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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新规解读-金融法学家(第9辑)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12月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被誉为“第三方支付新规”。此举将会大大加强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和第三方支付POS机的监管水平,有效保障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向追踪能力。今后,吸收新规的合理成分出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管制法律法规当属抑制该领域犯罪风险的理性选择。

第三方支付新规解读-金融法学家(第9辑)

2016年12月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银发〔2016〕261号)被誉为“第三方支付新规”。

1.强化身份审核。

对支付机构的开户身份审核作出了接近于银行的严格要求,并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个人支付账户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资金交易监测和持续性客户管理”和“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此举将会大大加强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和第三方支付POS机的监管水平,有效保障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向追踪能力。

2.加强资金结算管理。

“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此举有力阻击和控制了预授权的犯罪风险。

3.有效控制资金流量。(www.xing528.com)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有效缩减了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间的资金流量。在账户开立和账户资金流量两方面都遭到压缩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进行“化整为零”式的资金转移行为在隐蔽性和效率上都会出现明显的下降。

4.强化第三方支付POS机管理。

《通知》规定:“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其业务功能。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这将会从根本上打击互联网黑产化的第三方支付POS机网络,断绝POS机的“云套现”黑产模式,彻底消除通过POS机小额套现规避资金流跟踪的可行性。

不可否认,新规对抑制第三方支付带来的犯罪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应该看到,其是针对特定的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而不是针对第三方支付犯罪风险防范本身而出台,远远不能规范前述梳理出的七种甚至更多的犯罪风险,因此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今后,吸收新规的合理成分出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管制法律法规当属抑制该领域犯罪风险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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