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其才
在人类跌宕起伏的历史长河中,矛盾、冲突、纠纷、争斗一直是伴其始终的一个恒长话题。历史的铺叙展演无不证明社会的承续发展不在于有没有矛盾纠纷,亦不是要消灭矛盾纠纷,而是如何应对矛盾纠纷,如何发展出一种能很好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控制冲突的文化抑或制度装置,进而达到恢复社群持续友好关系的目的。而相较于单个个体的自我预设,诸如家庭、村落、社群、国家等共同体的承续发展,实赖于对团体内行动者的行为及其互动得以安顿和收束,以此架构共同体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的交往理性和合作模式,进而寻求个体发展与公共福祉的双重落地。因此,对共同体内个体的行为期待,以及建立在行为期待基础上的规范期待,恰恰是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到文明接替的一个重要法则,也是区别于天命秩序、自然秩序而由人借助于自己创造的秩序解决自身秩序问题的一个主体性展示。
而看似稀松平常的纠纷及其解决,其背后可能涵摄着更为深刻的社会问题。因为,任何纠纷以及纠纷中的行动者都无法逃脱特定地理、特定空间的束缚,也离不开自己嵌套的社会以及文化,纠纷的生发难免与其背后社会结构的紧张、利益平衡的打破等相关,而纠纷的解决亦不是一个干巴巴的处理过程,它与置于这一场域中的行动者对什么是纠纷、他们需要什么样的纠纷解决、纠纷解决的前历史以及可能引致的问题是什么、纠纷解决中行动者的行动逻辑及行动策略是什么等地方性知识有关。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纠纷必然是地方性的,纠纷的解决也是地方性的。
正是因为纠纷的恒长性和化解纠纷的地方性,在中华文明的绵延传承中,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社群基于“稳定行为期待”的目的,在共同体绵延传承及人群生活意义的创造和社群团结的感召之下,在生活中的纠纷解决中创造了种种纠纷解决习惯法以及建立在这些习惯法基础之上的知识体系和信仰体系,这构成了中国人自己的规范世界、知识世界和意义世界。在这些习惯法中,无论是初民社会的神明裁判和现有生活中的诅咒发誓,还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自忍谩骂,抑或家庭、宗族、部落、社群等小型社会的权威调解都是解决纠纷问题的种种规范构造方式,这些琳琅满目的方式恰恰说明了纠纷是恒长、普遍的,但应对纠纷的解决方式往往是多元复杂的。通过这些纠纷解决习惯法我们看到了在特定的社群中,社群成员基于共同体团结的考虑和成员关系的拿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的积累、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种本土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方式通过代际的文化传递和承续的重复使用,逐渐成为社群成员在出现纠纷时习以为常的一种地方性知识和解纷规范,被共同体所遵守和沿用。
通过对这些纠纷解决习惯法以及习惯法背后价值意涵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虽然不同社群基于不同的地理空间、不同的文化传承、不同的人群联结纽带等形成多样、复杂的规范形态,但是他们面对的问题恰恰是相似的,而对问题给出的答案亦是异曲同工的。从这一角度去看,我们所谓合法的国家制定法,也仅仅是这诸多纠纷化解规范中的一种表达,其背后的法理、背后得以被民众接受的价值何尝不要从置身其中的社会寻求滋养和根基。而且,相较于国家制定法及其司法实践,纠纷解决习惯法对纠纷的彻底解决和社群关系的恢复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基于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契合人们的生活逻辑和社群文化,其更有利于社群纠纷的解决和秩序的维持。(www.xing528.com)
也正是因为存在民族、族群文化以及其观念、价值和思维方式等差异,规范制度的不同构造才得以产生,也影响了生活在这一文化屋檐下的个体对规范的理解和遵守。这就要求我们从文化意义的完整性方面去认识、理解不同社群的规范构造问题,进而对不同文化下的规范构造抱有一种同情式理解,这样才能在相互对话中明白对方是什么,对方为什么是这样,进而形成重叠共识。因此,这些文化多样、琳琅满目、引人入胜的习惯法恰恰为我们介入社会、了解社会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和通道。对这种习惯法的认识,我们应该避免将纠纷仅仅视为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沉入规则的一种单向度研究,而应将纠纷视为是一种社会事实更为注重从规则到事件过程的是一种拉长时空的延伸研究,关注纠纷解决习惯法的制度外观和内在构造,纠纷解决习惯法中的权力与权威,纠纷解决习惯法中的仪式与脸谱,纠纷解决习惯法中行动者的行动逻辑及行动策略,纠纷解决习惯法中的话语与博弈,纠纷解决背后的组织、群体及相互关系,等等。因此,通过对纠纷解决习惯法的研究分析,我们才能了解什么是社会生活中具现化的、实实在在的大写的人对社群内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拿捏,以及关系拿捏下的规范选择;通过对纠纷解决习惯法的研究分析,我们才能明白在他们的世界中,什么是纠纷、什么是法、什么是秩序、什么是矛盾纠纷的真正解决;通过对纠纷解决习惯法的研究分析,我们才能避免从规范到规范的泛泛而谈,而能从事件及其事件的解决过程的流动脉络中了解纠纷解决背后的义理逻辑,以及纠纷解决中习惯法的产生、运行及完善;通过对纠纷解决习惯法的研究分析,我们也才能为习惯法进入国家官方的司法场域寻找一种突破点和缝隙。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明白社会生活中的人如何通过特定的规范构造,将系争的纠纷事实纳入以习惯法为解决途径的纠纷化解场域,进而按照其规范程式及相关制度操守得以解决;才能理解为什么这种习惯法通过其规范构造和文化义理得以在所在社群的纠纷解决场域中行动自我。
更进一步讲,从纠纷认识法、从纠纷理解法何尝不是我们对法这一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装置加以理解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观察点。通过纠纷我们可以了解社会单元中的行动者及其行动逻辑和利益关切;通过纠纷我们可以了解纠纷发生后游走于纠纷解决场域中的各种权威及其权威背后的社会结构及权力关系;通过纠纷我们也可以了解化解纠纷的规范程式以及社群及其行动者对规范的解释和再解释。因此,纠纷是理解法、认识法、研究法的一个很好的钥匙。
矛盾纠纷是恒长、普遍的,矛盾纠纷也是地方性的,对矛盾纠纷的解决也要面对地方。因此,纠纷的解决建构了秩序,也建构了法,无论这种法是地方性的还是国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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