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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不适合民营银行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目前尚有无限责任公司的法域中,无限责任公司一般都为中小型企业,公司业务由各股东共同执行。无限责任公司的经济意义就在于使股东的劳动力、资本和信用联合起来,从而真正地实现企业主共同经营。无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制并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营银行。另外,无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独立业务执行权,对银行业公司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无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不适合民营银行

公司的治理内容广博庞杂,仅以其中较为关键的业务执行环节为例说明问题。在目前尚有无限责任公司的法域中,无限责任公司一般都为中小型企业,公司业务由各股东共同执行。据统计,2005年德国无限责任公司数量为261705个,占全部企业数量的8.62%,销售额占全部企业销售额的5%;在德国100个最大的企业中,有67个为股份有限公司,17个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无限公司。[16]依德国民法典第709条,无限责任公司强制实行自营机关原则,即公司由股东自己执行业务,股东之间原则上使用一致决定原则。依德国商法典第116条,在没有例外约定的情况下,无限公司使用单独业务执行原则,每个股东原则上都有公司通常业务的独立执行权,而任何业务执行股东对其他股东的执行都可以一票否决;非通常业务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17]韩国也有类似规定,韩国商法第200条规定,“无限公司章程另无规定时,每个社员(股东)均有执行公司业务的权利与义务;若其他社员对各社员的业务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并以全体社员过半数决议为之。”[18]

由各国立法例可知,由公司股东自行执行公司业务,且各股东都可以单独行使执行权,都有一票否决的异议权,是无限责任公司显著的治理特点。无限责任公司的经济意义就在于使股东的劳动力、资本和信用联合起来,从而真正地实现企业主共同经营。每个股东都有独立的业务经营权,对应每个股东的无限责任;每个股东都对其他股东的经营提出有效异议,并且对任何其他股东的经营后果承担无限责任,使股东个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另外,虽然各国法律也允许股东委托经理执行业务,但委托需经全体股东表决程序,且任何一位股东都有权撤销委托。[19]这些制度,使无限公司获得股东自行执行业务的灵活性,无需承担委托股东之外的人执行业务的代理和监督成本,避免了集体决策机制通常存在的反应迟缓问题。但由于无限责任的约束,股东被赋予了强有力的异议权,使股东之间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成本很高。(www.xing528.com)

无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制并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营银行银行业务专业性极强,股东若投资银行并亲力经营,则必须具有较高的金融业务水平,这给民营银行投资设置了一道无形的门槛。另外,无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独立业务执行权,对银行业公司造成了极大的隐患。银行业务风险隐蔽性强,往往需要在充分获得信息前提下的专业判断,若个体股东具有无需经集体决策的独立执行权,就无需向其他股东征询或披露即可完成业务。则可能存在由于股东业务水平问题导致风险被忽视,也可能由于股东恶意经营导致风险转嫁给无辜股东,无论哪一种,其他股东都要承担无限责任,这显然不符合权责对应的原则,也不能满足现代银行经营稳健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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