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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决策权在公共健康领域的体现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己决定权表现了个人主义之精神,使个人得以自由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或财产法益,其在医疗健康领域具体表现为同意权的行使。[11]知情同意权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最重要的体现,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经得到法律的普遍承认。虽然《民法通则》中未明确规定患者知情同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但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医事法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已得到了确认。

医疗决策权在公共健康领域的体现

自己决定权表现了个人主义之精神,使个人得以自由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或财产法益,其在医疗健康领域具体表现为同意权的行使。[11]知情同意权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最重要的体现,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经得到法律的普遍承认。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知情同意权的概念界定不同,在普通法系中,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生将治疗方法、风险和效果及可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法告知病人,然后由病人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荷兰民法典》中有关知情同意权的规定,假如患者口头告知或以一定的行为告知医方,其并不在意获知和了解有关自己病情的任何信息,此时,医方并不需要履行向患者说明的义务。除非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远远大于因病人行使自主权所产生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服务中的所有项目都需要向患者做出说明,告知患者相关信息,并且在做医疗决定前要征求患者的同意。知情同意权包括两方面,一是患者的知情权,这需要通过医生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来实现;二是患者的同意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进一步的行为,实施何种治疗由患者自己来决定。

首先,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本身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实施可以满足其利益的各种手段。之所以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原因有:其一,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基于其民事主体身份所具有的。由于患者与医方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该权利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即民事权利。其二,患者知情同意权具有民事利益性。权利可以分为作为的权利和不作为的权利,其实是一种利益,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这种利益性的体现。赋予患者知情同意权,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障患者实体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约束医疗机构及医生的医疗行为,因为在医疗法律关系中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应当为实现患者权益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其次,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种独立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12]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并且此权利本身是患者自我决定权即自主权的体现,符合人格权的特征;另外,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不等同于生命健康权,它是属于患者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www.xing528.com)

虽然《民法通则》中未明确规定患者知情同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但在《侵权责任法》和其他医事法中患者知情同意权已得到了确认。如在《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中已有患者知情同意权具体内容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都属于人格权的一种而得到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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