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50]具体到公共健康领域如下:
1.公共健康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公共健康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保障公共健康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规范公民个人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51]。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主体,所谓“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公权力组织,具体言之: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不是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资格,即拥有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某些职权的能力。在现代社会,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生长出大量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形成多元化结构,国家公权力越来越多地向社会转移。[52]这就使得公权力不可能再为国家所垄断,各国的法律、法规不断授权非行政机关组织行使一定行政职能,使之成为行政主体。它包括社会公权力组织,如消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联一类的社会团体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如烟草专卖公司、盐业公司、中科院等;私法人或民办非法人组织,如民营企业、民间社团组织等。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则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范围大体是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同,也包括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组织、工青妇一类社会团体等,这类组织在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则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而依组织章程行使行政职能的情况下则为“其他公权力组织”[53]。
需注意的是,对于某些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那么这些派出机构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授予的职能时,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受委托的组织不是公共健康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卫生行政机关委托,承担具体卫生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但其并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执法后果仍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具体组织包括应用预防医学理论和技术,进行卫生防疫的检测与监督、职业病的检验等业务工作;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根据法律授权直接执行行政处罚;未授权的,则报请卫生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有造成传染病危险的,提请卫生行政机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现行的公共健康行政管理关系,既包括行政主体对医药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设置、职业资格的审批活动,对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设置的市场准入及监督活动,以及对从事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的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规范和制裁活动等,也包括行政主体对社会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等活动。
2.公共健康行政救济关系(www.xing528.com)
行政救济关系是指卫生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卫生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救济行政主体申请救济,救济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行政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都规定了卫生行政处罚,如果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上述不当处罚,可以寻求救济。
3.公共健康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卫生机构之间的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此部分多由卫生行政组织法调整,卫生行政组织法的法源主要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决定及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条例、公务员法等。主要规定了关于卫生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职能和权限、公务员(卫生监督员)录用和管理等法律制度。[54]
4.公共健康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也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卫生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在对卫生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卫生执法主体、人员实施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如《执业医师法》第41条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16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又如《母婴保健法》第37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卫生行政领域的具体卫生管理实务大体如下:①规定卫生行政关系主体的法律制度,包括医疗主体、健康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监督关系主体的制度,医疗保障主体制度等;②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法律制度,包括食品和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制度、职业病防治与进行卫生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卫生法律制度等;③与人体相关产品管理制度,如食品安全、药品管理、化妆品卫生监管、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医药卫生器物生产、经营、使用的法律制度等;④卫生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如医疗保健行为、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医药卫生教育、医药卫生科研、医药卫生监督和救济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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