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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刑法风险及解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ICO融资规模和用户参与程度呈加速上升趋势,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借助于主流数字资产点对点发送的便利,ICO具有全球范围融资的优势。由于大部分ICO项目未设定投资者门槛,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多项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央行及时叫停ICO项目,以去除其中存在的风险。

ICO刑法风险及解析

ICO(英文简称Initial Coin Offering)是一种为加密数字代币/区块链项目筹措资金的常用方式。ICO虽然与股票初次公开发行(IPO)意思相近,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异。ICO通常是早期投资者通过向ICO项目发起人支付比特币(BTC)或以太币(ETH)等主流数字资产,作为回报,可以获得项目发起方基于区块链技术初始产生的加密数字代币。ICO一般在区块链项目完成前进行,帮助项目筹措主流数字资产。投资人所获得的初始发行的加密数字代币,是其将来使用ICO项目的凭证。不过,ICO的投资者最看重的是随着项目发展,代币将来在数字资产交易机构交易后,价格升值带来的潜在收益。

ICO是在诸如比特币等数字资产被大众接受与认可之后,自2013年以来出现的新事物,是区块链技术与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在众筹领域的最新应用和发展。在2016年以前,中国的ICO尚局限于一个小圈子内,投资人主要是理解区块链技术的专业人士。但自2017年年初以来,由于ICO融资的便利,许多骗子混杂其中。ICO的融资对象在中国开始由小众渗透至大众市场,大量完全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完全不了解区块链技术的散户型投资者蜂拥而至,幻想一夜暴富。据笔者向区块链专业人士调研,当前高达90%以上的ICO项目涉嫌欺诈,少部分项目虽与欺诈无关,却是因早期融资失败,而转向ICO。这两种类型的项目,风险均非常高。因此,ICO已经由助力区块链初创企业融资的高效工具,化身为大量骗子非法集资的手段。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于7月25日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显示,国内提供ICO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共43家,上线并完成ICO项目65个,累计融资规模达约6万个比特币(BTC)、约85万个以太币(ETH)以及其它数字资产。以2017年7月19日零点价格换算,这些数字资产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亿元。同时,ICO融资规模和用户参与程度呈加速上升趋势,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8]

这种创新型融资模式在当前没有任何相关法律规定,亦无明确对应的监管机构。发起ICO项目不需要任何监管机构审批即可向公众募资。大部分ICO项目未设定投资者门槛。借助于主流数字资产点对点发送的便利,ICO具有全球范围融资的优势。不少明星级ICO项目在短短数天甚至一个小时内即完成融资预期目标。与几乎所有的传统融资方式相比,ICO更利于高效快速解决区块链初创企业融资难题。总之,ICO的代币具有高流动性、高变现能力、融资流程简单和融资效率极高等特征。

此前,多数ICO项目发起人心存幻想,认为其向公众募集的是比特币等所谓主流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不属于社会资金,因此,相关行为不属于非法融资或集资的范畴,试图借机逍遥法外。由于大部分ICO项目未设定投资者门槛,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多项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基于这种忧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ICO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央行及时叫停ICO项目,以去除其中存在的风险。[9]对此,当前亟需厘清的重大问题是,ICO未经有权机构批准,面向公众发行加密数字代币,用以交换投资者手中的比特币等主流区块链数字资产,是否有涉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行为只要同时涉及以下四个要件,即应当认为刑法第170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分别是:①未经有权机构批准吸收资金;②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10](www.xing528.com)

中国所有ICO项目均未经有权机构批准,这些项目通过ICO众筹平台,向公众宣传相关项目,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主流区块链数字资产。如果项目内容涉嫌虚构或者个别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则此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更具体而言,在情节严重的前提下,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了“非法集资”具体刑法上的罪名,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针对上述疑问,实质上需要明确如下问题,其一,比特币等区块链数字资产是否属于刑法视野下的财产?其二,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是否属于集资行为中的“资金”?其三,这些“资金”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等同于“存款”?

当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资产属于刑法视野下的“财产”时,其才有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进而加以确认某些ICO项目发起人是否涉嫌各类非法集资等的财产犯罪。具体而言,某些ICO项目发起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ICO项目发起人假借ICO项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的比特币,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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