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达到预防性效果
关于预防的思想我国自古有之,所谓“不治已病治未病”[49]。重视预防作为公共健康法来保护公众健康的指导思想,“也是我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公共卫生指导原则”[50]。预防就是风险还未转化成现实前,用行为进行干预,以减少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发生的危害性。公共卫生措施通过预防传染病在降低死亡率方面起到了主导作用[51],在最近几十年,免疫接种在全世界范围内消灭了天花[52],并使得麻疹在美国有明显的下降[53]。同时,预防也是一个成本极小但效益极大的措施,据研究表明,免疫接种、防止腹泻的口服补液和结核病的治疗等干预措施在健康生命年每年只需花费1~5美元,这也是疫苗接种和妇幼保健服务成为公共健康关注的重点领域的原因所在。
对于预防性效果的重视,我国公共健康法律规范也有相关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用第二章占总条文数20%以上的条文来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各自规定了具体传染病的预防措施;关于常见的公共健康预防手段——疫苗也有专门的立法,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对疫苗的生产、流通、接种操作等都有相应的规范。
尽管我国政府和民众对于公共健康强调预防的思想都有所接受,但在实践中还有些制约公共健康法预防功能实现的因素:其一,我国原有的预防控制机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其技术含量、服务职能、应急处理能力、基础设施投入等都是需要改进的,还有农村地区资源不足的针对性问题未得到重视,这需要加强预防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其二,“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共卫生检测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54],收集国内公共健康信息,为公共健康法的制定及其预防措施的实施提供重要的参考,“及时掌握其状况及变化情况,为国家疾病控制与人群健康保护与促进策略的确定与措施的选择不断提供科学依据”[55]。
2.法律干预是否有效
民众一般以为只要是公共健康法律规定的都是有效的,这是一个不正确的想法。公共健康法是否有效取决于其是否减少了对于公共健康的风险。如果一项政策以公共卫生的名义限制了个人的自主性和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若这对于保护公共健康是有效的,这可以得到伦理上的辩护。[56]反之,如果法律的干预既侵害个人权利又没有降低公共健康风险,这种措施是不合理的“恶法”。
3.对人权的影响
公共健康法对于人权的评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公众健康的影响,是集体论视角下的人权;二是对于最弱势、最边缘的高风险人群的保护,是特殊群体的人权;三是法定强制措施所限制的个人权利的保护。
首先,关于公共健康的保护也是公共健康法的目的所在,这种集体上宏观的人权的实现,主要取决于法律干预是否有效,前文已经涉及。其次,公共健康法并不总是直接保护所有人的健康,有时其保护的是最脆弱的人群,如对计划生育服务来说,“保持一定的生育间隔能提高母婴的预期寿命”[57],其多是对于贫穷的、卫生条件极差的最脆弱的母婴人群。针具交换项目也是针对静脉用毒者的重要的公共健康干预措施,而对于广大的民众来说似乎意义不大。但是,公共健康法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从长远来看也是保护公共健康,制止了风险发生的源头。而且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平等思想的体现,“对人类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58]。最后,对于被法定强制措施限制的个人权利的保护是评价公共健康法的重要指标之一。有时候低成本—高收益的公共健康法的措施,如果对于个人权利侵犯极大,也是不能采取的。
【注释】
[1]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页。
[2]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页。
[3]参见[美]舍曼·富兰德等:《卫生经济学》,王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2页。
[4]Lawrence O.Gostin,Public Health Law:Power,Duty,Restrain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8,p.26.
[5]Roger Brownsword,“Public Health,Private Right:Constitution and Common Law”,Medical Law International,2006(7),pp.201~218.
[6]Nicholas Eberstadt & Sally Statel,Health and the Income Inequality Hypothesis:A Doctrine in Search of Data,AEI Press,2004,pp.11~14.
[7]参见公共健康法律调整的方法和工具“1.改善经济收入,为改善公共健康提供物质条件”。
[8]Lawrence O.Gostin,“Health of the People:The Highest Law”,J.L.Med.& Ethics,Vol.fall,No.32,2004,p.512.
[9]Wendy C.Perdue,Lesley A.Stone,and Lawrence O.Gostin,“The Built Environment and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Public’s Health:The Legal Framework”,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2003(93),pp.1390~1394.
[10][美]马克斯韦尔·梅尔曼等:《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唐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3页。
[11]Norton R.,Hyder A.A.,Bishai D.et al.,Unintentional Injuries Jamsion D.T.,Breman J.G.,Measham A.R.et al.,Disease control priorit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Washington D.C.: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nd The word Bank,2006.
[12]Jonathan Weisman,“Businesses Jump on an SUV Loophole:Suddenly$100,000 Tax Deduction Proves a Marketing Bonanza”,Washington Post,November 7,2003.
[13][美]舍曼·富兰德等:《卫生经济学》,王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页。
[14][美]舍曼·富兰德等:《卫生经济学》,王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5页。
[15]Lawrence O.Gostin,Public Health Law:Power,Duty,Restrain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8,p.6.
[16]Mays G.P.,Halverson P.,Miller C.A.,“Assessing the performance of local public health systems:a survey of state health agency efforts”,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Practice,1998(4),pp.63~78.
[17][美]詹姆斯·亨德森:《健康经济学》,向运华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405页。
[18]参见[美]舍曼·富兰德等:《卫生经济学》,王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8页。
[19][美]詹姆斯·亨德森:《健康经济学》,向运华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页。
[20][美]詹姆斯·亨德森:《健康经济学》,向运华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页。
[21]详细内容可参见本书第六章。
[22]详细内容可参见本书第七章。
[23][美]马克斯韦尔·梅尔曼等:《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唐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0页。
[24]Lawrence O.Gostin,Public Health Law:Power,Duty,Restrain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8,p.38.
[2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8页。(www.xing528.com)
[26]可参见[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2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28]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29]Deborah L.Rhode,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Reforming the Legal Profess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125.
[30]从一个系统的、宏观的层面分析法与社会因素的关系可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1]王红漫:《医学社会学读本——全球健康国际卫生攻略》,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部分。
[32]王红漫:《医学社会学读本——全球健康国际卫生攻略》,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部分。
[3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
[34]张光杰主编:《中国法律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35]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关于软法与公共治理的研究较为活跃,且影响极大。可参见姜明安:“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还有医事法领域关于软法对于医疗领域的研究思想和研究路径值得公共健康法借鉴,可参见刘长秋:“作为软法的卫生行业标准研究”,载刘士国主编:《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6~58页。
[36]邱仁宗:“公共卫生伦理学刍议”,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年第1期。
[37]曾光主编:《中国公共卫生与健康新思维》,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38]曾光主编:《中国公共卫生与健康新思维》,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39]曾光主编:《中国公共卫生与健康新思维》,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4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88页。
[41]陶芳标等主编:《公共卫生学概论》,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
[42][美]华莱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尹力、王陇德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年版,第40页。
[43]范春主编:《公共卫生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44][英]约翰·沃利等:《发展中国家改善公共卫生指南》,解亚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45]Lawrence Gostin & Benjamin Berkman,“Pandemic Influenza:Ethics,Law,and the Public Health”,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2007(59).
[46]邱仁宗:“公共卫生伦理学刍议”,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年第1期。
[47]Nancy Kari,Harry C.Boyte,Bruce Jennings et al.,“Health as a Civic Question”,Center for Democracy and Citizenship,November 28,1994.
[48]Lawrence O.Gostin,Public Health Law,California University Press,2008,p.19.
[49]《老子》第七十一章“素问”。
[50]范春主编:《公共卫生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51][美]华莱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尹力、王陇德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年版,第53页。
[52]Fenner F.,Henderson D.A.,Arita I.et al.,Smallpox and Its Eradication,Geneva:World Organization,1988.
[53]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Summary of notifiable diseases,United States,1995”,MMWR,1996(53),pp.1~13.
[54][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55][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
[56]邱仁宗:“公共卫生伦理学刍议”,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年第1期。
[57][英]约翰·沃利等:《发展中国家改善公共卫生指南》,解亚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58]《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部分,可参见[奥]曼弗雷德·诺瓦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孙世彦、毕小青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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