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康法是一门保护公共健康的法律,是一个新兴的多学科交叉的学科,它调整的范围极其广泛,是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它的发展取决于国家的综合国力,具体来说,公共健康法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公共健康法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
公共健康法是一个多学科交叉学科,它与医学、公共卫生学、预防医学、流行病学等自然科学及法学、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公共健康政策、人口学、信息学、经济学、社区构建学、地理信息系统方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都有交叉。[213]
公共健康法是一门新兴学科,是随着公共健康学的发展逐步产生的。18世纪后半期,卫生学才具有一门独立科学的性质。[214]早期卫生学的发展主要是偏重于医疗保健,重视对于疾病的治疗,如主张医疗机构的建立等。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偶尔爆发的瘟疫,人们开始思考:公共健康状况不仅仅与自己身体状况、医疗保健等有关,还与社会经济收入、分配制度、工作环境等相关。于是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逐渐发展出来一门交叉学科——社会医学,它涉及了医学、社会科学、卫生学等,随着社会医学的发展,逐渐分化并产生了一个分支——健康社会学。而在研究健康的过程中,人们意识到预防的重要性。根据某个人群的健康情况,制定合理的预防措施,这会极大提高人群的健康水平,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食用盐加碘预防甲亢极其有效,这就已经体现了重视预防的公共健康的核心思想。随后,人们逐渐发现公共健康学是一个广阔的领域,于是公共健康学成为一个独立研究的学科。在公共健康学科发展史上的标志事件有二:一是耶鲁大学在1915年设立公共健康系,温思络(Winslow)成为第一任系主任;二是1916年洛克菲勒基金会决定支持创办与医学院相平行的公共卫生学院。通过对公共健康进行研究,人们逐渐发现“法律是不可或缺的手段”[215],于是公共健康法逐渐发展起来。美国对于公共健康法的研究也是最近兴起的,是在原有的健康法上发展而来的,美国较为成熟的关于公共健康法的著作也多是在进入21世纪后产生的。[216]
可见,公共健康法学是在公共健康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公共健康也是在社会医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是一门新兴学科。
2.公共健康法是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但仍以行政法为主
公共健康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一个法律体系。如宪法规定政府促进公共健康的基本义务、权力及权力限制;行政法规定公共健康权的行使主体、具体权利内容及程序;刑法规定打击危害公共健康的犯罪;侵权责任法通过损害赔偿制度间接调整公共健康;社会法中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也对保障公共健康有着重要贡献;程序法规定有关公共健康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问题。可以说公共健康法由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等公法、民商法等私法及社会法法律规范组成,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www.xing528.com)
但从公共健康法的核心主题——政府保障公共健康的义务、法定权力与权力限制来看,公共健康法是以行政法为主的,这也是我国传统公共卫生法关注疾病预防与六大卫生制度的主要原因。尽管如此,前述其他法律部门仍对公共健康的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公共健康法的发展取决于国家的综合国力
公共健康法规定的内容之一就是让政府提供公共健康服务,这完全是公共产品,是一种公益。而这种服务也是需要财政支出的,也是需要国家综合国力为前提的,如全民健康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同时,保护公共健康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共健康法的实施需要在一定区域花一定时间去进行。法律制定得再好,没条件去实施也是不行的。
公共健康法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法律技术,是公共健康法的研究和“知识的缓慢的持续积累”[217],并不是“文化高潮忽然建立在沙漠之上”[218]。就如我国很多学者经常呼吁要制定一部母法——卫生基本法(或医事基本法),甚至公共健康基本法,随着时间的推进,这个要求越来越迫切,但是我们立法技术、知识储备、实践经验的积累、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学术理论等准备是否充足,这是需要考虑和准备的。美国虽然早在1903年就制定了旨在防范传染病的《美国防疫法》,但后来经过多次修订变为为《公共卫生服务法》,其余的多项重要法律也都是2000年后制定的,且已经多达30多部,包括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州公共卫生示范法》、《州卫生应急授权示范法》和《州公共卫生隐私法》等,[219]可以说有重大意义的实质性的公共健康立法都是进入21世纪以后的,这种进展与立法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
可见,公共健康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发展水平。用法律保障公共健康的观念、公共健康归根到底是政府的义务与权力的思想也是公共健康法制定的思想基础,而这些观念只有在真正建成法治国家后才能逐渐得到提倡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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