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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解决介入时机两难困境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疑,互联网金融需要政府立法和监管,但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介入时机的把握常常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如果政府的介入时机过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刚刚产生伊始介入,那么这样的监管无疑会打击甚至消灭创新,破坏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生态和市场的多元性。对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必须防微杜渐,在政府介入之前引入和依靠市场自律机制以及社会治理机制等进行风险防控。

金融法学家-解决介入时机两难困境

市场天然具有的三大缺陷决定了法律介入的必要性。[17]金融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故应当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作用。[18]金融危机彻底侵蚀了“好监管就是少干预”的理念。[19]金融市场发展实践反复证明,市场力量和市场规则本身并不足以完全确保经济金融稳健运行,这种规律也同样普适于互联网金融。无疑,互联网金融需要政府立法和监管,但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介入时机的把握常常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如果政府的介入时机过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刚刚产生伊始介入,那么这样的监管无疑会打击甚至消灭创新,破坏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生态和市场的多元性。因为政府的任何立法和监管必然包含大量的标准化因素,而标准化恰恰会扼杀创新并且影响参与方实现效率的能力。[20]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的立法与治理跟进过于迟缓,任由互联网金融自然发展,又可能酿成行业风险失控、风险蔓延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发生之恶果。

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最快的P2P网贷为例。以“包容”、“平等”、“普惠”为基本理念的P2P网贷对于降低融资成本,改变我国金融抑制的现实,促进和深化金融服务市场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21]在2013年前后我国P2P网贷诞生之初,政府基本坚持了“让子弹飞”的包容态度。2013~2014年,我国整体金融市场运行相对平稳,P2P网贷虽有个案风险,但整体行业风险可控。然而,2015年的“e租宝”等大量P2P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倒逼监管层开始快马加鞭制定监管措施并开展专项整治。当我们回顾和反思我国对P2P网贷的整体立法和治理轨迹时不难发现政府介入的两难困境:一端是政府监管包容和豁免之下,各网贷平台肆无忌惮从事背离普惠金融基本理念的资金炒作行为和推高资本市场泡沫运动。[22]另一端是政府严格整治之下,全国各地网贷平台频频倒闭和跑路事件集中爆发的惨状。(www.xing528.com)

P2P网贷的治理实践本质上折射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与治理进程中政府的定位不准而带来的失位、越位和错位。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初期,政府秉持父爱主义鼓励和支持其发展,但由于相应的其他配套治理机制的缺失,特别是并未引导和加强自律机制的及时跟进,导致风险事件频频爆发之时,政府突然发现不仅没有很好地融入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而且前期的不治不理也未积累起丰富的立法和治理经验,面对突如其来的风险事件只能仓皇失措选择运动式的专项治理。但专项治理往往无法走出“破窗效应”(Broken Windows Theory)[23]的窠臼,终归不能作为金融治理的常态。对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必须防微杜渐,在政府介入之前引入和依靠市场自律机制以及社会治理机制等进行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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