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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县律师团解决纠纷,专业法律咨询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法律服务从百事服务团中剥离,桐乡在全市范围内成立了县、镇、村三级法律服务团。丰收村的法律服务团由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司法所和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等5人组成,每月15日和30日进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代写简易法律文书等服务。为了更快、更有效地解决张李两家的纠纷,村委会首先引入了法律服务团。[11]2018年4月15日,王飞把双方当事人约到村文化礼堂,并邀请法律服务团的律师来做法律方面的咨询。

桐乡县律师团解决纠纷,专业法律咨询

桐乡较早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实践,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之后,由于得到中央的肯定,桐乡当地积极健全、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如今,桐乡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以善治为目标、以预防为基点,已经形成了“一约两会三团”的载体,即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百姓议事会、乡贤参事会和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在房屋征收款分配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村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发挥了主要作用,村规民约也起到了作为社会规范的引导作用。当代村规民约,既包含要求村民遵循法律法规的内容,也包含弘扬良善风俗、传承习惯法的内容。[6]丰收村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又制定了一个包含“自治篇”“法治篇”“德治篇”的村规民约。其中,“法治篇”的内容是:“党纪国法不能忘,多学善思要宣讲。村民富裕千条路,勤劳生财方可长。酒后驾车违法纪,邪教赌博要严打。帮困解忧应互助,村强家富树榜样。”此处首先重点考察法律服务团的作用。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之下,“法律下乡”或者“嵌入式法治”[7]已成必然。“法治国下的村民自治以共同体转型为前提”,[8]只是这一转型需要经历一个不断调适的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乡村社会的法律服务一直没有专门性的组织,而在桐乡,法律服务本来也只是百事服务团的一个功能。2013年6月, “三治合一”在丰收村试点时,百事服务团和道德评判团得以建立。2014年,法律服务从百事服务团中剥离,桐乡在全市范围内成立了县、镇、村三级法律服务团。在功能方面,百事服务团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以志愿服务为基础,依托村便民服务中心,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公开发放《服务联系卡》,为辖区群众免费或低成本提供个性化服务项目,切实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精准服务和社区96345便民服务功能。而法律服务团则是专门以法律服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法治宣传教育为重点,着力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化解机制,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丰收村的法律服务团由律师事务所、检察院、司法所和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等5人组成,每月15日和30日进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代写简易法律文书等服务。同时,开展法制宣传与送法服务。

双方纠纷产生之后,张修为主动找到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治安等事项的村民委员会委员王飞,告知缘由,并希望村委会出面帮助解决。村民向村民委员会反映矛盾纠纷问题,首先体现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法定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张修为表示,在征迁之前,关于纠纷涉及的房屋,李香琴并没有直接找过他,而是在房屋确定要被征收之后,找到他,并告知该房屋现在仍然属于李香琴所有,之前并没有卖给他,所以,征收款也应当全部归李香琴所有。但是,张修为主张该房屋属于其所有,并长期占有使用。

在得知张修为与李香琴的纠纷后,王飞去李香琴家、张修为家、张修为理发店、街道征迁办公室等处,多次了解纠纷涉及的交易情况。同时,王飞也向村里人问询过十几年前双方交易的情况。因为张修为当时是理发师,村里人都和他有接触,村里人表示基本都知道当时的交易情况,但对于是买卖还是租赁,因为没有具体的合同文书,村里人只是凭常识认为双方是买卖。(www.xing528.com)

在初步了解了双方及村里人的意见和看法后,王飞和村委会其他成员一起多次去双方家里、理发店里进行协商调解,但效果不佳,双方仍然坚持各自意见,互不相让。僵持不下的状态大约持续了一个多月左右时间。目前,基本事实应该算是比较清楚的:李香琴是目前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但张修为的买卖行为得到了其他村民的认可并事实上长期占有。事实基本清楚,法律依据也比较充分,但是纠纷却无法得到进一步的解决。王飞表示:“如果不处理好、不调解好,可能导致他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复杂,甚至导致邻里关系、一些村民的关系会变得矛盾更激烈。”[9]的确如此,“熟人社会”这个乡村社会典型特征虽然可能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而发生变化,但从根本上说这依然是村民之间交往的常态,“半熟人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在某些方面可能体现得较为明显,但在长期聚居的环境下,乡村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然是紧密的。“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与不流动性注定了社会关系的长期性。”[10]在一定范围内,“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现象还是依然存在的。张李两家的纠纷如果任其拖延下去,矛盾纠纷积累的后果可能较为严重,因此亟须找到解决之道。

为了更快、更有效地解决张李两家的纠纷,村委会首先引入了法律服务团。王飞认为:“这种事情的处理是他们法律工作者的专长,他们的话也更能让双方信服,比自己三番两次上门做工作更见成效。”[11]2018年4月15日,王飞把双方当事人约到村文化礼堂,并邀请法律服务团的律师来做法律方面的咨询。在聆听了双方的意见、了解了相关事实后,律师从法律、诉讼角度向双方表达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关于张修为的要求,律师明确告知张修为,如果要坚持打官司的话,他败诉的概率很高,从法律角度很可能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虽然张修为声称该房屋属于其所有,但是没有任何强有力的证据,既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当时的交易也没有签署过合同,而且那时候又是直接给现金,转账记录和转账说明也提供不了。但现在有一点对张修为比较有利:村里人大多数人是知悉当时的交易的,但多是间接地了解。不过,如果张修为真的要去法院起诉、打官司的话,这一点也不能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关于李香琴方面,律师首先根据土地使用权证这一直接证明材料肯定了李香琴方面的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又告知李香琴,从过去十几年的事实来看,该房屋确属张修为在占有、使用,且正常支付水电费用、相关修缮费用,李香琴在过去也没有直接明确提出相关诉求,因此,张修为所说的买卖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存在的,否则张修为不会长期使用。据王飞走访了解,在北桥镇,类似张修为这种不办理产权过户的商户还有很多,十几年前的房屋买卖交易,主要以自己使用为主,当时没有人以投资为目的而去购买房屋。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程度提高,房屋的价值得到了非常大的提升。根据法律,这些房屋购买者无法获得征收补偿款,但在当时的征迁过程中,事实上也有出卖者不主动参与争夺补偿款,而是购买者主动拿出补偿款的一部分给卖家的情况。在街道征迁办公室做摸底时,该房屋登记所有人是张修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是按照当时的使用者登记的,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李香琴当时也没有主张相关权利。

在律师向双方当事人表明各自利害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对律师的法律意见基本表示赞同,这为下一步的纠纷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双方当事人知悉自己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明确利弊,这里首先体现了法治的保障功能,是通过法律服务团这一组织载体具体体现出来的,因此,是“三治融合”的一个体现。综合来看,该征收款分配纠纷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治文化、法律意识的欠缺造成的,在乡村治理领域,我们有必要继续强化“法治”,这有利于“全社会理性精神、规则意识、契约意识的确立”。[12]这是乡村社会继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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