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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法原论:危险责任的起源与公共需求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危险责任是“德国法上的称谓”[20],是指“从事危险活动的主体,因危险活动事故,致侵害一般社会大众之权益,而就其所生损害应负之赔偿责任”,[21]危险责任“几乎是以存在危险作业或危险物为基础的”[22]。危险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德国的判例、学说创立了“危险责任说”,认为企业生产制造了危险,制造危险的企业应对危险所致损害负责。危险责任归责原理在侵权法对公共健康的调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共健康法原论:危险责任的起源与公共需求

危险责任是“德国法上的称谓”[20],是指“从事危险活动的主体,因危险活动事故,致侵害一般社会大众之权益,而就其所生损害应负之赔偿责任”,[21]危险责任“几乎是以存在危险作业或危险物为基础的”[22]。危险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称为无过错责任。

危险责任归责原理的出现与社会变迁相关,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处于上升阶段,科技文明成果被大规模应用,社会化大工业生产使得城市化进程加快,商品流通加速,摩天大楼鳞次栉比,同时也导致环境污染等公害严重,产品致害、交通事故等损害事故频发,公共健康与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与侵害。按照之前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在经济上、专业知识技能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举证证明企业有过错,加害企业就可免责,有失公平正义。于是,法国的判例、学说创立了“利益说”,认为企业因生产而获得利益,应对由此造成的他人损害负责。德国的判例、学说创立了“危险责任说”,认为企业生产制造了危险,制造危险的企业应对危险所致损害负责。[23]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之区别不仅在于是否以过错为要件,还涉及对于不法性及因果关系等要件的判断。可以说,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的不同是整个理论体系大厦的不同,故有的学者称之为“侵权行为的二元化现象”[24]。危险责任从早期的普鲁士铁路法等法律,适用范围逐渐扩展到高空、高压、高速运输工具事故责任、厂矿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25]这些领域都与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密切相关。危险责任归责原理在侵权法对公共健康的调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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