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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与道德评判团的调解 - 当代中国纠纷解决习惯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修为在与李香琴发生纠纷后,主动到村委会寻求调解,这是符合村规民约要求的。自治除了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法定自治组织参与纠纷解决之外,百姓议事会和乡贤参事会这两个组织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之中。在法律服务团的律师介入后,丰收村的道德评判团成员继续参与到张李两家纠纷的解决之中。王飞在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汇报后,提出由道德评判团的成员徐明月、沈淑兰和他一起去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进行后续调处。

村民委员会与道德评判团的调解 - 当代中国纠纷解决习惯法

调解是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因为“农村地区的纠纷多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村人之间,多为‘家长里短’式的细故之事,运用调解方式既解决了问题,又节约成本,亦不伤和气”。[13]在访谈中,王飞也认为,乡村社会的纠纷并不重大,关键是去调解、去说服。

最关键地就是“说”,任何矛盾,你只要愿意去跟他说,站在他的角度跟他去多沟通一下,就是只要他愿意把他的心里话说出来,其实都可以化解。因为邻里之间没有那种重大的矛盾,没有深仇大恨,其实都是一些琐事,都是“口气之争”。[14]

除了调解这种直接方式,村规民约、民情习惯等社会规范也可为纠纷的顺利解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供相应的规范保障。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与村规民约的地位和内容有直接关联。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适应村(居)民自治要求,由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形式,具有汇集民意、聚集民智、化解民忧、维护民利的独特作用,是推进依法治村、村民自治的有效载体。作为乡村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社会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也有利于乡村矛盾纠纷的解决。村规民约发挥积极作用,“大多时候所依赖的是村庄内部的舆论压力或社区的强制力”,[15]其规范作用更直接,其社会作用更持久。2017年5月9日,经丰收村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丰收村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16]第三章专门规定了“邻里关系”,要求“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第五章“平安建设”对于矛盾纠纷解决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镇(街道)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倡导合理合法信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张修为在与李香琴发生纠纷后,主动到村委会寻求调解,这是符合村规民约要求的。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丰收村又根据需要制定了一个简化版的村规民约,分“自治篇”“法治篇”“德治篇”三部分。这种表达简洁、朗朗上口的形式也有利于村规民约的宣传,进而有利于化解村内矛盾纠纷。关于“法治篇”,前文已经述及。关于“自治篇”,其内容是:“爱国爱家心向党,村民自治要提倡。村中大事共商量,乡贤群策来帮忙。租房租地有规章,拆违措施必须强。护林治水优环境,乡村振兴美名扬。”这里就增加了“租房租地有规章”的内容,针对的是当前乡村社会此类事务较为频繁发生的实际情况。关于“德治篇”,其内容是:“诚实守信丰收人,文明友善最应当。妇孺老幼相互帮,家庭和谐子孙强。婚丧嫁娶从简办,邻里互助热心肠。是非曲直大家判,喜看农村新气象。”“是非曲直大家判”,即是发挥村民共同体的道德认识,判断纠纷的是与非。在丰收村,德治的一个重要体现是道德评判团。

针对该纠纷,在法律服务团介入纠纷解决之后,接下来的就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和道德评判团继续介入,进一步做调解工作,这是自治、德治的具体体现,当然,道德评判团本身也是自治的组织载体,只是其组成和运行强调道德的功能。自治除了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法定自治组织参与纠纷解决之外,百姓议事会和乡贤参事会这两个组织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之中。[17]本文中的王飞既是村委会成员,专门负责综治、调解等工作,又是百姓议事会成员,还是道德评判团的成员。

“三团”中的道德评判团在张李两家纠纷解决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道德评判团以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市民公约为准则,有效发挥道德评议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革除陋习,褒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促进文明和谐社会风尚的形成。根据《关于深化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和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工作的实施方案》,道德评判团的职责也包含纠纷调处: “参与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各村社全覆盖,可以与百姓议事会整合组建。各村社全面建立了光荣榜和曝光台。道德评判团经常性地开展道德评议活动,协调人由村社党组织书记担任,联络人由一名村社干部担任。成员由村社两委班子成员、三小组长代表、党员代表、道德模范代表、乡贤或村民骨干代表等组成,人数为10人~15人。道德评判团成员名单进行公示。道德评判团志愿义务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村委会没有给予专门补助。正如丰收村村党支部书记周治所说:“如果村委会给他们发放多少钱,他们下去做工作、做调解的说服力、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老百姓认为你们拿着村里的工资就为村里面说话,效果肯定会大打折扣。但如果他们没有拿工资下去做工作,这个时候,他们的效果完全不一样。”[18]乡村社会的运行有时自有其逻辑。

在法律服务团的律师介入后,丰收村的道德评判团成员继续参与到张李两家纠纷的解决之中。王飞在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汇报后,提出由道德评判团的成员徐明月、沈淑兰和他一起去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进行后续调处。徐明月、沈淑兰、王飞都是道德评判团的成员,其中徐明月更是被评为“最美高桥人”,也是“感动高桥十大孝敬人物”,他服侍丈母娘长达十几年,也是村里公认的道德模范。徐明月和双方当事人同属于一个村民小组,和双方都很熟悉,并且,其年龄和李香琴相仿。以朋友的身份,徐明月可以向李香琴传达村里人对这件事的看法,更能被李香琴接受。他们几人先去张修为家,首先表明基本态度,这起纠纷之所以会产生并久拖不决,主要是因为十几年前双方交易时,双方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也没有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这一点张修为自己需要知悉和明确。如今,纠纷已经产生,张修为也不能过于坚决,因为李香琴的丈夫已经去世,当时的交易实际情况现在已经无法还原。因此,张修为需要反思自己的行为。经过劝说,张修为一方终于松口,表态补偿款总共90多万元,自己可以拿70多万元,李香琴可以拿20多万元。张修为的这种态度转变,意味着纠纷有解决的可能,但也需要继续与李香琴一方协商。

李香琴在听取法律服务团的意见后,态度却一直较为强硬,认为既然纠纷已经闹得全村尽知,那么自己一定会坚持到底,绝不松口,所有的补偿款都应当属于她,这不只是钱的问题,更是面子问题。确实如此,乡村社会纠纷起初一般都不是很严重,但是因为很容易被其他村民知悉,所以经常会演变成争面子、争脸面问题。“人情世故和礼尚往来构建的社会关系是普通乡民在乡土社会安身立命最重要的资源,而现代法治追求的经济理性与之存在巨大的鸿沟。”[19]带着张修为方做出的让步和妥协,王飞和道德评判团的成员一起找到李香琴,但其态度还是比较坚决。王飞向李香琴表示,张修为同意只拿70万元,其余的都可以给她。但李香琴还是强调,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都属于她所有,张修为方一分钱也不会拿到,并且再一次拿出土地使用权证,表明这是她获得补偿款的最重要证据。

为了进一步详细地了解当年交易情况,王飞也专门询问了村里年纪与李香琴丈夫相仿的村民,经过核实得知一个信息,当时李香琴丈夫应当是直接卖给张修为的,并非租赁。并且,3.8万元的价款也不是一开始就定好的,最初就是3万元。但李香琴丈夫回去告知李香琴后,李香琴表示卖得太便宜了,一定让李香琴的丈夫再去向张修为索要,后来张修为才又支付了8000元。更为关键的一点是,王飞了解到,当时李香琴丈夫再次去要钱时,曾经把这件事告诉过他的朋友。经过对方了解,王飞基本可以确认:当时,张修为与李香琴丈夫很可能是买卖交易而非租赁,只是当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也没有去土地、房屋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此时,纠纷处理似乎又陷入了困境,亟须找到一个突破口。一般来说,处于熟人社会中的乡村民众都不愿意去法院起诉,特别是对于被告来说,这是极其丢脸面的事情,对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可能有时候会适得其反。而对于一些在法律上可能有明确依据,但在事实层面有瑕疵的原告来说,这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并且,中国乡土社会也有“一代官司三代仇”的谚语,“打官司”基本上意味着社会关系、人情往来的决裂。基于此,王飞再次向双方表明,调解处理是当前最好的解决途径。王飞对张修为说:

这样的话,现在从道德角度全部站在你这边的,说得好听点,就是你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大家都可以说这房子是你的。但从法律角度上说,你很可能一分钱都没有。如果你们闹到最后,真的要走法律途径的话,你是一分钱都没有的,你最多可能能拿到一点租金,也没几万块钱的。[20](www.xing528.com)

王飞对李香琴说:

可能从法律角度上,全部站你这里,但是呢,这个事情不是说,你想说什么就是什么,不是说你自己能自圆其说的,所有的村民都看着的。你有三个儿子,还有一个孙子也是党员。闹到最后这种都是很丢人的事情。[21]

王飞认为这件事从法律上看似能够解决,但对于双方实际上都不是最好的结果,很可能导致双方以后不再来往。王飞首先从道德层面劝说两家不要直接走司法途径,还是应当尽量协商调解。

在向双方表明立场后,王飞及其他道德评判团成员继续做工作,说服双方坐下来协商。道德评判团成员告知张修为,补偿款全部给他在现在看来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在具体数额方面,张修为是否可以再做一些让步。关于李香琴方面,因为其态度依然较为强硬,需要与其熟悉(特别是私人关系比较好)的人再去协商。道德评判团再次通过徐明月这个与李香琴私人关系较好的朋友向李香琴明确表达:如果再继续“闹下去”,村里人会议论,可能看不起她,甚至会影响全家在村里的形象;为了争夺这点钱,可能会影响到他们家人的生活。这是发挥道德舆论的影响力,因为在王飞看来,李香琴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在道德上可能存在可供商榷之处。

道德评判团和村委会成员就是这样继续不断劝说调解,这样大约又持续了近两个月,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坐下来协商双方的数额分配问题,这也表明纠纷终于有了最终解决的可能性。关于数额分配,王飞表示也是先经过多次协商的。最后一次,在村会议室(村委会办公地)进行,参加者有双方当事人、法律服务团(包括律师)、道德评判团、街道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李香琴的儿子。参加会议人员最终起草了一个调解协议:91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张修为和李香琴方各得45万元,余下的1万多元当作红包也给李香琴方。实际上,这种分配背后也是乡村治理的智慧所在,1万多一点看似不多,但却是一个“象征性的符号”。最初在谈具体数额的时候,王飞介绍:“为了公平起见,双方各得一半,从任何方面说两方都不亏欠谁,双方都有自己的责任,既然有责任就不分责任大小了,因为这种具体很难划分的,那就一刀切,一半一个。”[22]从形式上看,这种对半划分是公平的,但李香琴一方表示不同意。据王飞介绍,李香琴的意思大致是,这房子本来就是她的,如果她接受一半,好像是她来讹诈张修为一样,现在所有的村民都在看她,可能会说她在利用这个事来骗张修为,认为她现在反悔了、来讹诈了。对于中国人来说,面子“便成了一件和个人自尊密切关联的事情”。[23]的确如此,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公平,也不是完全依靠法律,还必须考虑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情境。这个时候,解决纠纷的决定者似乎成了张修为一方。王飞和其他会议人员在综合考虑之后,向张修为表示:“不管怎么说,这个房子对你们双方来说都是增值了,拆得掉就是好事情,拆不掉的话双方都没有收益。你当时才38 000元买的,现在能拿到45万元,按现在房子的增值速度,十倍也差不多了。而且,你们以前关系也挺好的,你跟李香琴的老公在买卖的时候都是朋友,那你把零头的1万多元当成包个红包给他好了。”[24]最终,张修为接受了这个方案,表示大家都是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后还得继续相处。

在德治方面,各地乡村治理实践已经采取了比较有效的形式,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丰收村道德评判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是关键的,因其成员与双方当事人相熟,首先拉近了距离,其次乡村社会的纠纷本身就不复杂,更重要的是倾听和协商。本来,道德评判团的一个功能是共同对村民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重点在“评”和“判”,并敢于将不道德的行为以“红黑榜”的形式进行曝光。但是,曝光并不是结果,只是一种手段,最终还是要在全村形成崇德向善的良好风气。在本次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王飞最初和村党支部书记商量如何解决纠纷时,曾经提议直接由道德评判团来评判孰是孰非,并直接曝光。但是他们考虑到曝光可能反而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甚至会激化矛盾。乡村社会纠纷解决需要耐心,需要在聊天中不断劝说。正如王飞所说:

道德评判团跟李香琴说,以朋友的身份去劝可能更好劝一点。这样的话给她一点压力,做了几天工作之后,她态度一天比一天、一次比一次好。我们上门做工作做了好几次,我去她家里去了好几次。一个是人去多了,关系也慢慢近了,一个是你经常去,他们也会觉得难为情。也确实难为情,为了我这个事情经常这么跑。虽然我们去不是说做工作,就说来跟你们聊聊天,其实他们也知道我们是去做工作的。我就跟他聊聊天,最近你们怎么样?身体还好吗?这个事情你们想怎么样?确实聊多了,他们心里自己也有打算,等我慢慢掌握他们自己心里打算之后呢,调解工作就更好做了,包括张修为的心理底线是什么?他其实对分一半是能接受的。[25]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意味着乡村治理不能单独依靠某一方面的治理资源,而是需要互相补充、综合为治。[26]经历了3个多月漫长的调解、协商,张李两家的纠纷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原本,两家关系就很融洽,十几年前张修为与李香琴的丈夫本就是好朋友。经过调解,双方关系又和好,李香琴也会再去张修为理发店理发,村庄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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