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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法原论:第二章研究倾向狭隘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高校有关公共健康法的研究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医学院校的研究机构,大多医学院校都设有卫生法的教学研究机构。总之,中国的公共健康法研究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手伸得太长,不该管、不能管、管不了的去管,会丧失权威性,也会混淆政策与法律的界限,尤其在我们拥有强大的行政权传统的中国,这种危害性更大。

公共健康法原论:第二章研究倾向狭隘

我国高校有关公共健康法的研究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医学院校的研究机构,大多医学院校都设有卫生法(包括公共健康法)的教学研究机构。另一类是法学院校的研究机构,近些年逐渐增多,代表性的有清华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医事法学研究中心等,近几年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涉及公共健康方面的也在增多。有学者指出,我国此方面的研究存在着或“过于琐碎、过于细小和过于具体的,不值得作为法学研究对象”,或“一种明显的宏达叙事的偏好和追求抽象美的倾向”[23],现有的卫生法教材,大部分都“致力于建立一个大而全的体系,不仅包括卫生行政、医事纠纷,还包括生命科技及生命伦理,同时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和诉讼”[24],涉及面太广,各部门法囊括范围过大,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系列抽象的、高度概括的概念,更谈不上系统理论体系的形成”,像是“集合拼图”[25]

我国医学院校出版的卫生法教材众多,因涉及医学生资格考试问题,大多依考试大纲的范围确定其内容,多把公共健康法的内容作为卫生法分论的部分内容,重点研究防疫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国境卫生防疫等内容。很多卫生法教材根本没有公共健康法或公共卫生法的提法,也没有专章来论述公共健康法,原因在于我国尚无统一的公共健康法概念、没有一部公共健康基本法,我国公共健康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受苏联影响,多年来一直依附于卫生行政系统[26]。法学院校的法学学者对卫生法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但由于传统卫生法行政色彩较浓,他们更愿意称其为医事法,研究领域及内容法学色彩更重一些,更偏重于个人医疗事务法律,多研究与传统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交叉的内容,如医患关系、医疗侵权与损害赔偿、医事刑法及尖端医疗技术引起的法律问题等。当然,公共健康法的研究也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如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士国教授和公共卫生学院金泰廙教授担任首席专家,是法学与公共卫生学专家合作研究公共健康法的典范。

此外,医事法学科(或卫生法学科)至为敏感之处就是“身份焦虑”[27],这与我国学术现状有关,顶尖的中国法学期刊较少发表医事法(卫生法)主题方面的论文,国外也一样,“顶尖的法律评论极少刊载卫生法主题的论文”[28],公共健康法,乃至卫生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显学相比,处于边缘地带,这与学界对医事法(卫生法)的怀疑态度有关,当然也与其自身跨学科的特点有关。(www.xing528.com)

总之,中国的公共健康法研究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无所不包”,那与社会学无异。手伸得太长,不该管、不能管、管不了的去管,会丧失权威性,也会混淆政策与法律的界限,尤其在我们拥有强大的行政权传统的中国,这种危害性更大。卷入政治是非,那就不是科学的公共健康法学科。若是视野太过狭窄,因循守旧,局限于疾病控制、六大卫生等方面,看不到公共健康的深层次因素,则不利于发挥公共健康法的作用,无法充分利用社会、经济、科学等手段来保障公共健康。目前的这种研究现状是不符合法律移植的土壤的,如何在原有研究上形成理论体系,同时加深研究,探讨制度背后的社会因素,产生实现公共健康法“移植的环境或能量”[29],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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