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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股东是否应承担无限责任风险?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应当为坚持有限责任前提下的修正性制度安排,既能够发挥有限责任的制度优势,又能够克服股东道德风险。

民营银行股东是否应承担无限责任风险?

宋怡林[1]

摘要:有限责任是对无限责任的替代性制度,将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定位为无限责任不符合公司制发展的大趋势。民营银行放弃有限责任转而采用无限责任,虽然克服了有限责任的股东道德风险问题,但也抛弃了有限责任的显著制度优势,损害民营银行效率。有限责任的治理结构更适合民营银行,但若将有限责任的治理结构与无限责任的责任制度相结合,则造成制度系统的混乱。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应当为坚持有限责任前提下的修正性制度安排,既能够发挥有限责任的制度优势,又能够克服股东道德风险。

关键词: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有限责任;无限责任(www.xing528.com)

题记: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作为一项监管制度,已经实施数年,但是迄今为止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仍有多种意见,甚至民营银行自身对其认识也有分歧。此文成于2015年,借银行法年会之机重提此文,以供学界讨论。

自2010年国家释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对内开放的信号以来,我国私人资本投资银行业的热情再度高涨。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批准五家纯民资发起设立的民营银行筹建,至2015年3月,已有3家获开业批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民营银行“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与21世纪初我国兴起的民营银行研究兴盛而实践不足的境况不同,此次民营银行投资热潮,有着国家积极的金融产业布局规划、指引和监管。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银行的政策出台最初,监管机构就提出创建民营银行应当由股东自担风险,要求银行发起人自愿承诺风险兜底,避免经营失败损害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利益。依公司制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由股东承担对银行经营后果的风险兜底责任,是否改变了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原则,是否意味着无限责任?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后续对公司法与金融法进行制度配适与修正,以及对民营银行发展政策进行必要法制化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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