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银行紧急救助在某些案件中视为非法,法院在Züchner案中认为,欧盟竞争法适用于银行部门。[6]2008年至今,欧盟一共发布4项公告(不包括其更新),包括银行公告、资产调整公告,受损资产公告,重整公告规定了欧盟成员国紧急救助与欧盟竞争法兼容的前提。[7]法律基础上,《欧盟运行条约》第107(3)(b)明确了金融的脆弱性、风险性、扩散性、不平衡性,需要利用财政资金摆脱危机,维持资产质量,减少公私债务。金融市场压力和广泛的负面溢出效应风险持续。相互联系和相互依赖的金融部门持续产生传染性的金融关注。[8]主权债务市场阐述了持续的金融市场动荡性和不确定性,作为安全网,金融风险相关支持措施规定在107(3)(b)中。在金融市场持续的压力下,考虑广泛的负面溢出效应风险,欧盟委员会认为要求适用该条。美国《1933年证券法》、《蓝天法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P2P网络理财的法定监管机构,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确立了监管规则,对线上互联网金融业务,没有规定专门的规则,仍适用于传统的监管规则体系。
我国实行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重组、托管、整顿、接管、撤销等监管措施并申请法院中止不利于陷入重大经营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诉讼和执行程序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帮助互联网金融机构恢复经营和信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申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需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部分债务人要由监管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监管措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也适用以上法律法规。英国的统一监管组织机制有利于监管协作避免监管空白,但不利于发挥分工明晰的专业监管的优势,相比之下,我国在“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下,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实践迅速发展,技术复杂性和监管相对滞后性,根据国内外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例,健全具有一定预见性的监管立法,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相结合,被动型监管向主动型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服务转变。美国的线上与线下适用同一监管规则,避免线上与线下监管宽严程度不一的情况,造成线上与线下的不公平竞争和监管规避,以及不必要的合规成本。我国监管立法在设定专门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时,需要与传统的金融监管规则保持统一一致性、避免宽严不一。(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