属培训基地113.89万元。

2)超范围列支培训费用

2017年,海关总署本级在培训费中超范围列支海关系统人员应由个人负担的学费和住宿费440.96万元。

3)超计划列支培训费用

2017年,原安全监管总局本级在当年培训计划之外组织了9个培训班次,支出培训费 339.52万元。

4)转嫁培训费用

2017年,原宗教局委托所属培训中心举办2个培训班,培训费用59.79万元全部由所属培训中心承担;气象局所属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培训费47.42万元转由参训人员和所在单位承担;证监会本级及相关人员将住宿费、培训费、场地租赁费等377.05万元转由会管单位承担;供销合作总社本级由企业承担培训费34.52万元。

5)超标准列支培训费用

2017年,原保监会本级举办党校春季处级干部进修班,超标准列支培训费用20.24 万元。

(2)审计处理情况、建议及整改

针对上述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均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各被审计单位严格按照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建议各被审计单位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培训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确保经济事项依法合规。

各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均进行了整改,具体整改结果已由各被审计单位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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