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模式
金融科技最早涉足的金融业务领域是应用互联网技术拓展支付手段与渠道的“电子支付方式”(digital payments)。目前欧盟允许使用“电子支付”的业务有实时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转结汇业务等。“电子支付”中可以细分为“电子商务”(digital commerce)、“移动设备支付”和“P2P支付服务”三种成熟的业务模式,具体表现为通过应用程序执行远程在点的终端支付(POS)。目前移动支付在欧盟和德国的应用率还不是很高,55%的受访者不使用移动支付的原因在于消费者对于移动支付的安全性和私密性不具备足够的信心。
2.监管法律依据和措施
(1)支付服务牌照。根据《德国支付服务法》所有参与支付过程的参与方都需要申请支付服务牌照。同时这也是2018年1月13日生效的《欧盟支付服务指令II》(下简称:PSD II)的规定,该《指令》扩展了需要申请支付服务牌照的主体范围。这表明,今后除开户银行需要具备支付服务牌照外,账户信息服务商(Account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s,AISPs)和支付开通服务提供商(Payment Initiation Service Providers,PISPs)作为“第三方服务商”(Third Party Service Providers、TPPs)以及网络运营商纳入了被监管主体,在开展业务前都需要获取该支付服务牌照。
(2)统一用户市场准入标准。由于各国对电子支付系统的市场准入要求不同,以及一些跨国电子商务运营商仅接受信用卡支付而不接受网银支付,不光限制了单一欧盟市场的形成,更增加了服务商与消费者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和金钱成本。为了解决消费者自由选用市场上获准的电子支付系统和金融服务产品的困难,以及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欧盟针对地域限制、各国不同的市场准入标准、身份认证和书面文档的要求,于2015年6月5日发布《反洗钱第四号令》要求各个欧盟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两年内根据该指令制定统一的身份认证标准和证件要求,以确保支付服务商在对消费者使用其服务时根据该标准进行身份认证。此外,根据该《法令》,如果客户事先同意其银行账户开立机构(简称“开户行”)向支付服务商提供其认证身份信息,则开户行有权以有偿方式与其他有义务进行客户身份认证的支付服务商交换其身份认证信息,但是开户行没有义务确保交换的认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3)远程视频身份认证[18]。在用户市场准入方面,电子化身份认证无疑便于用户的跨境开户。在统一了身份认证要求和格式的前提下,《欧盟反洗钱第4号令》已经不再将远程身份见证视为提升的风险因素。例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自2014年[19]起亦在不断完善远程视频身份验证的最低要求和流程,并在2017年通过《第3/2017号通知》向使用视频手段进行远程身份认证的金融、保险、资产管理类企业同意提出了统一的要求。
首先,负责远程视频身份认证的员工在到岗前必须熟知相关反洗钱、数据保护专业知识,并具备识别证件伪造的实践经验。此外,从事该类工作的员工应证明至少每年有一次相关的专业培训,并在有法律依据、监管法案以及数据保护法或者出现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实时进行补充培训。
其次,进行远程视频身份认证的场所应该独立于其他办公场所,并且设立进入监控。
再次,在进行视频远程身份认证前,应征得被认证人同意使用远程视频身份认证的方式,要告知远程认证过程、需提交的身份认证材料,认证过程并提交材料被录像或被制作截屏的事实,同时被认证人同意认证的是亦需要进行视频记录。(www.xing528.com)
第四,金融监管对远程视频认证的技术条件和信息科技技术规范。远程视频认证的过程要在不间断的实时状态下完成。认证员与被认证人之间的视听通讯要确保完成性、保密性;出于这个原因,从技术上只允许终端对终端的加密视频通讯(point-to-point)。对此,德国联邦信息技术安全部专门作出了技术指引。
第五,通信图像和音像效果要足以辨识认证人与被认证人之间的对话;从视频中截图的身份证明要确保足够的清晰度,用以辨识被认证人的身份。
第六、可供远程见证的证件必须具备防伪性的特征。对于视频远程身份认证的有效的证件,德国的金融监管也做了规定。被认证的证件应可以在白光和图像传输过程依然可以清晰可见,并具备防伪标识的身份证件。这些中特地包括的试验比白色光在视觉上可检验的分类的安全功能以及对文件的损坏和操作的检查。
第七、在视频传输过程中,认证员工应对有效身份证件的正面和背面进行清晰识别的拍照或截图,并对被认证人的同意书,应进行单独记录和存档。
第八,如果在视频过程中由于光线变化、图像传输质量不稳定或者语音不清晰,或传输不安全的情况,则应终止远程视频身份认证,而重新进行完整的远程视频身份认证流程。
第九,在远程视频身份认证过程中,负责认证的员工应实时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方式向被认证人发送实时生成的TAN密码,收到TAN后,被认证人实时向员工通过互联网回传收到的TAN号。通过比对两个TAN号实现被认证人身份认证流程。
第十,所有与远程视频见证和被见证人的有关的音频材料、书面文档等资料需要留档至少五年以备金融监管或者稽核人员进行检查。
(4)取消垄断,交易平台支付方式自由选择权。规模较小的在线零售商往往不是通过自己的网上专卖店,而是通过所谓的在线市场进行销售,例如亚马逊、eBay。为了打破行业垄断,根据《欧盟联盟基本条约》第102条的基本原则,具有市场主导地位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不得滥用市场主导地位,对用户进行捆绑支付服务或支付手段,也即没有给用户提供支付手段的选择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运营商有义务为交易平台使用的零售商和消费者提供自由选择市场上允许的支付方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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