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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法学家(第9辑)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②FCA同意依据个案基础所为之适当揭露、保护与补偿措施进行测试。前述草案采取与英国制度相同之规定,使参与创新实验之金融消费者得使用评议中心之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其权利。以黄金回购计划为例,消费者通常会承担计划经营者之最终信用风险。若消费者对于该不受监理之实体进行投诉,亦无法寻求FIDReC之协助,若该营运者在海外,消费者会进行诉追上将更加困难。

按“2015公司治理原则”之第四原则为“利害关系人于公司治理之角色”(The role of stakeholde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其指出[57]:“公司治理架构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各项经法律或共同协议而确立的权利,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和就专以及促进企专财务的持续稳健性等方面展开积极合作。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众多不同资源提供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包括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客户和供应商,以及其它关系人。公司应承认,对于打造富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企业,利害关系人之贡献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因此,促进利害关系人间开展创造财富合作,是符合公司长期利益的。治理架构应承认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及其对公司长期成功贡献。”

1.替代性金融争段解决机制之使用争议

于利害关系人法律保护规范方面,其B点指出[58]:“于利害关系人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于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机会获得有效救经。其法律架构和程序应当透明,并且不得阻碍利害关系人之联系沟通,以及当利害关系人之权利受侵害时可以获得救济。”查“行政院”版草案对于参与实验者之保护措施,系分别为“不得预先约定限制或免除申请人之责任”(草案第21条)、“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诚信原则”(草案第22条)、“虚伪、诈欺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情事之禁止”(草案第23条)、“申请人提供妥善保护措施、退出机制以及个人数据保护法之遵循”(草案第24条)、“申请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评议”(草案第25条)。

以英国监理沙盒为例,FCA采取下列方式保护参与测试之消费者[59]:①进行测试之沙盒事业(firm)仅能针对已知并且得到被同意纳入消费者测试新式解决方案,消费者应被据实告知测试之潜在风险与补偿措施。②FCA同意依据个案基础所为之适当揭露、保护与补偿措施进行测试。③参与测试之消费者与其它参与已得法律授权之事业之消费者具有相同之权利,例如对于向事业投诉,以及之后向“金融公评人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申请评议,与若该事业经营失败时使用“金融服务补偿机制”(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FSCS)。④取得沙盒测试之营利事业(商业)被要求对于消费者之任何损失(包括投资损失)给予补偿,以及必须证明其具有该资源(资本)补偿之能力。亦即,参与沙盒试验之消费者具有与一般已授权事业影响所及之消费者具有相同之权限而得使用替代性之争端解决机制。前述草案采取与英国制度相同之规定,使参与创新实验之金融消费者得使用评议中心之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其权利。笔者认为,鉴于创新实验之规模与交易金额受限之故,使用替代性金融争端解决机制将有助于解决创新实验期间所产生之小额争议,亦可避免金融消费者因成本与时间考虑而放弃救济之弊端[60]。

然而对照新加坡之监理沙盒机制,MAS特别提醒参与任何沙盒测试之消费者,无法寻求消费者保护机制例如“金融服务业争端解决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FIDReC)之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无法寻求由“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Singapore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SDIC)主导之存款保险机制/政策之保护[61]。观诸MAS对消费者之警告内容[62]:①如果消费者要寻找金融服务时,应与受监理之主体交易;②与未受监理之实体或计划交易时之隐藏危险(pitfalls):如果消费者将其金钱投入未受监理之计划,他们自己要承担风险,此时要注意下列三点:①小心:这类计划太美好到非属真实,而很可能是。②被提供高回报率所吸引?试图去学习如何在短时间内获取利益?再次思考。③与未受监理实体交易之隐藏危险是什么。需注意的是,前述②之思考步骤可分为二:首先,思考通常之回报率为何?因“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there is no free lunch holds true)是亘古不变之格言。换句话说,若产品话计划承诺对消费者提供特殊回报,意味着通常会带来更高之风险。以黄金回购计划为例,消费者通常会承担计划经营者之最终信用风险。其次,营运者提供之产品或计划是否受到监理?MAS强烈鼓励消费者寻求受到MAS监理之金融服务,消费者可以透过查阅“金融机构目录”(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irectory)获悉是否受到MAS监理,亦即授权在新加坡可以进行具体受监理之活动为何。资本市场如证券、期货与及提投资计划等产品系由MAS监理,该监理方式系透过法律强制对该产品之性质与风险进行正确之公开揭露,以及出现金融争议时,金融机构被期待去重新审查与解决该投诉。若无法解决时,零售消费者可能会接触FIDReC进行调解或裁决(mediation and adjudication),但这些保障措施不适用于投资不受监理之投资产品或计划之消费者[63]。(www.xing528.com)

据此,MAS进一步指出[64],若消费者选择参与非受MAS监理之计划,消费者将无法取得MAS监理架构下之保护措施,特别是若该营运者在海外时。若消费者对于该不受监理之实体进行投诉,亦无法寻求FIDReC之协助,若该营运者在海外,消费者会进行诉追上将更加困难。故消费者检查这些计划之合法性将非常重要,而非仅仅关注在回报率,特别是该计划承诺之回报率远高于受MAS监理之既有之投资计划/产品。事务太好太让人怀疑其为真实,而可能的确非为真实。

2.信息对称与公开揭露

而在“实时信息对称”之法律保护上,其D点指出[65]:“D.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程序的情况,他们应该有权于实时及监理之基础上,具有管道去取得相关、充分、可靠之信息。于法律规范及公司治理架构之实践上,应提供利害关系人参与之机会,利害关系人能够有管道获取实践他们必要责任之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据此,创新实验申请经核准后,将开始对外招揽、进行实验,主管机关应对外界揭露包括申请人名称、创新实验内容、期间、范围、排除适用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及其它相关信息,以利社会大众查询知悉,并昭该等实验之公信。故“行政院”版草案第11条规定:“主管机关于核准创新实验申请案件(草案第4条、第9条第1项、第10条、第17条第2项)后,应将申请人名称、创新实验内容、期间、范围、排除适用之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揭露于机关网站。”

观诸新加坡监理沙盒之规定[66],基于透明化与公开揭露之需要,MAS应当在网站上将获得准许进入沙盒测试之相关信息,例如申请主体之名称、沙盒测试之期间等讯息,确实公布。从MAS网页上公布之信息可知公布信息[67],包括“沙盒主体”(Sandbox Entity)、“沙盒开始时间”(Start Date of the Sandbox Period)、“沙盒结束时间”(Expiry Date of the Sandbox Period)与“备注”(Remarks)。对照英国FCA网页公布之信息,包括“监理沙盒事业”(Sandbox Firms)、“描述”(Description)。本文认为,应以新加坡之公布信息为主,辅以英国之描述,即可达到完整、消费者易于理解之公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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