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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公共健康法的基金来源及效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金的来源如下:①国家固定的财政拨款,如《环境保护法》第5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加强被侵权人保护的同时也分担侵权人的责任,有利于减少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风险分担:公共健康法的基金来源及效果

现代文明社会的到来,也标志着危险时代的到来,而危险是在对社会有利的活动中产生的,“让整个社会或至少让这种活动的全体受害者共同承担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代价”[64],比让个体受害者独自承担损害要公平得多。这也反映了矫正正义到分配正义的正义观的演变。随着人类在控制其难以理解的自然力、发展一种更为强有力的道德意识和获得更高的相互理解力等方面的进步,人类的正义感也会变得更为精致。[65]原始社会被人们认为是“自然正义”的东西却有可能违反一高度发展的文明社会中的普遍正义观。[66]所以,这时候进行分散风险,即将极少数的、个体的受害人的损害分散到每一个社会成员身上,社会整体是没有理由拒绝的,也是符合正义的。

危险责任中受害者是社会不断进步所导致的复杂化以及很多容忍危险存在的科技产品的使用所不可避免的结果。全体社会成员构成了一个共同担当被害危险的共同体,如果一个社会成员遭到危险损害,那么,其他社会成员必须分担其损失,所以需要对“注定受害”的受害人加以救助,来由社会全体分担风险。分担风险的方式比较典型的有如下两种:

1.公害基金

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保护,国家“目的是为了成员的生存与繁荣”[67],这也是世界范围内各国的共识,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人既为社会之一成员,自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之经济、社会及文化各种权利之实现:此种实现之促成端赖国家措施与国际合作并当依各国之机构资源量力为之。”[68]

所以国家需要对公共健康领域受侵权行为侵害的受害者进行救助,不能消极无为。我国可参照台湾地区“预防接种受害者救济要点”,建立公害基金。此为财团公益法人,设立专门账户,由相关机构进行监督,并实行信息公开。基金的来源如下:①国家固定的财政拨款,如《环境保护法》第5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②将危害或损害公共健康领域行为的罚款(行政处罚或者罚金)纳入一部分或按比例给基金;③对于危害公共健康相关行业和产品征税或者要求其缴纳一定的准入性保证金,如征收环境保护税;④社会各界的捐款。(www.xing528.com)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起源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典型如英国,1885年出现了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1880年出现了雇主责任保险,19世纪出现了责任保险。[69]自20世纪以来,环境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得到了广泛发展,这也与世界各国将各种危险责任类型纳入立法有关,使得“以企业为中心的侵权集团为确保自己的自由活动领域而积极地加入责任保险,同时促进责任保险事业本身的发展”。[70]

责任保险是一种双赢模式,它使得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也使得侵权人的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得风险得到较好的分散,体现了“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71]。在加强被侵权人保护的同时也分担侵权人的责任,有利于减少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我国在立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如《保险法》第65条规定了责任保险的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巩固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但是,我国保险制度起步晚,且长期是由国有企业主导,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不是很完善,很多规定不符合社会不断发展的实践,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如何繁荣保险制度并对其加强规范治理是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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