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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融资融券:研究结构化信托的法律关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务中,信托公司一般均严格按照合同法以及监管规定,通过一系列合同对结构化信托产品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因此,长期以来业内对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法律性质以及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无怀疑。信托公司在这次股灾中根据协议约定对结构化信托产品进行的清仓,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结构化信托这个在信托业界看来法律关系和性质都非常清晰的产品模式,也由此引起了法律争议,有些还被诉诸司法机关。

信托与融资融券:研究结构化信托的法律关系

马荣伟[1]

摘要:结构化信托是结构化金融的一种,产品创新活跃,交易关系较为复杂。对其内部法律关系的审视,不应机械地理解民商事法律规定和理论,应考虑其金融机构的性质,名实正确区分,以商事思维看待交易关系和解释合同,鼓励创新,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结构化信托法律关系;名实商事思维

随着近十年居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居民对专业财富管理的需求日益强烈,这些需求带动了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计划作为极具灵活性的投融资工具,集中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量身定制的特点。特别是结构化信托作为集合信托产品的特殊形式,将风险分级,从而满足不同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得到投资者的广泛认可,也被广泛应用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实业投资中。(www.xing528.com)

实务中,信托公司一般均严格按照合同法以及监管规定,通过一系列合同对结构化信托产品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因此,长期以来业内对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法律性质以及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无怀疑。但是,2015年6、7月份的股灾,大量投资者通过结构化信托进行融资抑或配资,投入股市,并在股灾中助涨助跌,导致了监管对配资的清理,从而进一步把伞型信托、结构化信托推到风口浪尖。信托公司在这次股灾中根据协议约定对结构化信托产品进行的清仓,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结构化信托这个在信托业界看来法律关系和性质都非常清晰的产品模式,也由此引起了法律争议,有些还被诉诸司法机关。

为使本文的研究对象更为具体,笔者拟借助实际案例对结构化信托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和思考,试图厘清其法律属性,为信托实践和司法裁判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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