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疗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法律关系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契约关系,该关系经由医患双方意思自治、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应属民事法律关系。
而传染病危及个人健康,更对公共健康产生极大的威胁,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容易感染等特点。传染病一旦爆发、流行,后果非常严重,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其播散。这是个人能力所不能及的,需要政府职能的发挥。强制医疗,顾名思义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广义的强制医疗,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对特定传染病患者强制实施隔离治疗的行为。[13]其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共健康利益为宗旨,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包括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对一般传染病的强制医疗,紧急状态下的强制医疗。[14]
古代社会,专制的统治者对民众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对于传染病患者、携带者甚至是疑似患者采取活埋、烧死等处置手段。而对于走南闯北的商人,欧洲人一般是在边境地区设立类似“预防站”的机构,让其在该机构中隔离几天,发现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疑似”标准可塑性较大,涉及的范围较广)的商人驱逐出境。到了出现启蒙思想和重商主义的近代,才慢慢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应对传染病。(www.xing528.com)
在今日,对以生命健康为核心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的标志,也是衡量政府是否尽职的基本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在《阿拉木图宣言》中坚定地重申,健康“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最重要的社会性目标”。《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也规定了“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2条规定:本盟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本盟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下列四个方面:①降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②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③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疾病;④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15]在传染病防治场合,强制医疗是政府为了公共健康行使权力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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