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金融法学家:结构化信托案例分析与争议

金融法学家:结构化信托案例分析与争议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5月25日,投资人李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设立结构化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成立后,李某委托受托人将募集资金7000万元资金投入股市。同年6月29日至7月1日,由于账户资金已到达止损线,信托公司对李某持有的股票进行了止损、变现操作,经过清算和分配,李某投入的2000万本金只剩下36万余元。李某委托的律师认为,李某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公司出借资金供其用于股票交易,名为信托,但实质系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关系。

金融法学家:结构化信托案例分析与争议

2015年5月25日,投资人李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设立结构化信托计划。其中,李某作为一般受益人出资2000万,信托公司作为优先受益人按照1:2.5的比例出资5000万,优先受益人享受固定收益分配但没有管理权。信托计划成立后,李某委托受托人将募集资金7000万元资金投入股市。同年5月28日起,根据李某指令,信托计划陆续买入中关村、海越股份和开创国际三只股票。6月15日以后,大盘急转直下,李某买的三只股票里,除了开创国际于6月5日起停牌,另外两只都没能躲过这次股灾,损失惨重。同年6月29日至7月1日,由于账户资金已到达止损线,信托公司对李某持有的股票(停牌的除外)进行了止损、变现操作,经过清算和分配,李某投入的2000万本金只剩下36万余元。

李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系无效合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清算分配后的剩余资金及利息损失;确认被告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及其产生的红利等孳息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将涉诉股票变更登记至原告指定的证券账户;判令被告返还已扣取的管理费及收益;判令被告赔偿投资股票损失等共计1110.8万余元。

李某委托的律师认为,李某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公司出借资金供其用于股票交易,名为信托,但实质系融资融券交易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并不具备融资融券交易的特许经营资格,所以信托公司和李某签订的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信托公司借信托之名搞融资融券,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www.xing528.com)

对此,信托公司则认为,信托公司和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营业信托法律关系,原告律师对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是完全错误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