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人员、医疗机构、疾病防控等机构向政府主管机关报告或通知健康情况是政府实现公共健康监控的基石。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法律为医事人员、医疗机构设定了要求其提供患者治疗信息及相关的报告义务,这些法定义务要求医疗机构及医事人员在对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医学观察、检疫或治疗时必须做详细的真实的信息记录。同时,也要求这些患者或疑似患者必须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对于医务人员的询问要真实客观地回答,以便有效地展开治疗。
美国一些州依联邦宪法赋予的治安权(police power)[9],对强制报告的健康情况规定了很宽的范围,包括传染病疫情、伤害、行为危险因素和其他健康情况(如性伴侣、虐待儿童、枪伤、医院内感染等)。[10]联邦最高法院也有判例支持州政府为公共健康目的强制报告的要求,认为并不侵害个人隐私权。[11]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军队医疗机构、一般单位和个人、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报告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12]《执业医师法》也规定了医师的报告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13]我国台湾地区“传染病防治法”和“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较为细致地规定了医师的报告义务,如前者规定医师诊治病人或医师、法医检验尸体时,发现传染病、疑似传染病或病人异常情况时,应根据实际立即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并报告主管机关,并规定了报告的时限。还规定了医师以外医事人员执行业务时,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传染感染的尸体,也有立即报告医师或依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14]而后者规定得更为细致,包括医事人员发现艾滋病患者、受感染尸体时该如何做:该向谁报告,该由谁进行处理,是否经尸体家属同意,甚至连实行火葬都规定得十分周全。[15]上述规定可实施性较强,值得我国大陆立法借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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