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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第9辑):优化投资限额分级制度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众筹和P2P网络借贷同属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形式,两者在特征上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因此美国在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立法经验可以为P2P网络借贷投资限额制度所借鉴。可以看出,美国对互联网众筹作出的限额规定主要抓住投资者的收入状况,根据收入多少对投资者进行了分级,同时将投资者的单笔投资限额、年度总投资限额与其年收入进行了挂钩。

金融法学家(第9辑):优化投资限额分级制度

父爱主义干预公民自由的程度是相对较低的,因此国家通过立法来设置投资限额的程度应该恰到好处,刚好起到保护投资者免受因自身认知能力匮乏而可能遭受投资风险伤害的作用,充分满足“为其自身利益而干预”的根本要求。在有效帮助投资者规避超量风险之后,则应及时收手,还市场以充分的自由。

互联网众筹和P2P网络借贷同属互联网金融的典型形式,两者在特征上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因此美国在互联网领域的相关立法经验可以为P2P网络借贷投资限额制度所借鉴。美国在2011年12月9日由参议员Jeff Merkley提出的《网上融资中减少欺诈与不披露法案》中对投资者设定了投资限额,其规定的内容包括“年收入5万美元以下的投资者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500美元,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美元;年收入在5到10万美元的投资者单笔投资不得超过年收入的1%,年度总额不超过4%;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单笔投资不得超过年收入的2%,年度总额不超过8%。”[25]此后,于2012年生效的JOBS法案进一步限制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规定“投资者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下的,期投资额不得高于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年收入高于10万美元的,投资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年收入的10%”[26]。新法案比之前的草案多设置了一层“基准限额”,起到“封顶”的效果,进一步限制了投资自由。可以看出,美国对互联网众筹作出的限额规定主要抓住投资者的收入状况,根据收入多少对投资者进行了分级,同时将投资者的单笔投资限额、年度总投资限额与其年收入进行了挂钩。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缺点在于其所参考的自变量过于有限,仅从收入状况来设置投资限额未免失之偏颇,当前我国市民阶层坐拥高额资产而无稳定收入的人群数量可观,如果不考虑其现有资产等情形而仅仅关注收入状况,则显然与我国现实国情不相符。(www.xing528.com)

尽管我国现行法没有对P2P投资限额作出规定,但是商业银行销售金融产品时对客户进行评级的做法值得借鉴,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评级是为了判断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时的风险意识等,包含为投资者利益的考虑,体现出一定的弱父爱主义理念。以南京银行要求客户填写的《个人理财业务签约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为例,其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时要求客户填写的内容包括:是否有过投资经验、目前就业情况、家庭负担情况、住房状况、投资年限、投资知识、客户年龄、投资时首要的考虑因素、历史投资绩效、心理状态、可容忍损失占比、目前主要投资品种等,然后银行根据这些参数综合评估客户的抗风险等级。有鉴于此,本文主张根据投资者的相关参数对其进行评估,将投资者划分为三个层级,不同层级的投资者受到的基准投资限额不同,每个层级内部的投资者也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微调其具体限额,从而避免搞“一刀切”,充分符合密尔“因个人特殊状况决定法律父爱设定情况”的弱父爱主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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