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大幅收紧了金融账户信息审查管理要求,同时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了针对性监管条款,在制度上将会有效阻断金融犯罪对第三方支付渠道的利用。但再完备的制度也依赖执行,即使是管理条例相对严密、管理机制较为成熟的银行系统,也时常有规定解读错误、执行不严乃至恶意违规和犯罪的情况发生,而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这方面更是难以期待。新规要发挥预期作用,不但需要行业的自查自律,也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和强制力。对于人为因素导致制度失灵、构成犯罪的情况,刑事司法需要及时发现、积极介入、准确定罪、充分刑罚,才能起到充足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沉重打击犯罪。
针对第三方支付领域犯罪行为的刑事规制,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梳理出的七种犯罪风险,则应按照所涉的相应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存在的犯罪行为。从前述犯罪梳理中可以清楚看出,第三方支付领域之所以成为滋生犯罪的新兴版块,都无一不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先有关。平台的角色非常关键,但是平台的责任往往模糊不清。因此,强化对平台本身的刑事规制是抑制利用第三方支付违法犯罪的重要路径。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刑事规制大致有下列几种:
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故意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直接参与金融犯罪行为,则直接以相应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员工收受贿赂,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纵容金融犯罪,造成金融风险,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www.xing528.com)
第三,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知行为人利用平台实施金融违法犯罪,却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放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平台应以金融犯罪共犯论处。行为人尚不足以犯罪追究的,对平台则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第四,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部门,则可能存在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而降低监管要求甚至不监管的情况,对此,职务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对相关线索充分注意、积极进行侦查。
除此之外,必须充分认识到,第三方支付领域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之一,跟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与金融创新之间息息相关。一方面,呼唤管理者在保护发展、鼓励创新与有效管治之间取得平衡;另一方面,传统的刑法理论和现有的法律框架可能无法充分应对抑制此类犯罪的需求,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审视,发展出诸如刑法司法中允许适用推定、刑事立法中特别规定过失经济犯罪的刑法理论,以资应对。再者,对于新兴领域的犯罪,公安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的金融检察部门应与监管部门积极合作,充分研判,积极开展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犯罪预防和案件侦破工作。最后,再全能的刑事规制手段也有其力所不能及的边界,因此,面临平台时代的到来[5],对平台责任的规制也应由法律责任的追究向社会责任的引导逐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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