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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解析:关于刚性兑付与信托违约的逻辑关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8]可见,其基本思路在于信托公司利用一切资源保证信托产品的最终兑付,即被称为“刚性兑付”的做法。因此,刚性兑付并无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本不应当保证对投资者进行支付本息,其实质背离了信托财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风险”的市场规律,加大了信托公司的兑付风险。

金融法学家解析:关于刚性兑付与信托违约的逻辑关系

近年来,宏观经济逐步下行、股市持续低迷,即便如此,信托产品却能以年化收益率8%、10%、12%,甚至更高收益率一路高歌猛进,关键原因就是信托产品“刚性兑付”而导致其“零风险”特点,使得投资者争相抢购。[36]但是,“刚性兑付”并不可能无限期持续,据媒体公开的报道称,2014年将有8547支信托产品到期,总规模达12733.06亿元,在面临经济改革与转型的大背景下,信托到期规模的增加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信托违约事件的发生概率。[37]信托违约风险通常指信托产品兑付风险,又称到期兑付风险,具体是指在信托项目到期时,作为委托方的融资者无法按期支付约定本金和收益的风险。我国信托行业目前解决兑付风险的办法主要包括延期兑付,动用自有资金、风险准备金或未分配利润支付,关联公司、股东或第三方公司接盘,借新还旧,转让信托受益权利,用基金滚序型信托资金池等模式作为风险缓冲等。[38]可见,其基本思路在于信托公司利用一切资源保证信托产品的最终兑付,即被称为“刚性兑付”的做法。

所谓刚性兑付,是指在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以及预期的收益,即使信托资产出现风险,例如信托产品的融资实体到期未能还款,致使信托财产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信托公司也需要保障资金支付,即兜底处理。[39]实际上,刚性兑付对于信托行业是确确实实的伪命题。所谓的刚性兑付只可能是信托行业经营上一种策略选择,而不是制度安排。[40]刚性兑付虽然不是制度约束,乃是信托业基于多种因素考虑所采取的经营策略,这对制度重构后信托业的起步发展阶段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其负面作用也开始日益显现:一是不利于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成熟;二是不利于信托公司全面尽职管理能力的提升;三是招致行业风险的过度关注和不恰当猜想。从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角度,信托公司必须理性对待“刚性兑付”策略,对具备条件的信托项目,应该逐步排除“刚性兑付”的魔咒,虽然短期会有阵痛,但只有破刚,才会有行业持续健康的长远未来。[41]

但是,我国《信托法》第34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另外,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4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43]中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因此,刚性兑付并无法律依据,信托公司本不应当保证对投资者进行支付本息,其实质背离了信托财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风险”的市场规律,加大了信托公司的兑付风险。然而,这一有悖于市场经济规律、又无法律依据潜规则,却以一种公开的方式长期存在。由于我国信托制度建设存在缺漏,信托公司担心打破刚性兑付而致使自身因为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的不明确而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受到监管层处罚或整顿,乃是刚性兑付长期存在的本源。(www.xing528.com)

我们需要具有完备的信托法律制度作为信托行业运行发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出现信托经营风险,特别是在因为风险的具体出现而导致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投资者跟作为受托人的信托营业者之间需要对损失作出分担的时候,清晰的信托法律关系脉络和完备的责任制度,就为减少信托违约个案纠纷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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