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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法律界定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智能投顾为用户提供全权委托的账户管理服务,即允许受托人未经用户同意买卖证券,但必须以用户与营运者签署同意全权委托的协议为前提。据此表述,自动化投资工具与智能投顾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可见,自动化投资工具范围最大,包含数字化投顾和智能投顾的概念;而在投资管理服务中以机器代替人工来完成投资顾问价值链中全部7项功能的为智能投顾,不能全部替代的为数字化投顾。

智能投顾法律界定的分析介绍

根据美国证监会(SEC)2017年2月发布的《智能投顾监管指南》(Guidance Update:Robo-Advisers)中的定义,智能投顾通常指通过基于网络算法的程序、利用创新技术为用户提供全权委托账户管理服务(discretionary asset management services)的注册投资顾问。[5]而对其准入的严苛要求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特殊性:一是主体的特殊性。智能投顾的主体须为注册投资顾问,即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a)(c)两条的要求向委员会提交ADV表完成注册的投资顾问,这也意味着,在203(b)条下予以豁免注册的投资顾问们[6]不在智能投顾的范畴。智能投顾依托于互联网的特性使之天生具有跨地域性和服务规模的不可控性,而享有注册豁免权的投资顾问通常服务范围和规模较小,因此将其排除在定义之外具有合理性。一般意义上的“投资顾问”通常是指为取得报酬而从事下列业务的任何人:直接或通过出版物或著述就证券价值或就投资于、购买或出售证券的明智性向他人提供咨询;或为取得报酬并作为其经常性业务的一部分而出具或发布有关证券分析或报告的任何人。[7]对比可见,智能投顾的主体范畴是被限缩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管机构对智能投顾准入持有的谨慎态度。二是委托的特殊性。智能投顾为用户提供全权委托的账户管理服务,即允许受托人未经用户同意买卖证券,但必须以用户与营运者签署同意全权委托的协议为前提。与全权委托相关的还有限制全权委托账户(Limited Discretionary Account),指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签署协议来约定受托人能以委托人名义代理从事某些类型的证券交易而无需经过同意。[8]《证券交易委员会文摘》第84卷第2213页中介绍SEC持有此观点“提供全权委托建议的经纪—交易商将视为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项下的投资顾问”,[9]即提供全权委托服务的经纪—交易商也被纳入到智能投顾的主体范畴。

另外,自动化投资工具(Automated Investment Tools)和数字化投顾(Digital advisers)这两个与智能投顾相近的概念,也需先厘清。2015年5月8日SEC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发布了《关于自动化投资工具给投资者的公告》(Investor Alert:Automated Investment Tools),[10]提出了“自动化投资工具”的概念,认为只要用手指点击移动设备或在用鼠标点击电脑,投资者就可以访问范围广泛的自动化投资工具,包括个人财务规划工具(如在线计算机)、投资组合选择或资产优化服务(如提供关于如何分配你的401(k)或经纪账户的建议服务)和在线投资管理程序(如可以选择和管理投资组合的智能投顾)等。据此表述,自动化投资工具与智能投顾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2016年3月,FINRA发布了《数字化投资顾问报告》(Digital Investment Advice Report),[11]提出了数字化投顾和智能投顾的概念,认为投资顾问的价值链包含用户档案创建及用户分析、资产配置、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执行、投资组合再平衡、税收损失收割和投资组合分析等7项功能,投资管理服务中用机器来代替人工完成上述7项功能中的一个或多个的服务是数字化投顾,而综合上述7项功能的服务是智能投顾。可见,自动化投资工具范围最大,包含数字化投顾和智能投顾的概念;而在投资管理服务中以机器代替人工来完成投资顾问价值链中全部7项功能的为智能投顾,不能全部替代的为数字化投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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