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是指中央金融监管和调控部门以及有权的地方政府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贯彻实施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谦抑干预理念、市场优先原则以及金融民主原则的指导下,破解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中政府的两难困境,需要围绕监管执法权的配置、监管执法模式改革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工具创新等方面展开。
首先,要处理好不同级别监管权力的配置,以及政府的监管权如何与市场机制和市场自治权互动与合作的问题。在监管执法权限配置上,金融民主原则要求必须突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运行和监督。在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权主要以“一行三会”为主,当然,地方政府对于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等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监管权,但主要还是局限在市场准入的许可权和市场退出的监管权。[72]
以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为例,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地方政府对网贷平台的登记备案履行着监管权,但对平台的日常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管则主要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表面上看,通过这种分工合作的监管能够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但实际运行中却面临着大量的问题:一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县级(包含县)以下行政区域是没有分支机构的,这导致该部门很难实实在在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的准入监管和银监部门的行为监管之间必须建立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73]但现实中,二者之间完全两张皮,尽管存在信息交流,但在监管行为的沟通以及监管的改进等方面,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监管主体配置的两难问题,根据金融民主原则,在纵向层面,我们建议通过立法下放更多的行为监管权给地方,银监更多地负责监管方法方面的指导。在横向层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为基础,[74]监管主体对监管所具有的复杂的体系化效应特别是公众心中的心理投射的忽视,是监管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75]在这方面,自律组织的行业自律已经开始发挥辅助政府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新价值,[76]并且其最大特征就是“嵌入式”,[77]对于消除市场主体的内心抵触显然具有天然优势。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原则本身即包含了行政监管与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的含义。[78]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与自律组织自治二者的结合。
在监管执法模式的创新上,要选择更多的内嵌于市场的创新监管方法。互联网金融是推动金融监管创新的市场内生动力。[79]市场优先原则一方面要求政府主动将对互联网金融的干预后置于市场机制,尊重市场机制和市场自治,同时又要学习市场的运行和发展规律以及自律组织的治理经验,于是监管科技(Regtech)[80]和人工智能的运用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日益在实践中推广和普及。另一方面,其子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要求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更多选择内嵌于而非外接于市场的监管方法,时刻保持对市场的最低侵扰,同时达到政府与市场治理的最佳弥合效果,提升治理绩效。
最近,起源于英国的沙盒监管(Regulatory Sandbox)为我国政府应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金融监管执法模式的变革指明了道路和方向。沙盒监管是指政府直接为入选沙盒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试验地,即模拟真实市场的“缩小版”的监管沙盒,对其实施适度宽松的法律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同时政府实时掌握、跟踪和记录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数据以及金融消费者的真实消费体验,入选沙盒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会根据这些数据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金融创新,并保障最终投入市场的效果。显然,沙盒监管不仅能够将政府的监管内嵌于市场本身,实现政府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的有机融合,而且能够从根本上消除监管过程中监管主体与受体之间的矛盾和抵触情绪,提升监管实效。因此,沙盒监管可作为我国政府未来对金融科技监管的重要参考。(www.xing528.com)
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要选择市场化的风险量化和管理工具、管理方法。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限度是防范金融风险。[81]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监管的本质是一种风险监管,也可称其为风险管理,包括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其目标是维护金融安全与维持金融稳定。[82]系统性风险事关金融甚至经济全局,是全局性风险。[83]其具体是指金融市场发生系统危机或崩溃的可能性,其个别金融机构或环节的问题蔓延开来,最终使整个体系的运作遭到破坏。[84]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与识别是防范和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前提和基础。[85]市场优先原则不仅仅突出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强调政府风险管理方式的转变。只有更加市场化而非行政化的风险管理方式和方法才能更好地迎合和对接市场,才能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以压力测试工具为例,金融监管部门可通过进行系统性的压力测试,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状况作出评价并确立进一步的监管安排。特别是涉及众筹、网贷、支付、理财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监管部门可效仿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分行业、分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包括对房地产互联网贷款流动性的压力测试等。压力测试工具对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的互联网金融过热的出现具有很强的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效果。[86]
同样,金融市场导向的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方法[87]也可以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管理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特别是对于P2P网贷企业,政府基于市场优先原则一般不能直接干预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行业类别。但行业集中度过高,尤其是集中于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国家限制甚至禁止的行业,无疑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风险积聚造成重大的影响,这恰恰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中,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乃至各级人民政府大量地出台信贷政策的做法不得不说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88]然而,对互联网金融而言,如果监管当局通过制定和调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不同行业的经济资本系数(在系数法计量下)或者经济资本参数(在模型法计量下)的办法对其资产业务进行调控,则不仅不会直接干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且能够更好地计量、识别和管理系统性风险,既遵守了谦抑干预理念和市场优先原则,又能达到更佳的互联网金融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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