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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法原论:填补损害并赔偿间接受害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赔偿全部损害,不仅仅涉及直接受害人,也涉及间接受害人,如被害人的近亲属等,侵权法规定了对死者家属的补偿。

公共健康法原论:填补损害并赔偿间接受害人

救济是侵权法的“首要功能”[72],“损害赔偿法最重要的是补偿性”[73],其体现了矫正正义的思想。在比较法上,侵权法的补偿功能是被各国所认可的一项重要功能。[74]这也与侵权法发展有关,人类社会早期是私力救济,通过以暴制暴,血亲复仇来弥补自己的伤害。但私力救济导致的纷争不断,人们惶惶不可终日。于是人们觉得有必要建立社会,由统一的机构来行使救济和惩罚的权力,法律伴随而生,而侵权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理应有弥补受害者的本质属性。公共健康领域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体现如下:

1.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侵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有的是由过错原则调整,危害公共安全中对于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犯罪分子不仅需承担刑事责任,也需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危险社会的到来,出现了危险责任归责原理。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这也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举证能力、举证可能性等,体现了对受害者的补偿和保护。

2.救济方式的多元化

侵权责任除了损害赔偿以外,还包括多种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10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8种责任,这些责任方式是“为公民提供各种武器维权的百宝箱”[75]。《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了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聚合时,侵权责任优先赔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中也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优先。

还有救济方式的多元化,如在产品责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对于受到损害后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选择侵权之诉,由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及其举证能力来决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受虚假广告欺骗而购买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76]并扩大了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

3.侵权法与其他损害补偿制度共同起作用(www.xing528.com)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首先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或未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时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有关费用。这就使得侵权责任、责任保险与社会救助三种救济方式协调起来。[77]

我国台湾地区将侵权法与其他损害制度作为受害者救济的方式配合得较好,其将侵权责任作为保护受害者的三阶层制度体系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和应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无过失补偿制度,并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受害者的保护设计了三阶层的制度体系,其中,最基层的是社会安全保障,如全民健康保险;第二层是无过失补偿制度,如劳工职业保险、预防接种、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等;最上层是侵权行为法。[78]我国也初步建立了第一层与第二层的制度,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制约不是很完善,所以侵权法本只需承担顶层的功能,而在我国现实中又必须承担第一、第二层的救助功能,这更说明了我国侵权法对于受害者的补偿作用,也说明了侵权法需和其他损害制度一起起作用才会发挥最佳效果。

具体在公共健康领域,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我国没有发达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被害人救助法,如新西兰于1963年建立了被害人补偿制度,英国(1964年)、美国(1965年)、加拿大(1967年)、澳大利亚(1968年)等国相继制定了被害人补偿法,[79]我国台湾地区也制定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我国虽然也制定了相关的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如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初步构建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救助范围覆盖城乡、操作程序明确规范、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水平逐步提高的制度目标,但并无系统统一的被害人救助制度。这使得侵权法对于公共健康领域的众多受害者的补偿功能更为重要。

公共健康领域环境污染造成公众健康受损害的,由于责任保险制度的引进,如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得受害者极易得到补偿。

4.完全赔偿原则

这主要取决于补偿受害人的目的,既然损失是加害行为所致,加害人自应当赔偿全部。[80]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尽可能地“把受害者恢复到如同损害没有发生的状态”[81]。赔偿全部损害,不仅仅涉及直接受害人,也涉及间接受害人,如被害人的近亲属等,侵权法规定了对死者家属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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