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众保持健康是一种“社会利益”[5]。在当今现代文明世界,某些公害、风险和变化,一般来讲是伴随着人的生活而存在的,特别是在当代科技社会的生活状况中更是广泛存在着影响公共健康的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老龄、疾病、事故和失业,[6]同时,公共健康涉及人口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公共安全,[7]是一种公共利益。所有的法律都是为着社会利益而生的,[8]利益是法所规定的目的,而正义是法所规定的最高标准。[9]刑法将什么作为法益保护需要遵循宪法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人民健康。[10]故公共健康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法益,[11]需要刑法加以保护。
第二,从本质上看,刑法的制裁手段十分严厉,刑罚作为“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12],“包含着报复罚与威吓罚权威”[13],使得有危害公共健康倾向的人望而却步、达到很好的预防效果,降低了潜在犯罪人所具有的对公共健康的危险性。如我国《刑法》第114条中规定的对“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而保护公共健康。
第三,公共健康与“多种社会方面的因素”相关[14],包括所有影响健康方面的社会运动和立法、限制工作时间的努力、关于童工、保护孕妇以及其他劳动保护相关规章制度等。[15]这种广泛性的要求与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不谋而合”。一般部门法只涉及某一方面的内容,而公共健康的保护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社会秩序、职业安全等众多方面的法益,这与刑法保护范围的广泛性相符,所以刑法也对公共健康领域的犯罪作了相关规定,如《刑法》第244条之一惩罚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责任人员而促进职业健康,《刑法》第145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也与公共健康相关。(www.xing528.com)
第四,刑法是其他公共健康部门法实施的保障,其他部门法直接规定了刑法的援用。如《传染病防治法》第70、71、74条等都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规定了艾滋病患者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没有刑法条文规定作为保障,此款无异于“没有惩罚的规训”[16],如“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一款,如果没有《刑法》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传播性病罪等规定,就没有保障。
第五,需注意的是,刑法具有补充性,其运用“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深受其害”[17],所以只将“部分严重侵害法益(包括侵害重要法益)的行为”[18]规定为犯罪。同样道理,虽然公共健康涉及甚广,但并不是所有领域都由法律来调整,有些公共健康问题用科技、教育、道德等手段更便宜,而将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刑法与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人类学等相互配合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这与公共健康“多学科交叉性”[19]的研究实现预防效果的内核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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