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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改革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四类的会议数量和费用不得突破本单位前 3 年召开四类会议的平均数量和平均支出。表2-32013年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继中央出台新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之后,中央各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会议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2013年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改革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层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治理会风相关的制度。2012 年 12 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便是其中之一。2013年6 月以来党内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也将会议中存在的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作为重点指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的任务,提出要改革会议公文制度,从中央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着力改进会风文风。2013年底中央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中也有不少针对开会问题的规定。

既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会议审批不严,未经批准和计划外召开会议的情况仍有发生;一些单位超规模开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一些单位对会议费报销审查不严等。根据审计署2013年发布的《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45个中央部门本级2012年共举办会议8698个,实际支出6.98亿元人民币。审计中发现,不少部门存在计划外会议时有召开、会议规模和会议开支超出标准等问题。上述问题,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中关于“精简会议活动”“厉行勤俭节约”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按照中央要求并结合实际,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该办法于 2014 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会议费管理的总体原则、会议分类与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管理职责等内容作出规定。

1.明确适用范围——无一例外全覆盖

与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2013年会议费管理制度在规范范围上讲求“无一例外”,实现了全覆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了对适用对象的全覆盖。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2013年会议费管理制度明确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2013年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明确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办法》执行。此外,《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还规定,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该条例执行。

二是实现了对各类会议的全覆盖。之前会议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一类、二类、三类会议,并未对除一类、二类、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作出明确规定。现行会议费管理制度在原会议分类的基础上,将部门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并对四类会议的数量和规模作出明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类、二类、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2.明确会议规模——从严控制会期和人数规模

一是从严规定会期控制上限。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 2 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二类、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 1天。

二是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 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3.明确会议费支出标准——分类定额管理

明确会议费支出内容。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分类规定会议综合定额,即会议费支出的上限。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现行制度明确,一类会议综合定额660元,包括住宿费 400 元,伙食费 150 元,其他 110 元;二类会议综合定额550元,包括住宿费 300 元,伙食费 150 元,其他 100 元;三类、四类会议综合定额为450元,包括住宿费 240 元,伙食费 130 元,其他 80 元。详见表2-3。《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四类的会议数量和费用不得突破本单位前 3 年召开四类会议的平均数量和平均支出。

表2-3 2013年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

继中央出台新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之后,中央各部门相继制定出台了会议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北京、天津、山东、吉林、福建、浙江、山西、湖北、河南、安徽、江西、贵州、广东、湖南、浙江等各省市财政厅、省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中央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XXX 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底以来,按照中央出台的会议费管理办法精神,各地出台了会议费管理办法。根据本地物价水平,当地财力等实际情况,分别规定会议费综合定额。

如地处中部的山西省出台了《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一类会议、二类会议综合定额分别为500元/人天,(住宿费28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90元)、400元/人天(住宿费20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70元),三类会议、四类会议综合定额为360元/人天(住宿费180元、伙食费120、其他60元)。详见表2-4。(www.xing528.com)

再比如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一类会议费综合支出定额上限为600元,包括住宿费38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100元;二类会议综合定额上限为500元,包括住宿费33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70元;三类会议综合定额上限为400元,包括住宿费25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50元;四类会议综合定额为350元,包括住宿费220元,伙食费100元,其他30元。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如表2-5所示。

表2-4 山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

表2-5 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

4.严格会议费管理——全过程强化管理

针对当时计划外会议时有召开,会议规模和会议开支超出标准等突出问题,2013年会议费管理办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

(1)强化会议年度计划和审批管理制度,规定所有会议必须纳入单位的年度会议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类会议的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办法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2)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要求会议费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3)严格会议费报销和支付管理。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定点饭店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凭证等,并规定会议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4)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和会议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5.规范会议活动——强化、细化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2013年会议费管理办法对会议活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等等。

6.强化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

强化监督和问责是确保会议费管理各项措施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2013年会议费管理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问责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对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进行报销、违反规定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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