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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9辑:主体困境的两难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5]那么,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上,哪些政府部门有权力介入其中,各自的分工如何,以及如何协调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活动是立法必须予以明确的基本问题。因此,根据公共物品供给的接近性原理,由中央部门行使金融监管权并逐级往下扩展,这是符合我国传统金融体系实际的。但其劣势也同样明显:监管辐射的深度不足并且监管成本偏高,并且无法结合互联网金融微观主体的特殊实际因时因势进行灵活性监管,其监管调整的张力有限。

金融法学家9辑:主体困境的两难

金融法二元结构下,政府金融监管,既包括享有中央立法和监管权的中央监管部门,又包括享有地方立法和监管权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24]前者比如“一行三会”,后者比如地方政府的“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金融办”)等等。在美国,包括P2P网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往往采取的是联邦和州分层负责、多部门分头进行的功能性监管架构。[25]那么,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上,哪些政府部门有权力介入其中,各自的分工如何,以及如何协调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活动是立法必须予以明确的基本问题。

通常,在金融组织制度和监管对象上都实行集中组织形式的,它的专业监管机关也采取集中制组织形式。[26]在我国的传统金融体系下,由于商业银行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图谱基本沿袭了商业银行从总行到分行再到支行的纵向的线性分布模式。因此,根据公共物品供给的接近性原理,由中央部门行使金融监管权并逐级往下扩展,这是符合我国传统金融体系实际的。[27]截至2003年,我国“一行三会”垂直监管体制的建立,使我国中央集权金融监管体制得以最终确立。[28]而与传统金融系统发展轨迹完全相反,互联网金融完全发源于民间,其产生和成长恰巧是迎合金融抑制背景下无法获取金融服务的传统弱势金融群体。相应地,在金融监管领域,需要构建一套与传统金融监管权配置路径完全相向而行的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衍生体系。(www.xing528.com)

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划分、配置和运用央地两级金融监管权来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治理呢?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难题。理论上讲,中央金融监管权的优势是立足点更高,更有全局眼光,更能正确处理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与系统性金融风险控制的问题。但其劣势也同样明显:监管辐射的深度不足并且监管成本偏高,并且无法结合互联网金融微观主体的特殊实际因时因势进行灵活性监管,其监管调整的张力有限。既有的监管实践也反映出其无法很好地和地方金融自律组织形成更加默契的互动治理。相反,地方金融监管权恰恰具有这方面的天然优势,但地方政府的“融资”冲动或将导致地方金融监管权沦落为地方政府胁迫地方金融组织为其融资的“抓手”,或者造成地方“府际”间的“朝底竞争”。[29]纵观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治理实践,在处理中央与地方两级监管主体选择两难的问题上,过多地迷信中央金融监管权的宏观审慎功能而相对忽视地方金融监管权相机监管以及与自律组织的互动治理效能,是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互动不足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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