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不断兴起,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分享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兴产业正在逐渐占据经济生活的大舞台,而在琳琅满目的分享经济产业之中,互联网金融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一颗璀璨明星。在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互联网企业尝试开发金融产品的基础上,P2P网络融资模式和互联网众筹的兴起真正开创了互联网金融的新时代,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2]P2P网络借贷是指投资者和借款人之间直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而非通过传统居间人产生的无抵押贷款[3],它借助互联网发展壮大为金融脱媒提供的巨大契机[4],完成了金融“去中介化”的深刻变革。
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它在短暂的四年之内经历了由新生到繁荣,再到受制的发展历程:2013年以来,我国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行业迅速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野蛮生长”及云南泛亚、E租宝等事件的发生,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开始集中爆发;2016年4月,国务院十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运动实施方案》,开始为期一年的行业风险专项整治(现已延期结束),机构数量开始减少,一时间P2P行业阴云密布,网贷圈甚至不少人发出“去P2P化”的号召。P2P网络借贷产业的发展历程和我国以往出现的新兴产业“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如出一辙。但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板块之一的P2P行业不会也不应该就此走向衰落,相反,在国家大力倡导“互联网+”的政策东风和金融行业革新转型的背景下,P2P网络借贷仍然担负着金融行业开拓者的荣光。之所以出现目前的尴尬局面,归根结底是没有认清新生产业的风险特点,出现了监管危机后又没能把握好监管的力度。
2017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六条指出要“根据分享经济的不同形态和特点,科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该条文提出了对分享经济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界定的要求,充分表明了国家对分享经济进行法治化监管的态度。在刚刚结束的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也努力培育恪尽职责、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特别强调“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P2P网络借贷投资限额制度就是国家对互联网经济进行监管的可行举措,它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P2P网络借贷投资限额制度是指由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或P2P网络借贷平台制定的,投资者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借款活动,根据投资者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投资的数额进行一定限制的制度。它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使之免受高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紧迫威胁而设计的。互联网具有技术性、虚拟性、开放性、共享性和创新性等特点,正如一把“双刃剑”,在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投资平台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更多的安全威胁。[5]缺乏审慎投资心态的投资人往往只顾攫取眼前利益,却忽视了利益背后所潜藏着的万丈深渊。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风险是前互联网时代的人们根本没有经历过,也不可能预见到的。来自前互联网时代的人如今正在迈向新的互联网时代,无论是处于被迫还是自愿,他们都必须接受新生事物的重重考验。然而人类理性毕竟是有限的,面对未知风险,并非所有人都能够做出准确的预判,这就埋下了金融安全的隐患。投资者限额制度就是为了在当前这个风险尚不明确的局面下,国家为保护投资者免受盲目投资的伤害而采取的过渡性办法,也是主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举措。(www.xing528.com)
然而,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P2P网络借贷投资限额的立法存在严重不足。现行有效的有关投资限额的规定目前仅限于两个法律文件,分别为2015年7月公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四部委于2016年8月24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所规定的投资限额制度过于简单,缺乏实际规制效果:《暂行办法》第26条将出借人的出借限额设定权赋予平台,并未具体限制投资金额。显然,P2P平台为了获得现金流并促成更多交易会尽可能放宽限制,要求其自主设定投资限额缺乏期待可能性。一旦缺少投资限额的保护,看不清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就容易在利益面前迷失自我。
在学术研究方面,目前学术界也鲜有涉及关于P2P网络借贷投资限额的讨论,更多的探讨集中于借款限额制度。借款限额应根据借款人自身信用评级、偿债能力的高低等参数进行设置,其合理性自不待言,其在传统金融领域也已经有了成熟的实践经验。然而,投资是公民的自由,原则上不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对于投资限额制度,学理上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实施干预的理论基础何在”、“法律究竟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干预公民的自主投资”以及“如何科学合理地建构投资限额制度”,这是目前的研究工作尚且没有触及的领域,亟待学者们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本文旨在分析互联网时代下P2P网络借贷这类新型金融业态存在的异于传统金融的新型风险,指出这类新风险在人类有限理性面前极易被忽视,从而埋下金融安全隐患;进而通过对法律父爱主义的剖析,寻找到一条能够为P2P网络借贷限额制度提供合理解释的法理依据,并在弱父爱主义的指导思想下设计出一项投资者分级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设立相应的投资限额,以最小的干预、最大的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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