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步晚,发展较快
虽说古代就需要防治瘟疫、传染病等疾病,就涉及公共健康领域,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用法律调整公共健康是从近代才开始的。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保护公共健康的通常手段是通过强大的国家强制意志或者说集体意志粗暴地进行治理,在那个人治代替法治的时代,是不会通过法律这个工具来调整的,那时候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公共健康法。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对公共健康进行治理主要通过国家专制权力粗暴地调整。到了民国时期,西方公共卫生学传入我国,我国的公共卫生建设也出现了一些代表性的先驱者,如颜庆福教授创办了湘雅医院,推动了中华医学会的建立和公共卫生教育;伍连德博士先后领导了我国东北两次鼠疫大流行的控制工作;陈志潜教授在河北定县创立了农村三级保健网,积极开展保健教育和健康教育;等等。但是那个时期战乱频繁,军阀混战,面对瘟疫等灾难也极少用法律去调整,只是利用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去调整。
到了新中国,由于当时面临的主要难题是克服两千多年来在社会结构进化中根深蒂固的封建官僚制度。[242]无可幸免的是,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也使得公共健康治理遵循一味强调国家强制的行政管理的老路,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后历次政治运动等挫折,冲淡了法治观念,损害了公共健康法制,使得调整公共健康的法律规范凤毛麟角。确切地说,我国开始用法律调整公共健康始于20世纪80年代,三十多年来的“公共健康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243],各种针对公共健康领域的专门问题的法律也在制定中,更可喜的是,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积极加入了《国际卫生条例》等一大批关于公共健康的国际条约。
2.公共健康法律体系中无“基本法”
目前,我国公共健康法律体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涉及公共健康某个领域的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涉及公共健康的规范,再加上数量庞杂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立法层面的法规等组成。
理论上,中国的公共健康法律体系应该是由母法以及若干单项法律构成,由纲到目逐步分解、相互支撑。但是,目前中国的公共健康法律体系仍然达不到这个要求,一方面,尚无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母法统领整个体系;另一方面,制定母法的法律技术复杂,一时难以实施。[244]
公共健康治理较为成功的国家,都十分重视一部纲领性的公共健康法的制定,如英国早在1848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公共健康法》(Pubic health Act)[245],而美国的《公共健康服务法》属于轴心式的法律,授予了联邦政府公共健康权力,最初该法是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已涵盖了卫生研究、食品与药品管理等八大领域,将联邦的公共卫生服务权限进行了限定,是许多不同公共卫生有关规定的集合,奠定了公共卫生服务的法律基础。[246]
我国公共健康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核心法律,原因如下:首先,我国对于公共健康和公共健康法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对于域外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研究不足,“主要是有些论文涉及,专著凤毛麟角”[247]。公共健康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248],决定了制定一部公共健康领域的“母法的法律技术复杂,一时难以实施”[249]。其次,实践经验不足,先进国家如美国的公共健康系统很完善,机构设计较为科学,这也使得“美国公共健康法律制度是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复杂体系”[250]。而我国关于调整公共健康的机构设置还在摸索中,有些部门设置职能重合,也有些职能缺位。这也使得立足于实践并指导实践的中国公共健康基本法的制定较为艰难。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公共健康问题由一国扩展到世界;而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对公共卫生带来严峻挑战”[251],产生的大量的公共健康问题是需要处理的。而且,由于缺乏一个统一明确的“公共健康法”,使得对于公共健康的概念变得模糊,导致“公共健康”的外延界定不清,因而对于何种法律法规应纳入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仍值得探讨。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公共卫生事务急需制定、修订单项法律来规制,大量的公共卫生法律问题需要处置。所以,中国也应尽早制定这样一部公共健康领域的基本法。
3.体系性不强
公共健康立法中存在着“立法体系不顺,法出多头,法律不统一导致‘依法打架’”[252]现象。法律与法律之间以及不同层次的法律之间、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明,存在过多的重复和交叉,相互间矛盾。如近几年,十分受群众关注的开胸验肺等尘肺病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劳动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矿山安全法》与《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涉及职业卫生内容有明显的交叉重复”[253]和冲突,让人适用起来无从下手。而且实践中还出现地方性法规与中央法规“打架”现象。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多是考虑实际需要和地方利益,对于是否合法、合宪等问题考虑得较少。
从整体上看,公共健康法只是由一系列单个相关的法律法规组成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但是,这一体系远不够完整、清晰,仍有很多方面急需修改与完善。所以,需尽量“使得整个公共健康体系成为一个完整的、相互衔接配套和协调一致的体系”[254]。
4.部分法律规范滞后
必须承认,我国关于公共健康的法律法规很多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八九十年代制定的,这些法规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无可避免地具有时代局限性,对很多先进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课题,如基因筛检、艾滋病防治与隐私权的保护、转基因食品问题等无法调整。有些公共健康领域的立法缺乏预见性,这使得近些年来法律的修改变得频繁。
5.公共健康立法领域较狭窄
我国关于公共健康的立法主要由传染病、职业病防治与六大卫生等构成[255]。六大卫生即环境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放射卫生。法律制定的核心就是传染病防治,其次是职业病防治与公共场所监督。现有立法主要集中于传统的公共卫生领域,如疾病预防控制,这还是西方先进国家19世纪立法针对的核心。
我们需借鉴国际社会关于公共健康法的现代立法视野,把握公共健康法的当代国外前沿研究趋势,深化中国公共健康法律制度改革。现代公共健康立法除了集中于传染病防治的传统公共健康领域,还把重点偏向于非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上。同时在妇幼卫生和公共营养方面获得了很大的成绩,合理营养成为现代公共卫生打破营养不良—传染病流行恶性循环和对付因过度营养导致的非传染性疾病(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部分癌症)的重要手段。[256]
6.立法层级不高:多集中于行政法规
我国目前的公共健康法体系中,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占绝大多数。这种现象在我国当前的公共健康治理中是有其合理性的。很多高阶的公共健康法律规范不可能规定得面面俱到,一览无余。很多可操作的、符合各个地方具体实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必要的。
多集中于行政法规的公共健康立法无可避免存在一些缺陷。“由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也难以避免部门色彩,有时甚至服务于部门利益。”[257]很多法规、规章实际上架空了上位法,违背了上位法关于调整公共健康的基本原则、核心价值等,所谓“恶法非法”,使得这些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不好。实践中,由于法规、规章等位阶较低,适用性不强。同时,行政机关制定权使用泛滥、朝令夕改,变动过于频繁,制定主体多样,内容较随意,位阶过低,制定的程序、受监督的程序不太严格等,这些使得法规、规章等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7.用语模糊且内容过于原则,可操性不强
法律用语需准确,模糊不清、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会使得其实际上发生不了作用,等于没有规定。我国的公共健康立法中有些法律条文用语模糊,规定得不规范、不严谨、不科学。如有关食品卫生法律制度中,不同安全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诸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用语繁多,令人摸不着头脑,也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258]
涉及公共健康领域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虽然多年来已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继续采用含糊不清、矛盾、薄弱或不切实际的规范[259]。美国学者在研究中美之间环境健康方面的法律时讲道:“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在操作性规定方面显得很弱,也缺乏对解决环境健康影响的明示。往往都是一些激励性的话或者原则性的声明”[260],相比之下,“美国诸多环境法律明确指出提高公众健康水平是目标,要把健康目标纳入设置标准和其他要求中”。
【注释】
[1]关于人的需求层次具体可参见[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4页。
[3][澳]罗斯·霍恩:《现代医疗批判:21世纪的健康与生存》,姜学清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页。
[4][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5页。
[5]Christine Cassel M.D.,“The Right to Health care,The Social Contract,and Health Reform in The United States”,St.Louis.U.L.J.,Vol.39,1995,p.55.
[6]A.L.Taylor,“Making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ork:A Legal Framework for Universal Access to the Conditions for Health”,American Journal of Law & Medicine,Vol.18,1992,p.311.
[7]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373页。
[8]林志强:《健康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页。
[9]可参见《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
[10]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19页。
[1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页。
[12]Jennifer Prah Rugger,“Toward a Theory of a Right to Health:Capability and 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s”,Yale Journal of Law & the Humanities,Vol.12,No.18,2006,p.314.
[13]Eleanor D.Kinney,“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o Health:What does This Mean for our Nation and World?”,Ind.L.Rev.,No.37,2004,p.301.
[14][美]威廉·考克汉姆:《医学社会学》,高水平、杨渤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
[1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1页。
[16]Henry Campbell Black,“Health:State of being hale,sound,or whole in body,mind or soul,well being.Free from pain or sickness”,Black’s Law Dictionary,West Publishing Co.,1979,p.179.
[17][美]肯尼斯·W.古德曼等:《公共健康伦理学案例研究》,肖巍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18]WHO,Declaration of Alma-Ata,“Health for All”Series No.1,Geneva:WHO,September 12,1978.
[19]林志强:《健康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3页。
[20]如Hancock和Perkns就以Blum健康影响模式为基础创建人类生态系统模式,并进一步探讨了如何促进健康,请参阅Hancock T.and Perkins F.,“The Mandala of Health:a Conceptual Model and Teaching Tool”,Health Promotion,1985(24),p.8.
[21]林志强:《健康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4页。
[22]有的学者经过文献统计,发现可查的就有80多个定义,参见邢东民、张锦娟:“健康概念探讨与思考”,载《社区医学杂志》2005年第11期。
[23]WHO,Declaration of Alma-Ata,“Health for All”Series No.1,Geneva:WHO,September 12,1978.
[24]季建林主编:《医学心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25]李虹:《健康心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76页。
[26]郭继志、汪洋主编:《社会医学》,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9页。
[27]“健康是个体能长期适应环境的身体、情绪、精神及社交方面的能力”,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主编:《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
[28]“健康是人在体力、感情、智力和社交能力等方面可持续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程度”,可参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主编:《不列颠百科全书(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5页。
[29]董维真主编:《公共健康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页。
[30][美]威廉·考克汉姆:《医学社会学》,高水平、杨渤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31]Burris S.,Lazzarini Z.,and Gostin L.O.,“Taking Rights in Health”,Journal of Law,Medicine & Ethics,Vol.4,No.30,2002,pp.490~491.
[32]Brigit C.A.Toebes,“The Right to health as a Human Right in International Law”,de Winter et al.eds.,School of Human Rights Research Series,Vol.1,1999,pp.249~250.
[33]A.L.Taylor,“Making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ork:A Legal Framework for Universal Access to the Condition for Health”,Americal Journal of Law & Medicine,Vol.18,1992,p.311.
[34][英]迪亚斯:“法理学的概念与方法”,矫波译,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3)》,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8页。
[35]董维真主编:《公共健康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部分第1页。史军:《权利与善:公共健康的伦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36]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99页。
[37]冯天瑜:“侨词来归与近代中日文化互动——‘卫生’‘物理’‘小说’为例”,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8]请参见曹然:“‘清洁’与‘卫生’:中国近代化健康观念转变”,载《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9]张瑞:“论‘卫生’在晚清的含义——以《卫生学问答》与《中外卫生要旨》为中心”,载《河北学刊》2013年第3期。
[40]王扬宗:《傅兰雅与近代中国的科学启蒙》,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64、132页。
[41]张瑞:“论‘卫生’在晚清的含义——以《卫生学问答》与《中外卫生要旨》为中心”,载《河北学刊》2013年第3期。
[42]张瑞:“论‘卫生’在晚清的含义——以《卫生学问答》与《中外卫生要旨》为中心”,载《河北学刊》2013年第3期。
[43]陈颖健:《公共健康全球合作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44][澳]Vivian Lin等主编:《中国卫生政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1页。
[45][澳]Vivian Lin等主编:《中国卫生政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页。
[46]刘继同、郭岩:“从公共卫生到大众健康:中国公共卫生政策的范式转变与政策挑战”,载《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47]董维真主编:《公共健康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部分第1页。
[48]陈颖健:《公共健康全球合作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49]朱新力、王国平主编:《卫生法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50]石俊华主编:《卫生法学概论》,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页。
[51]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编:《卫生法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52]史军:《权利与善:公共健康的伦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8页。
[53]陈颖健:《公共健康全球合作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54]Scutchfield,Principles of Public Health Practice,New York:Thomson,F.D.&Keck,C.W.,2003.
[55]刘继同、郭岩:“从公共卫生到大众健康:中国公共卫生政策的范式转变与政策挑战”,载《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56]刘继同、郭岩:“从公共卫生到大众健康:中国公共卫生政策的范式转变与政策挑战”,载《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陈颖健:《公共健康全球合作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董维真主编:《公共健康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部分第1页。
[57]许葵厄亚是古希腊神话中掌管健康的女神,她用碗养蛇,故碗里装蛇成为医学的标志。许葵厄亚哲学主要强调医学的重要性,一直到12世纪仍占主导地位,现今社会很多思想仍然受此哲学的影响。可参见[美]F.D.沃林斯基:《健康社会学》,孙牧虹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有的学者指出,在西方,“卫生(hygiene)”一词出自古希腊健康女神Hygeia,是护卫生命健康的意思。可参见石超明主编:《卫生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58]曾光、黄建始:“探讨公共卫生的定义与宗旨”,载《中华医学会第一届全国公共卫生学术会议暨第四届中国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汇编》2009年10月15日。
[59][美]肯尼斯·W.古德曼等:《公共健康伦理学案例研究》,肖巍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部分第3页。
[60]杨彤丹:“公共卫生法之现代阐释”,载《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2期。
[61]曾光、黄建始:“公共卫生的定义和宗旨”,载《中华医学杂志》2010年第6期。
[62]杨彤丹:“公共卫生法之现代阐释”,载《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2期。
[63][美]华莱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尹力、王陇德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64]曾光、黄建始:“公共卫生的定义和宗旨”,载《中华医学杂志》2010年第6期。
[65]黄建始:“公共卫生的主要特征”,载《中国健康教育》2005年第2期。另见范春主编:《公共卫生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66]Lawrence O.Gostin,Public Health Law:Power,Duty,Restraint,New York: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8,p.3.
[67]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68][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69]Institute of Medicine,The Future of Public Health,Washington,D.C.:National Academy Press,1988.
[70]Richman J.,“Holding Public Health Up for Inspection”,in John Costello and Monica Haggart eds.,Public Health and Society,Gordonsville:Palgrave Macmillan,2003,p.4.
[71]参见范春主编:《公共卫生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72]Robert McG.Thomas,Jr.,William J.Curran,“Dies:Developed Health Law Field”,N.Y.TIMES,Sep.25,1996,at B10.
[73]请参阅[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6页。
[74]Winslow CEA,“The untilled field of public health”,Mod.Med.,1920(2),pp.183~191.
[75]Institute of Medicine,The Future of Public Health,Washington,D.C.:National Academy Press,1998,p.1.
[76]Institute of Medicine,The Future of Public Health in the 21stcentury,Washington,D.C.:National Academy Press,2003.
[77]吴仪:“2003年7月28日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健康报》2003年8月20日。
[78]曾光、黄建始:“公共卫生的定义和宗旨”,载《中华医学杂志》2010年第6期。
[79]John M.Last,Public Health and human Ecology,East Norwalk:Appleton and Lange,1987,p.6.
[80]曾光、黄建始:“公共卫生的定义和宗旨”,载《中华医学杂志》2010年第6期。
[81]曾光、黄建始:“公共卫生的定义和宗旨”,载《中华医学杂志》2010年第6期。
[82]Winslow CEA,“The untilled field of Public health”,Mod.Med.,1920(2),pp.183~191.
[83]曾光、黄建始:“公共卫生的定义和宗旨”,载《中华医学杂志》2010年第6期。
[84]曾光、黄建始:“公共卫生的定义和宗旨”,载《中华医学杂志》2010年第6期。
[85]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86]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87]请参阅[英]约翰·沃利等:《发展中国家改善公共卫生指南》,解亚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88][美]F.D.沃林斯基:《健康社会学》,孙牧虹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89][美]F.D.沃林斯基:《健康社会学》,孙牧虹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90][美]F.D.沃林斯基:《健康社会学》,孙牧虹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91]Public Health Leadership Society,“Principles of the Ethical Practice of Public Health”,Sep.2006,http://www.phls.org/products.htm.
[92]陶芳标等主编:《公共卫生学概论》,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93]范春主编:《公共卫生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94][挪]B.特贝斯:“健康权”,载[挪]A.艾德等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程》,中国人权研究会组织译,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95]陈颖健:《公共健康全球合作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96]龚向前:《传染病控制国际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6页。
[97][奥]曼弗雷德·诺瓦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孙世彦、毕小青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页。
[98][奥]曼弗雷德·诺瓦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孙世彦、毕小青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4页。
[99][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5页。
[100]鲍小东:“昆明‘低龄女’的威胁”,载《南方周末》2014年7月24日,第3版。
[101]鲍小东:“昆明‘低龄女’的威胁”,载《南方周末》2014年7月24日,第3版。
[102][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03][澳]Vivian Lin等主编:《中国卫生政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104]雷海潮等:“完善公共卫生体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载《医院领导决策参考》2005年第17期。
[105]黄建始:“公共卫生的起源和定义”,载《中华预防医学会第三届年会/世界公共卫生联盟第一届西太区公共卫生大会/全球华人公共卫生协会第五届年会论文集》,第31~38页。
[106][澳]Vivian Lin等主编:《中国卫生政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0页。
[107]Shu B.,Yao J.,“Preventive health care services in poor rural areas of China:a case study”,IDS Bulletin,1997(28),pp.53~60.
[108]Liu X.,Mills A.,“Financing reforms of public health services in China:lessons for other nations”,Social Science & Medicine,2002(54),pp.1691~1698.
[109]陈颖健:《公共健康全球合作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6页。
[110]陈竺:“中国公共卫生的现状和发展”,载《管理评论》2004年第2期。
[111][英]约翰·沃利等:《发展中国家改善公共卫生指南》,解亚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页。
[112][澳]Vivian Lin等主编:《中国卫生政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6页。
[113][英]约翰·沃利等:《发展中国家改善公共卫生指南》,解亚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1页。
[114]曾光主编:《中国公共卫生与健康新思维》,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115]陶芳标等主编:《公共卫生学概论》,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2页。
[116][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117]陈竺:“中国公共卫生的现状与未来”,载《管理评论》2004年第2期。
[118]陈颖健:《公共健康全球合作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4页。(www.xing528.com)
[119]范春主编:《公共卫生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120]卢伟、吴立明主编:《公共健康风险评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121]徐国栋:“罗马公共卫生法初探”,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1期。
[122]范春主编:《公共卫生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123][英]约翰·沃利等:《发展中国家改善公共卫生指南》,解亚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124][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125]2003年7月28日,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吴仪给的公共卫生定义中就只是“预防疾病”的表述。可参见吴仪:“2003年7月28日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健康报》2003年8月20日。
[126][美]华莱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尹力、王陇德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6页。
[127][美]华莱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尹力、王陇德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6页。
[128]Graham J.D.,“Injuries from traffic crashes:meeting the challenge”,Annu Rev Public Health,1993(14),pp.515~543.
[129]Partyka S.C.,Womble K.B.,“Projected Lives Saved from Greater Belt Use”,National Center for Statistics & Analysis Research Notes,Washington,D.C.: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1989.
[130][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131]范春主编:《公共卫生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132]范春主编:《公共卫生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133][美]斯科特·伯里斯:“公共卫生法律的全球事业”,参见[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部分第Ⅶ页。
[134]乌正赉、叶东青主编:《中国公共卫生·方法卷》,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前言第1页。
[135]董维真主编:《公共健康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136]Novick L.F.,Mays G.P.,Health Administration:Principles for Population-Based Management,Sudbury,M.A.: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2006.
[137][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38]陶芳标等主编:《公共卫生学概论》,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139]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140]我国医学院校多用“卫生法”,因卫生法为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范围,各医药院校相继在相关专业开设了《卫生法》课程,我国出版有大量依考试大纲编写的卫生法教材,偏重于现有卫生制度的解释。而我国法学院校的学者们多用“医事法”,偏重于研究个人医疗事务相关的法律。二者都将公共健康法的内容纳入其中。
[141]请参阅Lawrence O.Gostin,Public Health Law:Power,Duty,Restraint,New York: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8,p.4.本书中公共健康法的概念参照该书中的概念,并多出“规范个体涉及公共健康的行为”等要素。
[142]刘善春、吴平:《卫生行政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14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3页。
[144]请参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
[145]请参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4条。
[146]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
[147]Lawrence O.Gostin,Public Health Law,California University Press,2008,p.4.
[148]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潘汉典总审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5页。
[149]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潘汉典总审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5页。
[150]曾光、黄建始:“公共卫生的定义和宗旨”,载《中华医学杂志》2010年第6期。
[151][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5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9页。
[153]鲍小东、黄永明:“导弹夺走的事业:MN17航班上的公共卫生专家”,载《南方周末》2014年7月24日,第20版。
[154]鲍小东:“昆明‘低龄女’的威胁”,载《南方周末》2014年7月24日,第3版。
[155][澳]Vivian Lin等主编:《中国卫生政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1页。
[156]陶芳标等主编:《公共卫生学概论》,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157]史军:《权利与善:公共健康的伦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47页。
[158]Lawrence O.Gostin & Peter D.Jacobson,Law and the Health System,Foundation Press,2005.
[159]阎晓明、王建新:“救治非典病人的专科医院 北京小汤山医院建成启用”,载《人民日报》2003年5月2日。
[160]Lawrence O.Gostin,Public Health Law,California University Press,2008,p.12.
[161]曾光主编:《中国公共卫生与健康新思维》,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162]America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Healthy Communities 2000:Model Standards,3rd ed.,Washington,D.C.:America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2006.
[163]曾光主编:《中国公共卫生与健康新思维》,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164]曾光主编:《中国公共卫生与健康新思维》,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166]参见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条。
[167]参见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法”第2条。
[168]关于媒介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具体可参考[美]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章艳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9][美]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何帆等译,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版。
[170][澳]Vivian Lin等主编:《中国卫生政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页。
[171][澳]Vivian Lin等主编:《中国卫生政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页。
[172]请参阅:“新闻资料: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概念界定”,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10lianghui/redianjiedu/shiyedanweigaige/detail_2010/03/13/825149_0.shtml,2014年12月2日访问。
[173]黄建始:“公共卫生的主要特征”,载《中国健康教育》2005年第2期。
[174]范承刚、邵世伟:“‘资源枯竭魔咒’下的个旧工厂村”,载《杂文选刊(上半月版)》2013年第4期。
[175]Dean M.Hashimoto,“The Future Role of Managed Care and Capitation in Workers’Compensation”,American Journal of Law and Medicine,1996(22),pp.223~261.
[176]莫于川:“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载《法制日报》2004年5月27日。
[177]参见Alex Wang:“环境健康与法律:美国经验借鉴”,载Jennifer Holdaway等主编:《环境与健康:跨学科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178]参见Alex Wang:“环境健康与法律:美国经验借鉴”,载Jennifer Holdaway等主编:《环境与健康:跨学科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179]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180]Burris S.,Lazzarini Z.,and Gostin L.O.,“Taking Rights in Health”,Journal of Law,Medicine & Ethics,Vol.4,No.30,2002,pp.490~491.
[181]典型的如美国的健康2010目标,参见:“The Healthy People 2010 Project is available”,http://www.healthy people.Gov.
[182]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28页。
[183]曾光主编:《中国公共卫生与健康新思维》,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184]请参阅2013年5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在瑞士日内瓦发布的《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
[185][美]马克斯韦尔·梅尔曼等:《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唐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3页。
[186]Burris S.,Lazzarini Z.,and Gostin L.O.,“Taking Rights Seriously in Health”,Journal of Law,Medicine & Ethics,Vol.4,No.30,2002,pp.490~491.
[187][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王丽芝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1页。
[188]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189]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190]施启扬:《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64页。
[191]陈丽平:“明确定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载《法制日报》2011年11月11日,第3版。
[192]施启扬:《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64页。
[193]詹世友:“公共领域·公共利益·公共性”,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194]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7月3日发布),案例5“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195]李春成:“公共利益的概念建构评析——行政伦理学的视角”,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96]Mathews D.,“The Public in Theory and Practice”,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Special issue on citizenship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H.G.Frederickson and R.C.Chandler eds.,),Mar.1984(44),pp.21~22.
[197]詹世友:“公共领域·公共利益·公共性”,载《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
[198][美]马克斯韦尔·梅尔曼等:《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唐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8页。
[19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20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页。
[201]王文科:“公共健康问题与政府的治理责任”,载《医学与哲学》2006年第9期。
[20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203]Dan E.Beauchamp,“Public Health as social Justice”,in Dan E.Beauchamp and Bonnie Steinbock eds.,New Ethics for the Public’s Health,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105~114.
[204]关于边沁的“功利主义”的思想,可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113页。
[205]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法律词典》,潘汉典总审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6页。
[206]叶俊荣等:《天平上的基因》,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65页。
[207]Jonathan M.Mann and Lawrence O.Gostinet et al.,“Health and Human Rights”,Journal of Law,Medicine & Ethics,Vol.1,No.1,1994.
[208]Jonathan Mann,Sofia Gruskin,Michael A.Grodin et al.eds.,Health and Human Rights:A Reader,p.447.
[209]George J.Annas,“Bioterrorism,Public Health,and Civil Liberties”,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2002(17).
[210]United Nations,HIV/AIDS and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Guidelines,New York:United Nations,1998,p.37.
[21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补助。”
[212]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213]请参阅Lawrence O.Gostin,Public Health Law:Power,Duty,Restraint,New York: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董维真主编:《公共健康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美]华莱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尹力、王陇德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年版;[美]马克斯韦尔·梅尔曼等:《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唐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等。
[214][意]阿尔图罗·卡斯蒂廖尼:《医学史(上)》,程之范、甄橙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665页。
[215][美]华莱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尹力、王陇德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年版,第77页。
[216]如Frank P.Grad,The Public Health Law Manual,America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3rd ed.,2005;Richard A.Goodman,Mark A.Rothsein,Richard E.Hoffman et al.,Law in Public Health Practi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nd ed.,2007;Kenneth R.Wing,The Law and the Public’s Health,Health Administration Press,7th ed.,2006.
[217][意]阿尔图罗·卡斯蒂廖尼:《医学史(上)》,程之范、甄橙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218][意]阿尔图罗·卡斯蒂廖尼:《医学史(上)》,程之范、甄橙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219]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页。
[220]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8页。
[221]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7页。
[22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
[223]杜仕林主编:《卫生法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页。
[224]本书只涉及制定法渊源,同时此处不探讨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公共健康法的形式渊源。
[225]达庆东、田侃主编:《卫生法学纲要》,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226]具体法律法规不仅仅是体现宪法的各项规定,也体现宪法的精神内涵,如宪法没有像其他国家一样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健康权。但是,毫无争议的是,健康是需要保护的。必须承认,宪法不是将所有事项都予以规定,有些事项虽然宪法没有规定,但是通过宪法的精神内涵也是可以体现的。
[227]参见范春主编:《公共卫生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228]刘士国主编:《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229]汪建荣主编:《卫生法制实践与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4页。
[230]原文使用的是“公共卫生法”一词,其含义与公共健康法相近,可参考之。参见汪建荣主编:《卫生法制实践与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6页。
[231]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页。
[232]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页。
[233]汪建荣主编:《卫生法制实践与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6页。
[234]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3页。
[235]参见《立法法》第71~77条。
[236]刘士国主编:《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
[237]参见《立法法》第63条、第89条。
[238][美]华莱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尹力、王陇德译,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8页。
[239]参见《立法法》第66条。
[240]按照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官只能“发现法律”,不能“创造法律”。
[24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99页。
[242][澳]Vivian Lin等主编:《中国卫生政策》,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243]汪建荣主编:《卫生法制实践与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34页。
[244]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245]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潘汉典总审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6页。
[246]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247]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06页。
[248]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434页。
[249]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250]汪建荣等主编:《用法律保护公众健康——美国公共卫生法律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页。
[251][美]斯科特·伯里斯、申卫星主编:《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252]刘士国主编:《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253]刘士国主编:《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254]汪建荣主编:《卫生法制实践与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页。
[255]刘士国主编:《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
[256]黄建始:“公共卫生的起源和定义”,载《中华预防医学会第三届学术年会/公共卫生联盟第一届西太区公共卫生大会/全球华人公共卫生协会第五届年会论文集》,第34页。
[257]刘士国主编:《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1页。
[258]刘士国主编:《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5页。
[259]W.P.Alford and B.L.Liebman,“Clean Air,Clean Processes?The Struggle Over Air Pollution Law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astings Law Journal,2001(52),pp.703~748.
[260][美]Alex Wang:“环境健康与法律:美国经验的借鉴”,载Jennifer Holdaway等主编:《环境与健康:跨学科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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