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伞状沙盒与公司法修正草案
英国监理沙盒规范(Regulatory Sandbox)将监理沙盒区分为二类,一为“虚拟沙盒”(virtual sandbox),系指使企业能够测试产品之环境以及在一个虚空间中进行服务,而不进入真正的市场(例如藉由测试取得公开数据,或是藉由虚拟由其它公司提供数据)之沙盒[39]。二为“伞状沙盒公司”(sandbox umbrella company)[40],系指让一起行动之营利之利害关系人可以考虑设置的“非营利性沙盒伞状公司”(not-for profit sandbox umbrella company)制度,这类公司可以从FCA寻求授权,在该问题测试期间,允许创新业务充当持续时间之“指定代表”(appointed representatives)。FCA将帮助该公司建立保护伞并持续提供支持与建议。
本文认为,参酌英国伞状沙盒公司制度,而近年来正在推行企业组织弹性与多样性之建置,借鉴其非营利之精神,辅以我国台湾地区“经济部”商业司2017年7月4日公布之“‘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第1条第2项规定:“公司经营业务,应遵守法令及伦理规范,得实行增进公共利益之行为,以善尽其社会责任。”之要求,金融创新应可与社会企业相互结合[41],作为“行政院”版草案第7条未来修正时增加之审查基准(目前仅能解释包含在草案第7款:“其它需评估事项”之中),并同时于草案第17条第1项中增订有关该“社会企业成立应具备之要件”,并透过该条第3款之规定,辅导其向经济部申请设立,并同时在创新实验完成阶段前辅导其经营逐渐符合草案第17条第2项金融法规之规范[42]。应可预期“金融服务业”(于不违反金融法规范之前提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企型非金融服务业”的各自核心业务互不侵蚀,引导相互合作,且因功能性监理强度与公益性目标一致,完整实践“双翼监理”(Pronged Supervision)[43]、“负责任监理”(Responsible Regulation)之内涵,亦符“金融创新”之本质[44]。此外,若申请创新实验之法人并非社会企业,经过监理沙盒实验成功后,主管机关应辅导鼓励以社会企业作为其非金融业申请企业之组织设定;若申请者为金融机构,则依据目前法律规范与日后草案之要求持续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使真实创新与消费者利益与保护之密切结合。附带说明的是,从“公益公司法草案[45]”之内容可知,公司必须以明确之公益目的为公司之营运主要宗旨,并且限制酬劳、红利之分派并确实揭露[46],因此社会企业对于普惠金融与创新之公益性,应有帮助。
2.社会企业发展条例
公司法修正草案之社会企业,仅为道德式之劝导,并无法定组织架构供企业遵循。社会企业的蓬勃发展让英国政府更加重视社会企业深入边缘小区、接触弱势群体,以及发挥社会融入(Social Inclusion)的功能。然而相较于英国经验,社会企业理念在台湾仍处于萌发阶段。鉴于此,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企业发展生态系,参酌英国以伞状式界定社会企业理念方式,容纳不同型态的营利与非营利法人组织,除保持私法自治概念,维持多样的组织型态与自主性,亦维持不同组织引领创新经营模式的能量,带动社会创新趋势;成立社会企业发展基金,集中资源来辅导社会企业的发展工作;并筹措独立财源,稳定其生态系统发展,以促进社会企业在台湾茁壮,有立委拟具“社会企业发展条例”草案,目前交付审查阶段。(www.xing528.com)
依据该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之社会企业,系指依据本条例完成组织登记,依法设立之法人组织,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于组织设立章程或相关书面文件叙明其社会目的。二、营运所得之净利,至少50%再投入于实践其社会目的;可分配净利不得高于30%。三、组织年度收入中,至少50%应来自商品或服务贩卖所得。四、定期公开组织追求社会目的之社会影响力评估报告及财务报表。五、未符合本项第2至第4款规定,但经主管机关认定为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得于15%之范围内,适度放宽,准用本条例之规定。依据人民团体法成立之政治团体,不在社会企业组织定义之内。”
从上述立法说明可知,首先,关于社会企业所指涉的对象,参酌英国有关社会企业认定类型,采取较宽广的伞状式界定。为维持社会企业实现社会公益与使命的自主性,依据人民团体法成立之政治团体,并不在社会企业团体定义之列。其次,凡依据民法及相关规定登记设立之社团、财团法人,如依据人民团体法成立之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者,及依据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依据公司法社设立之公司,均可申请社会企业组织登记。其次,社会目的指社会企业所欲实现的社会宗旨,例如小区永续发展、环境生态保育、文化保存与创新、就业整合与职能提升、缓解社会问题等社会公益目的。此外,为促进社会企业持续推广社会融合与社会永续,营运所得之净利,至少50%再投入于实践其社会目的,可分配给股东之净利不得高于总额的30%。最后,未符合规定,然具备透过商业交易模式之运作,以达成小区永续发展、环境生态保育、文化保存与创新、就业整合与职能提升、缓解社会问题等社会公益为目的,并将营运所得盈余循环重新投入组织所设定社会使命之组织,得于15%之范围内,适度放宽,准用本条例之规定。
若将来社会企业之组织运作、业务、监理等相关规定能够透过上述条例定性,则适用与监理上之原则与规定明确,以此引导从事监理沙盒实验之申请人设立社会企业,以符合金融公益性与有助于普惠金融之实践,应积极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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