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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法原论:以艾滋病预防为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法中目前并没有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可能分不同情形,有的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也可能构成不同罪名。[42]很多学者开始反思此种情形下刑法干预的负面作用。本书认为,用刑法手段调整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会产生以下负面作用:

公共健康法原论:以艾滋病预防为例

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出现的最为重要的公共健康问题之一,并成为当今全球发病和死亡最多的疾病之一,AIDS的流行引发了公共卫生、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的广泛变化,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35]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2014年的报告,截至2013年底,全球现存活HIV/AIDS(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人)3500多万人,平均每天新增6000人感染,中国现存艾滋病人数居全球第12位。[36]

艾滋病被称为“新世纪瘟疫”,还不能完全治愈,虽然目前治疗方法取得了一点进展,但从整体上并没有减缓艾滋病患者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艾滋病病毒有三种传播途径:通过直肠和阴道发生性传播,以及非常少见的口腔接触传播;通过注射、移植或其他暴露于被污染的血液和其他器官传播;或在婴儿出生前、分娩过程中和出生后由感染HIV的母亲通过母婴传播给胎儿[37]由此可知,艾滋病的传播多涉及私人领域,通过性行为传播是艾滋病传播的主要方式,如在美国,80%的艾滋病病例是由性接触者感染的。[38]这些传播途径主要与个人空间有关,但在私人领域也存在着许多公共健康问题,当代社会关于家庭暴力、殴打和虐待儿童的激烈讨论,使人们不再可能怀疑性、性行为和性别关系这些私人领域的公共健康问题。[39]在公共健康领域,HIV的流行使原有的医学和医学伦理学模式受到挑战,在对于这种疾病没有发现有效的疫苗和根治方法之前,更需要以公共健康手段对付这种疾病,也需公共健康法调整,其中刑法属于强行法,是“科处刑罚的国家以特别强烈的方式,实施着公权性质的行为”[40],其对公共健康的保护是不可替代的。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的行为是需要刑法调整的。我国刑法中目前并没有故意传播艾滋病罪,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可能分不同情形,有的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也可能构成不同罪名。例如,故意以卖淫嫖娼形式传播艾滋病的,可适用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艾滋病比梅毒、淋病等性病危害性更强,是不治之症,也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属于“其他严重性病”的范围。《刑法》第360条没有列明艾滋病并不是什么立法上的疏漏,[41]以卖淫嫖娼的形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可定位为传播性病罪;再如将带有艾滋病病毒的针具在公共场合扎人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www.xing528.com)

但有的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如明知自己已患艾滋病不告知性伴侣,致使性伴侣感染艾滋病毒,除民事赔偿外,究竟是否适用刑罚惩罚,各国规定不一,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也有人建议增加包括此种行为在内的“故意传播艾滋病罪”。有美国学者对于用刑法惩罚此种行为的效果作过实证调查研究,选取两个社会情况差不多但相关立法不同的州,伊利诺伊州和纽约州,伊利诺伊州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应告知性伴侣,不告知致其感染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纽约州则没有此种特别规定。调查选取访问了属于艾滋病感染高危人群的490人(芝加哥市248人,纽约市242人),其中一半人是男男同性恋者,一半人是静脉用毒者,结果发现两个州不同的刑事法律规定对于人们的性行为模式改变没有明显的影响。[42]很多学者开始反思此种情形下刑法干预的负面作用。作为一个人,无论从什么途径感染了艾滋病等病毒,都是病毒的受害者。[43]用刑法惩罚过分强调艾滋病等传染病患者一方的责任,对于患者来说,自身不仅需要承受社会风险导致的不幸,还要接受惩罚,而接受惩罚“给社群带来大量利益,却没有给每位参与的个人带来什么利益”[44]。本书认为,用刑法手段调整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会产生以下负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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