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信托属于结构化金融,在金融实践中,结构化金融或融资在投资银行实践中经常使用,也一直处于金融创新的前沿。由于语境或方向不同,名称也各异,例如,有称其为结构化金融产品(structured products)[3]、结构性融资[4]或结构融资[5](Strcuctured financing),有的甚至直接把资产证券化等同于结构化金融[6]。结构化金融本身较为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各色各样,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更未从法律上试图对其进行定义。为了便于理解和分析结构化信托,本文参阅有关文献,对结构化金融相关的概念作出介绍:
第一,所谓结构化金融产品,是指将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例如,固定利率债券)与衍生交易(例如,期权合约或期货合约)特征融为一体的一类新型金融产品。[7]
第二,结构性融资的“结构性”,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从交易模式上看,结构性融资交易是“构造”的过程,即借由“资产分割”的方式,将拥有未来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剥离出来,并以特定资产为标的进行融资;其二,结构性是相对于整体性而言的。[8]
第三,基于对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调查,法博齐(Fabozzi,Davis,Choudhry,2006)等人给结构化金融的一个非正式定义:(结构化金融)是当资产拥有者或融资发起人在融资规模、流动性、风险转移等方面的融资需求无法由现有金融产品或工具满足时所引入一种金融工具。[9]
第四,关于结构化金融的特征,国际清算银行(BIS)2005年的一份报告中总结了三大关键特征:①资产汇集(基于现金流的资产或合成创造的资产);②由资产池支持的负债结构化分级(这一特征将结构化金融与传统“过手型”结构的证券化区分开来);③将资产池信用风险与发起人信用风险隔离,通常是通过有限存续和独立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的(BIS,2005,P5)。[10]
根据上述对结构化金融的介绍,可以看出定义1描述的结构化金融的内容较为全面;定义2、3主要是把结构化当做一种金融技术在描述;关于定义4,笔者认为仍是以资产证券化为蓝本来描述结构化金融,但结构化金融也不一定必须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来实现,因此难免容易将其与资产证券化混为一谈。应该说结构化金融更多的是强调一种技术,资产不同、对象不同,内容和特征也会不同,因此很难给结构化金融下一个全面且准确的定义,这是事实。但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可以对结构化金融作以下认识:
第一,结构性是其主要的特征,该产品内部包含不同的部分,可以是收益的分级,也可以是投资标的不同等等,并由这些不同的部分构成整个金融产品。(www.xing528.com)
第二,结构化金融产品大多都会有一定的杠杆,内部都或多或少有衍生金融产品的特征;
第三,在结构化金融产品中,结构化通常是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或技术存在,通过结构化这种工具或技术来重新调整和分配风险,来设计金融产品;
第四,资产证券化是结构化金融的主要形式,但并非全部,结构化金融内容庞杂,只要是使用结构化技术设计的产品,都可以称之为结构化金融。例如,项目融资、分级基金、结构性债券、结构性存款、有限合伙[11]、优先股普通股以及挂钩利率、汇率、商品的各种金融产品等都可以称为结构化金融产品;
第五,结构化的设计在产品内部创造了不同的风险单元或者投资对象,从而使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内外部关系变得具有多样性,也更加复杂;
第六,结构化融资是从借款人角度来命名的,结构化金融产品则是从投资者或者金融机构的角度来描述的,二者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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