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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与数位普惠金融:金融法学家(第9辑)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希冀透过数字方式达成普惠金融之目标,包括普惠金融之成长,以及妇女经济参与之增加。最后,消除数字金融服务发展与数字金融服务获取的障碍,特别是为促进数字普惠金融,与其它国家监理机构合作,消除跨境金融服务障碍。

普惠金融与数位普惠金融:金融法学家(第9辑)成果

“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意指以适当之成本向广大弱势与低收入户群体提供银行服务。无拘束获得公共财与服务,是开放与高效之社会所必须(sine qua non),并由于银行业务本质上属于公共财,必须为全体民众使其在不受歧视下,获得银行与支付服务,实属必须,亦系公共政策之首要目标[20]。2006年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体系建设蓝皮书”(Building 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 for Development)指出,“微型金融”(micro finance)及中小型企业信贷,与国家储蓄方案,以及强化金融部门之社会与经济影响,同等重要。也因此,金融服务应普及到所有需要之利害关系人(multi-stakeholders),特别是容易被金融机构忽略之偏乡地区、弱势族群,藉由普惠金融之安全储蓄、适当有计划性之对贫穷与低收入户进行微型贷款,可以帮助民众自助增加收入、取得资本、管理风险以及脱离贫困[21]。同时,世界银行“援助贫穷者协商小组”(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CGAP)指出,“数字金融服务”(Digital Financial Services)对发展中国家于提供一系列实惠、便利及安全之银行服务,具有重大之潜力[22]。

世界银行(World Bank)表示,普惠金融之数字科技发展主要在下列几个方面[23]:①价值链分解(Disaggregation of the Value Chain)包括非银行与非手机网络营运者(non-MNOs,non-mobile network operators)在内之新兴企业越来越多地向客户提供金融商品与服务。②开放平台及应用程序接口(Opening of Platforms and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s,APIs):API使新的应用程序可以建立在预先存在之产品上,从而利用存在该产品上之客户基础。③使用替代性讯息(Use of Alternative Information):数字式搜集之数据,包括电子商务及手机交易历程,可以补充或替代传统辨别客户及信用风险评估之方法。④客制化(Customization):更好的数据(数据)收集与分析可以更精准地分析客户属性,以及以人为中心之商品设计,例如更清晰的用户接口或针对性之警示及消费者通知。

以2010年“G20创新性普惠金融原则”(2010 G20 Principles for Innovative Financial Inclusion,2010 G20 Principles)为根基,G20于2016年发布“G20数字普惠金融高标准原则”(G20 High-Level Principles for Digital Financial Inclusion,HLPs)[24],藉由各国成功提供反应各国行动计划之背景与国情,去利用数字技术之巨大潜力[25]。希冀透过数字方式达成普惠金融之目标,包括普惠金融之成长,以及妇女经济参与之增加。“数字普惠金融”(Digital Finance Inclusion)是不断演变之现象,前述原则建置在2016年“普惠金融全球参与伙伴”(Global Partnership for Financial Inclusion,GPFI)发布之“全球标准制定机构及普惠金融:不断演变的格局”(Global Standard-Setting Bodies and Financial Inclusion:The Evolving Landscape)白皮书(GPFI White Paper)之基础上,将普惠金融之概念纳入“全球金融业标准制定机构”(Standard-Setting Bodies,SSBs)之工作及成为其思维方式,其指出:“所谓数字普惠金融,系指广泛使用数字金融服务去达成普惠金融,包含数字方式之配置,以客户所需之成本与持续提供之方式,达到被排除忽略与服务不足之群体,负责地提供适合他们需求之一系列正式金融服务[26]。”

据此,数字普惠金融模型应具备下列四项关键要素[27]:①数字装置:行动电话或支付卡加上“销售点情报系统”(Point of Sale,POS)以传输或接收交易信息;②代理人:系指个人、零售商或畅货中心(outlet),或客户可以自行提取现金之自动柜员机,而设户可以藉由该机器存入现金(将现金转换为数字储存价值或进行数字支付或转账)及提出现金(例如退出数字储值价值账户或接收到数字汇款或其它转账或支付);③支付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装置可以进行支付、转账及价值储存。以及连结到允许储存电子价值之银行或非银行账户。④通过结合银行与非银行(包括潜在之非金融机构)利用数字平台,提供额外之金融商品与服务

关于数字普惠金融之遵循原则,G20补充公布之HLPs简述如下[28]:

1.原则一:倡导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29]

首先,促进数字金融服务成为推动包容性金融体系发展的重点,包括采用协调一致、可监测和可评估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在可行条件下,政府机构向消费者和小型企业做出的大额经常性支付应数字化,进一步促进和激励以非现金数字方式(如以更低的手续费为激励)[30]。其次,倡导金融行业方面:①接受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品设计理念,该理念关注客户的需求、偏好、行为并且促进无法获得和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获取和使用数字金融服务;②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低成本的基础性交易账户,此账户能够用于数字支付并提供安全存储。最后,消除数字金融服务发展与数字金融服务获取的障碍,特别是为促进数字普惠金融,与其它国家监理机构合作,消除跨境金融服务障碍。

2.原则二: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创新与风险之良好平衡

在实现数字普惠金融的过程中,平衡好鼓励创新与识别、评估、监测和管理新风险之间的关系。值得注意的重点为:①通过以市场为导向之激励与公私部门合作,鼓励数字创新,特别是以此惠及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与缺乏金融服务之群体。②鼓励监理机关与行业制定风险管理策略,该策略需反应不同之司法辖区特定条件与法律框架,如符合当地情况之“了解你的客户原则”(Know Your Customer,KYC)。通过该手段可有效管理与减轻已经识别之风险,而非规避此类消费者与账户。监理指引也应该强调普惠金融作为“反洗钱与反恐融资”(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t Financing,AML/CFT)中有利因素之重要性,并包括对相关脸规则灵活性明确建议,涵盖以运用风险导向监理方法为目的之建议。③与金融行业合作,探索发行“数位法定通货”(digital fiat currencies)对普惠金融之益处。

3.原则三:构建强化权利与适当之数字普惠金融法律和监理框架

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充分参考G20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相关标准和指引,构建恰当的数字普惠金融法律和监理框架。

4.原则四:扩展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系统

扩展数字金融服务生态系统,包括加快金融和讯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安全、可信和低成本的方法为所有相关地域提供数字金融服务,尤其是农村和缺乏金融服务的地区。

建立数字金融服务生态系统的重点在于:加快稳健、安全、高效且广泛可得的零售支付和讯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为所有用户提供便捷、可靠的服务网点,使用户可以在服务网点内收支款项并获得其它数字金融服务。这些基础设施应在最大程度上打通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最后一里路”(last mile),并服务主要城市地区和重要的交通走廊。需注意的是,本原则支持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法规,鼓励在信用记录报告机制中使用创新性数据(数据)来源:如公用事业缴费、手机话费充值,以及电子钱包或者电子货币账户和电子商务交易数据(数据)等。此项原则可以由原则七中提及的客户身份识别系统协助实施。

5.原则五:采取负责任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www.xing528.com)

创立一种综合性的消费者和数据(数据)保护方法,重点关注与数字金融服务相关的具体问题。

“负责任数字金融实践”(responsible digital financial practices)之必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31]。在获取和持续使用数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健全的消费者和数据(数据)保护框架对构建消费者信任和信心必不可少,尤其是对于那些金融素养不高或承担损失能力有限的消费者而言。就数字普惠金融环境而言,技术、服务、供货商、销售渠道的快速革新以及个人讯息处理之数量、速度和种类尤为重要,它们在提高消费者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

涉及数字金融服务的消费者风险多种多样,尤其当消费者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或缺乏金融服务的群体时。这些风险包括:作为非审慎监管对象的供货商所保有的消费者资金缺乏安全保障;有关费用、条款和条件(如使用移动电话的条款和条件)之讯息揭露不完全;代理商流动性不足和代理商诈欺情事;使用具有误导性的用户界面增加错误交易风险;系统安全性不足;通过数字方式不负责任地提供贷款;系统崩溃资金无法获取;不清楚或限制性的损失追索制度(unclear or limited recourse systems);以及无法维护个人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等。同时,对金融服务不足群体之歧视也存在重大风险。

鉴于此,采取负责任的数字金融措施保护消费者并解决相关监管和行业自律问题。因此,鼓励服务提供商定期提交有关数字金融服务投诉统计数据(数据)之报告,数据(数据)应按主要目标群体划分、明确“个人数据”之定义并对综合各类信息以进行个体识别的能力加以考虑,以及确保数字金融服务消费者能够对个人数据进行有意识的选择和控制,与禁止以不公平歧视性方式使用数字金融服务相关数据(数据),均属重要。

6.原则六:重视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知识的普及

根据数字金融服务和渠道的特性、优势及风险,鼓励开展提升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素养的项目并对项目开展评估。

7.原则七:促进数字金融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通过开发客户身份识别系统,提高数字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该系统应可访问、可负担、可验证,并能适应以基于风险的方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各种需求和各种风险等级。

8.原则八:监测数字普惠金融进展

通过全面、可靠的数据(数据)测量评估系统来监测数字普惠金融的进展。该系统应利用新的数字数据(数据)来源,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分析和监测数字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并能够评估核心项目和改革的影响。

有效利用数字技术实现普惠金融目标需要一个全面的监测评估系统来追踪进展、识别障碍(包括差距)与展示国家层面及项目层面之成果。国家监测评估系统应与新兴数字模式相适应,具有如下三个核心要素:①具有核心指针和相应目标的成果评估框架:②采集供需方数据(数据)所需的数据(数据)基础设施:③针对核心项目和变革的评估行动。这些要素可用于量化和衡量数字普惠金融重点议题的进展情况,深入分析普惠金融的发展趋势和障碍,以及提供有关改革和项目效率、效力及影响的可靠见解。

2016年与2010年原则比较表

来源:G20,G20 High-Level Principles for Digital Financial Inclusion,at 2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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