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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群效应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影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有的P2P平台通过吸收客户资金,在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池”后,又开展贷款发放、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销售、许诺高额回报,这很可能触犯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目前,“不合格借款人”尚无已判案例可循。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有4个特征: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和非法性。

羊群效应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影响

P2P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借、贷双方之间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是通过撮合融资方与借款方的借款业务,来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公司自身不直接经手、归集、投资客户的资金。但是有的P2P平台通过吸收客户资金,在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池”后,又开展贷款发放、基金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许诺高额回报,这很可能触犯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非法集资犯罪。2013年11月,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了三类界定:一是“资金池模式”,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三是“庞氏骗局”。目前,“不合格借款人”尚无已判案例可循。“资金池模式”和“庞氏骗局”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分界线并不明显。实践中,一些假平台通过不断增发虚假标圈进资金,沉淀产生资金池,偿付前期本息后再使用资金,直至资金链断裂,形成期限之间的错配和资金池之间的复合“庞氏骗局”。在该模式下,第三方网络平台已并非单纯的中介服务性质。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有4个特征: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和非法性。其中,社会性是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例如通过网贷新闻网、网贷之家、网贷天眼、百度推广、QQ群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而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固定;非法性是借用P2P网贷合法形式,未经批准,行非法集资之实。我们不排除利诱性确实会对投资人的自信心理、后悔厌恶等心理造成冲击,但是鉴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吸资性质,我们更愿意从从众心理的角度来分析,当前P2P网贷市场的投资者多以工薪阶层为主,缺乏专业的理财知识,羊群效应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信息的传递依托于交流,投资者会在相互的交流中被同化、被传染。人们总在追逐利益最大化,偏好于名声、金钱这一类好的东西,并且人们会相互攀比,在有形与无形的交流中,模仿他人的理财方式,通过相互间的循环反复互相刺激,终至情绪高涨,理智渐失,形成羊群效应。

第二,人们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圈子,圈子中信息的共享原是有利于减少获得信息的成本,却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思想的限制,由个别信息源取代了自由交流,扼杀了主动发掘真相的能力,带动了整体行为的前进。由此,我们很容易发现,非法集资的受害群体总是由一个个互有交集的社会圈子组成的,一个圈子中的追随羊群者,很有可能是另一个圈子的被追随者。(www.xing528.com)

第三,投资者中存在的羊群效应并不只局限于交流,他人的前行为会对后续的投资造成影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借款标的当前的投标数越多,其获得后续投标的可能性越大,则可以认为网贷平台的贷款人存在羊群行为。随着投标数量的增加,投标的平均时间间隔在减少,这表明借款标的当前投标数越多,对后续贷款人的吸引力越强。”[18]也就是说,标的的完成进度越快,越能吸引投资者参与。此外,“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强的订单其初期羊群行为更明显,但是羊群行为的持续性更短。该结果说明我国P2P投资中这种羊群行为背后更有可能是基于信息发现的机制,而且,这种信息发现机制所驱动的羊群行为并非一直存在,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投资者将不能继续在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中获取更多信息,因此羊群现象逐步消失。”[19]

第四,缺乏理财知识的投资者会向专家等求心理依托,这就为线下理财师的出现提供了契机。与股票的理财师不同,P2P网贷平台的线下理财师往往受雇于网贷平台,为了获得抽成,化身为专家或自称“照妖镜”、“捉鬼师”[20],前期通过看似专业的分析为投资者指点迷津,尤其是以能够揭露跑路平台或诈骗平台为名,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而后开始为投资者推荐一些平台,最后销声匿迹,彼时,投资者已被深套其中,而线下理财师早早地卷走赢利,另起炉灶。

因此,P2P网贷平台成了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e租宝”、“东方创投”、“中大财富”都是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大案。据报道,这些问题、“跑路”平台的演绎过程为:吸资理财后初显提现困难、继而投资人承兑困难,再到平台主要负责人失联以及网站无法正常打开,最后投资人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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