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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监管机制缺失 - 金融法学家的见解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发生比特币被盗或丢失,受害者通常只能选择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其中的许多技术问题时常导致公安机关也是有心无力,最后只得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然而要将比特币真正的纳入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中如果仅根据这样宽泛的规定而且缺少详细的实施细则,是达不到监管的目的的。

比特币交易监管机制缺失 - 金融法学家的见解

1.监管和管理滞后

国家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的认识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在此之前,监管者认为比特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对其进行监管的焦点还停留在比特币是否具备货币的基本属性。监管部门往往对类似比特币的这种新生事物表现出极大的包容性。但是市场反馈的结果却是比特币的金融属性逐渐增强,各国还出现了有关的交易所与杠杆融资炒币现象。另外交易平台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常常容易出现携款跑路的情形,原因就在于缺乏第三方的托管。

2.无专门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监管虚拟货币的部门,当然针对比特币的监管机构更是无从谈起。2009年由文化部牵头,信息产业部等十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制是四个部门共同进行,并没有明确的职权划分,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频发。另外该监管以文化部为主,但是我们应知道文化部主要监管文化道德问题,而虚拟货币技术性较强,其运行和操作主要依赖技术。相较于此文化部是不能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的。当发生比特币被盗或丢失,受害者通常只能选择向公安部门寻求帮助,其中的许多技术问题时常导致公安机关也是有心无力,最后只得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例如在Mt.Gox交易平台比特币被盗事件中,很多中国的比特币投资者几乎倾家荡产,然而国内却没有相关的部门进行救济,该交易平台又是在国外注册的,众多受害人只能选择向日本和美国寻求救济,进而使得我国的比特币拥有者损失惨重。[25](www.xing528.com)

3.欠缺完备的监管手段

《通知》规定比特币交易平台应当依据电信法的规定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在互联网上的交易行为也应实行实名制。然而要将比特币真正的纳入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中如果仅根据这样宽泛的规定而且缺少详细的实施细则,是达不到监管的目的的。以GBL交易平台跑路案为例,如此多的受害者遭受损失,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交易平台的资质审核问题,其不仅需要备案,还需要有相应的资质认定,这种资质既包括资金上也应包括技术上的;对于在国外注册,在国内也进行交易的平台法律法规应有特殊规定,比如某些部门负责交易平台设立的批准;某些技术性强的部门专门用来监督交易平台和比特币持有者的动向;若是出现异常情况,相应的机构负责用户的咨询或是帮助;另外也应有有关的机构有针对性地调查交易平台的违法行为。[26]这些都是比特币在现实中早已存在的问题,亟需完备详尽的监管手段来实施,然而我国尚未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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