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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声明登记制与文件登记制解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比较法上,担保登记存在文件登记制和声明登记制两种立法例。在声明登记制之下,当事人仅需提交记载有当事人的身份及担保财产等少量内容的担保声明书,无须提交基础交易文件,登记机关并不详细核查动产担保权的具体内容。声明登记制克服了文件登记制的弊端且将登记信息维持在最少的内容,降低了成本与管理需要,也有助于登记申请人保守关于其交易细节的商业秘密。

金融法学家:声明登记制与文件登记制解析

比较法上,担保登记存在文件登记制和声明登记制两种立法例。[56]在文件登记制之下,当事人除提交登记申请书之外,尚需提交基础交易文件以供登记机关审查,并需在登记簿上填写与基础交易文件一致的事项,以确认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在声明登记制之下,当事人仅需提交记载有当事人的身份及担保财产等少量内容的担保声明书,无须提交基础交易文件,登记机关并不详细核查动产担保权的具体内容。

在声明登记制之下,动产担保登记系统不是所有权登记系统,并不记载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或转让,也不确保声明中具名的担保人就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它只是记录担保权人由于未予记录的交易或事件而对声明中所述动产享有或可能享有动产担保权。[57]在登记系统具有记载所有权功能之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基础文件以供核查,其正当性在于,登记簿的记载被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推定证据。声明登记制并不要求对基础交易文件办理登记,甚至并不要求提交担保文件以供登记机构核查;需要登记的只是一则记载了必要的基本信息的声明,以提醒查询者注意在声明所述财产之上可能存在担保权。

声明登记制克服了文件登记制的弊端且将登记信息维持在最少的内容,降低了成本与管理需要,也有助于登记申请人保守关于其交易细节的商业秘密。[58]声明登记制的法理基础在于: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区分担保权的设定与登记,担保权的设定取决于担保交易当事人的合意,其证据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交易文件;登记并不是担保权设定的生效要件,并不具有证明担保权已经设定的功用。换而言之,担保权的设定与登记相互独立,各有其不同的效力,彼此不构成对方的证明,设定担保权并不表明当事人已就担保权办理登记,登记担保权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经设定担保权。如此,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前或之后,当事人均可登记担保权;在担保人取得担保财产所有权之前或之后,当事人亦可登记担保权。依登记的时间确定担保权的优先顺位,不考虑担保权的设定时间,以提高担保交易的确定性和透明度。

声明登记制由美国首开其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基础就是声明登记制,”[59]担保权人可以在登记机构登记一份简要的担保声明书以记录其在担保人的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权。美国声明登记制的政策目标主要有三个:构建担保权人在竞存担保权之间的确定性;[60]保护受让人免受担保人虚假陈述和欺诈让与的损害;促进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61]学界普遍承认声明登记制是解决隐蔽担保的有效路径,[62]大多数关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讨论均集中于如何将登记系统的负担维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从而促进融资交易的开展。[63](www.xing528.com)

声明登记制自此成为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的主要特征,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亚洲开发银行动产担保登记指南》、《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动产担保交易立法指南》、《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等国际文件纷纷予以支持,声明登记制已然成为动产担保登记的国际趋势。[64]在英国尽管目前登记系统是电子化的,但仍然要提交纸质文件,尚需公司登记局审查之后才能签发无争议的登记证书。改革建议显示:将改采声明登记制,“登记担保声明而不是担保本身”,电子化的登记将替代纸质登记,不再要求提供担保文件,登记机构不再负责审查登记材料。[65]

我国现行动产担保登记制度,要求除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和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之外均采行文件登记制,要求当事人提交主合同和担保合同,[66]将之纳入审查范围,不仅有碍高效率登记程序之展开,且有威胁当事人商业秘密之虞,应予统一为声明登记制,只要求当事人提交担保声明书,删除各登记规章中提交基础交易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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