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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成果显示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照新方案,我国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成果显示

2014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照新方案,我国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1.《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年)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阐述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制度安排。

根据《指导意见》,中央机关的公务用车改革总体目标为: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2至3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切实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本次改革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是统筹协调、政策配套。妥善处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三是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中央和国家机关先行示范,地方党政机关加快实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有序推进。

本次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以及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等四项工作。(www.xing528.com)

2.《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研究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4〕41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

从参改范围看,机构范围包括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范围包括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车辆范围则是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从改革方式看,具体包括:(1)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3)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4)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5)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车辆处置则遵循以下要求:(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2)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3)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司勤人员的具体安置内容包括:(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2)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4)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协调,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从组织实施要求看,组建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限。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方针政策都能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和交通补贴发放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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