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0年出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1980年,国务院国发〔1980〕146号文件批转了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该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做了适当修改,改革方向是提高差旅费的各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分类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划分为三档:第一级是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省长、副主席,行政级七级以上人员;第二级是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中央各部、委正、副司、局长,各省、市、自治区正、副厅、局长,地区行政公署正、副专员,行政级十四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第三级为除以上两个级别以外的人员。各级别乘车船、住宿等级见表3-1。
表3-1 1980年差旅费开支规定中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
(2)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除按照等级规定执行外,对于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为了缓解铁路部门卧铺紧张的实际情况,制度还规定,将可以乘坐卧铺车但选择乘坐火车慢车或直快列车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火车慢车和乘坐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25%发给。体现了制度人性化的一面。另外,还对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随行人员的交通标准做出了规定。
(3)住宿费
住宿费只明确了所住房间类型(见表3-1),没有关于房价的具体规定。
(4)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分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两类。途中伙食补助费,不分职级、地区以及交通工具种类,统一为每人每天1.5元。住勤费标准中,将全国分为四大类地区,根据出差人员出发地区和到达地区的不同,交叉确定补助标准,从0.6元-1.4元不等。另外,还特别规定了到农村出差在农民家里搭伙,在飞机、舰艇上工作等特殊出差情形的住勤费标准。
(5)市内交通费
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
(6)其他规定
差旅费规定还对工作人员趁出差省亲办事、工作调动等情形的报销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
2.1980年-1984年差旅费管理变化
1980年-1984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83)财事字第493号《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84)财文字第62号《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84)财文字第457号《关于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报销问题的函》、(85)财文字第145号《关于提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与1980年的差旅费管理规定相比,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将人员等级划分中的第一等级由原来规定的“行政级七级以上人员”放宽为“行政级八级以上人员”。二是明确了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为第二等级人员,取消和技术职称挂钩的规定,执行该等级的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三是适当提高了出差补助标准,简化了住勤费的计算方法。原来规定的住勤费标准,按照出发地和到达地的不同,交叉制定了16个标准,经过改革后,改为不分出发地点,一律按到达地区标准计算,将住勤费标准减少到4个,简化了财务人员的计算手续。四是重新规定了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明确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规定。五是将出差人员不买卧铺票给予补助的标准提高了10%。将可以乘坐卧铺车但选择乘坐火车慢车或直快列车的,给予硬席座位票价的40%作为补助,乘坐特别快车的,给予硬席座位票价的35%作为补助。
3.1985年差旅费管理变化
1985年,财政部发布《关于统一修订<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第613号)自198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几项内容有:
(1)城市间交通费
一是取消了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软席中的年龄限制,只以职务作为划分的条件。二是进一步提高了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买卧铺票的补助费。为了进一步缓和火车卧铺运力紧张的状况,鼓励身体较好的出差人员不必等购卧铺票,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三是放宽了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卧铺的条件。原规定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但对夜间乘车不足六小时,而跨入白天乘车时间较长的未作规定。为了照顾这部分出差人员乘车时间较长的实际情况,本次增加了对乘车超过十六小时也可购买卧铺票的规定。
(2)伙食补助费
一是改变了出差补助相关内容。包括提高出差补助标准;将途中伙食费和住勤费合并为一种补助,原来两种补助不仅计算核销复杂,有些界限也难以划清,易引起意见分歧,造成矛盾;调整兼并了出差类区,原来不同出差地区间的伙食差额已经随着各地市场开放变得不再明显,因此,有必要对原有出差类区适当调整兼并,该次改革后,除少数边远地区和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外,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划在了一个出差类区,简化了报销手续。二是再次统一了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随着支援工作日益增多,原来各地自行规定的政策导致补助高低不一,造成了互相比较的不好影响。为此,国家对该类补助重新做出统一规定,明确了到达各类地区的具体伙食补助金额。
(3)市内交通费
为杜绝在大、中城市将个人旅游车船票充作因公出差的市内交通费以及利用废旧车票配买高价商品的现象,本次规定对到大、中城市出差的,可试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具体包干额度和试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4. 1988年差旅费管理变化
1988年《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政部(88)财文字第742号通知)取消了对企业的限制,将差旅费开支规定限定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出差人次呈现急剧增长,一些不正之风开始抬头。原来差旅费中仅对出差人员是否能住单间做出了规定,对宾馆的价格没有限定,导致各地出现了争相攀比、高标准建造宾馆的现象。另外,公款旅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该次改革的最大变化是,出差人员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新办法。包干使用的目的就是让出差人员自主降低出差住宿费用的标准,从控制需求入手遏制各地为争相吸引出差人员入住高标准建造宾馆的不良风气。
1988年-1996年,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在当时的条件下收到了一些好的效果。一是促使出差人员自觉降低住房等级,合理利用交通工具,减少了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开支,抑制了差旅费的过快增长。二是由于需求发生改变,原来争相攀比、高标准建造宾馆、饭店、招待所,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得到了控制,对不良风气的抑制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堵塞了利用出差机会用公费游览的漏洞。四是简化了报销手续,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总额包干法的适用范围为司(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出差之前,各单位需对出差人员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如实际出差天数超过计划天数的,须经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1)城市间交通费
增加了乘坐飞机的费用标准,但明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必须路途遥远或任务紧急时,且需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将火车乘坐卧铺的条件由连续超过16小时缩短为12小时,另外,还提高了符合乘坐火车卧铺而不买卧铺的补助标准。(www.xing528.com)
(2)住宿费
将原来规定中的房型标准转换为价格标准,并将全国分为一般地区和深圳市、珠海市两个标准,以第一级别人员为例,在一般地区的住宿费标准为40元/天,在深圳和珠海的标准为60元/天。
(3)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一般每人每天1元,包干使用。
5. 1992年差旅费管理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物价调整的影响,原差旅费开支标准已不适应新情况,1992年《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政部(92)财文字第070号通知)颁布,对差旅费中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了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的报销标准。另外,将原住宿费定额包干办法改为对出差人员实行节约奖励制度,低于规定包干标准的部分,按50%发给个人。对不乘坐飞机改乘火车的人员也实行奖励,奖励金额为一般地区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
6.1996年差旅费管理变化
面对不断提高的物价水平,差旅费开支标准总是很快就不能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因此,必须要通过不断修改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方式来解决差旅费开支标准与现实价格水平相脱节的矛盾。1996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
本次改革的最大变化是废除了实施八年的总额包干制度,对差旅费开支做出了新的规定。具体有:城际交通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仍然实行包干办法;住宿费实行限额内据实报销的办法,且取消结余部分50%发放给个人的规定。
7. 2006年差旅费管理变化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对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首先,明确了差旅费开支的具体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等)。其次,要求中央机关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再次,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的制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最后,大幅提高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的开支标准。
1996年以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没有根据物价水平及时调整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导致差旅费中的住宿开支标准与各地宾馆、饭店价格水平相差悬殊,出现了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的现象。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出差,差旅费开支标准内的部分回本单位报销,超过标准部分往往由下级单位负担,有的甚至全部转嫁给下级单位,增加了下级单位的负担。差旅费存在的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在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防止腐败的行动中将改革和完善差旅费制度作为了一个重要举措。2001年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提出“上级机关不得向下级机关、党政机关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以各种方式转移费用负担。按照公开、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和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此精神,财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6年提出了差旅费改革的新思路,即在提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同时实行住宿宾馆定点管理的办法。
财政部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在全国各地确定一定数量的饭店,作为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的定点饭店。实行定点管理的意义在于:一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定点饭店,可以降低饭店的收费价格,使出差人员和参加会议人员能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享受到良好的服务。二是实行定点管理以后,有关开支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价格报销,解决过去一直存在的开支标准低于实际开支水平的问题,有利于防止向下级单位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三是通过协议明确定点饭店的最高收费价格,可以有效地防止开支标准提高后,宾馆、饭店价格“水涨船高”现象。
8. 2013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11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要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在这种大背景下,2013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2013年差旅费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堵住制度漏洞。
(1)划定了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
办法中明确了适用单位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范围中剔除了事业单位,表明并不要求事业单位强制执行该管理制度。
(2)明确了差旅费支出范围及内容——四项费用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有了这一限定条件,原来在2006版管理办法中的关于“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以及“调动、搬迁的差旅费”两部分内容在2013版中就不再涉及。
(3)要求中央单位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控出差频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2013版差旅费办法修订的方向是继续压缩差旅费各项支出。
(4)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等级实报实销
按照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三个等级选择交通工具,采用标准内实报实销的制度。
(5)住宿费——采用房型和价格双重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准由财政部分地区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在满足限额标准的条件下,各职级准予使用的房型标准也有规定,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与2006版相比,取消了住宿费实行定点饭店制度的规定,执行限定房型和限定住宿费限额双重标准,明确由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6)伙食补助费——按日历天数包干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制度中还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7)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并且,制度中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8)报销管理——住宿费、机票支出用公务卡结算
在2013版办法中,专门增设了“报销管理”和“监督问责”两章,成为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其中,报销管理章节中明确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值得强调的是,2013版办法中强调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监督问责——从严处理
监督问责在2013版办法中所占篇幅最多,地位最重。办法中强调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明确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列举了重点督查的5项内容,包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最后,办法中还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6种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转嫁差旅费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如有上述行为发生,将会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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