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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概念及其在公共健康法中的重要性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3]我国大陆地区学界的观点也与其基本一致,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6]它强调了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的界限。在公共健康领域,隐私权中个人健康信息的控制权会因公共健康利益受到一定限制,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保护尤为重要。

隐私权是一项典型的发源于西方的法律权利,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沃伦(Samuel D.Warren)和布兰德斯(Louis D.Brandies)将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定义为“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2],自然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开始进入西方法学理论体系的讨论范围,并逐渐在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受到重视。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均有关于隐私权和私生活秘密的规定。日本学者研究认为,其后隐私权又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在私生活领域,提倡“自己决定权”;二是提倡“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此为在信息化社会发展起来的现代意义上的权利。[3]

我国大陆地区学界的观点也与其基本一致,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有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4]有学者将私人信息秘密明确表述出来,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和公开的人格权,并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可以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5]最符合公共健康语境的关于隐私权的定义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和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6]它强调了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的界限。在公共健康领域,隐私权中个人健康信息的控制权会因公共健康利益受到一定限制,也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保护尤为重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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